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按照國家部署,2019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臺《關于印發<廣東省冶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59號),實施有效期5年。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冶金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體系,根據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有關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修訂出臺《廣東省冶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新時代人才評價改革的有關部署,通過進一步優化冶金專業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我省冶金工程技術人才提升能力水平,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四、《通知》的主要內容
按照我省職稱評價標準規范,《標準條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內容:一是適用范圍。明確評價標準條件的適用范圍。二是基本條件。明確參加各職稱等級評價的人員需具備的基本要求。三是評價條件。明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申報相應層級職稱所需達到的學歷資歷條件、工作能力(經歷)條件、業績成果條件和代表性成果條件。四是職稱破格申報條件。包括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等方面。五是附則。補充說明相關事項。六是附錄。主要說明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以及相關問題說明。
調整的內容主要有:一是調整《標準條件》適用范圍。將“冶金工程領域”調整為“冶金化工、材料工程、礦業工程、冶金機電等領域”。同時調整了各細分專業,刪除原“地質”、“礦山機械”、“冶金建筑”專業;將原“礦產地質勘察”、“材料”、“焊接技術”、“表面材料”專業分別調整為“礦產勘察”、“材料(包含金屬材料、無機非金屬材料、高分子材料、復合材料等)”、“焊接工程”、“材料表面工程”專業。二是根據近幾年中央關于人才分類評價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基本規范,將《標準條件》破格條件相關內容合并單獨成章,調整部分實操中難以清晰界定的業績成果條件,對部分表述予以規范。三是適應職稱評審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強化監督管理,在附則中新增標準條件的實施及監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