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2019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協出臺《關于印發<廣東省測控儀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1號),實施有效期5年。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測控儀器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體系,根據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有關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協修訂出臺《廣東省測控儀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據
《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 、《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52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等文件規定。
三、《通知》的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的有關部署,通過進一步優化測控儀器專業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我省相關工程技術人才提升能力水平,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四、《通知》的主要內容
按照我省職稱評價標準規范,《標準條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內容:一是適用范圍。明確評價標準條件的適用范圍。二是基本條件。明確參加各職稱等級評價的人員需具備的基本要求。三是評價條件。明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申報相應層級職稱所需達到的學歷資歷條件、工作能力(經歷)條件、業績成果條件和代表性成果條件。四是職稱破格申報條件。包括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等方面。五是附則。補充說明相關事項。六是附錄。主要說明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以及相關問題說明。
調整的內容主要有:一是突出“破四唯、立新標”,推行代表作評審制度,在副高級、正高級職稱新增“代表性成果”條件,讓人才做“自選題”,通過“代表性成果”體現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二是根據中央關于人才分類評價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基本規范,將《標準條件》破格條件相關內容合并單獨成章,調整部分實操中難以清晰界定的業績成果條件,對部分表述予以規范。三是在附則中新增《標準條件》的實施及監督管理要求。
政策原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關于印發廣東省測控儀器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