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家部署,2019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廳出臺《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5號),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有關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關于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40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健全我省自然科學研究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體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廳修訂出臺《廣東省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的有關部署,通過進一步優化自然科學研究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我省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提升能力水平,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標準條件》對開展評審的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地學、技術科學領域專業內容作了適當調整。二是根據近幾年中央關于人才分類評價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以及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基本標準,優化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于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研究成果或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放寬學歷資歷條件申報高級職稱,將原《標準條件》破格條件的相關內容進行合并、單獨成章。三是根據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成長規律,客觀、公正、調整業績成果條件,并對部分表述予以規范,更加注重評價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四是增加代表性成果清單。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制度,著重評價業績的質量、原創價值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五是在附則中增加職稱評審監管的內容。
政策原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