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按照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于2019年出臺《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36號),實施有效期5年。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體系,根據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有關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修訂出臺《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的有關部署,通過進一步優化交通運輸專業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我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提升能力水平,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標準條件》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用范圍。明確評價標準條件的適用范圍。二是基本條件。明確參加各職稱等級評價的人員需具備的基本要求。三是評價條件。明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申報相應層級職稱所需達到的學歷資歷條件、工作能力(經歷)條件、業績成果條件和代表性成果條件。四是職稱破格申報條件。包括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等方面。五是附則。補充說明相關事項。六是附錄。就有關詞(語)或概念進行解釋,補充說明相關問題。
調整的內容主要有:一是《標準條件》將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船舶工程專業等專業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二是堅持“破四唯”“立新標”,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對相應層級的學歷資歷條件進一步完善,淡化論文要求,強化實踐導向。三是將原《標準條件》的破格條件相關內容進行合并、單獨成章,調整部分實操中界定不夠清晰的業績成果條件,對部分表述進行規范。四是在附則中新增《標準條件》的實施及監督管理要求。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