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意見》指出,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特別是公證員、司法鑒定人,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要圍繞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總目標,堅持黨管人才,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意見》明確,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專業類別分為公證員和司法鑒定人,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地、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職稱專業設置,對發展勢頭良好,評價需求旺盛的專業,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條件的增設為新的職稱專業;對未來評價需求縮減、從業人員減少的專業,及時調整或取消。
《意見》要求,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強化社會責任。突出對能力水平和實際貢獻的評價,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傾向,分類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評價標準。對于公證員,探索引入公證書、理論文章、指導案例、創新業務等成果形式,重點考察成果質量,注重實際貢獻;對于司法鑒定人,重點評價司法鑒定實務、解決疑難復雜案件、新技術新方法運用、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能力。
《意見》提出,對在促進法治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證員、司法鑒定人,適當放寬學歷、科研能力要求,重點考察工作業績;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和任職年限要求,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意見》強調,各地區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緊密結合實際,落實好各項改革措施,全面考慮改革推進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妥善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公證員、司法鑒定人的職稱對應關系做好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