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頒布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要求(紅色粗體字部分為我院考核達標標準)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總學分不得低于25學分。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及社區衛生服務人員每年所獲得的學分不得低于20學分。其中Ⅰ類、Ⅱ類學分的達標要求分別為:
| 人員類別 | 總學分 | Ⅰ類學分 | Ⅱ類學分 | 備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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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及 社區衛生服務人員 |
20學分 | Ⅰ、Ⅱ類學分均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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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以上護 理人員 |
縣級醫療衛生單位 | 25學分 | 5學分 | 20學分 | |
| 地市級醫療衛生單位 | 25學分 | 10學分 | 15學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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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醫療衛生單位、三 級醫院、一級(或省級) 防保機構 |
25學分 | 10學分 | 15學分 |
其中5年內須獲得國家 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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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 級以上 衛技人 員 |
縣級醫療衛生單位 | 25學分 | 8 學分 | 17學分 | |
| 地市級醫療衛生單位 | 25學分 | 10學分 | 15學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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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醫療衛生單位、三 級醫院、一級(或省級) 防保機構 |
25學分 | 10學分 | 15學分 |
其中5年內須獲得國家 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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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及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外,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Ⅰ類、Ⅱ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學分分類
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類別,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㈠Ⅰ類學分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和公布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以及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2、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和公布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以及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等一級學會(協會)舉辦,并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按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標準授分和管理。
4、由衛生部或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和批準的推廣項目。
㈡Ⅱ類學分
1、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2、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他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Ⅱ類學分管理細則由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三、學分授予標準
1、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過10分。
具體授分辦法如下:
| 項目類別 | 計 分 方 法 | 學分類別 |
| 主講人 學 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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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⑵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⑶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
2學分/1小時 1學分/3小時 1學分/1小時 1學分/6小時 1學分/3小時 每個項目授分不超過5學分 |
Ⅰ類 Ⅰ類 按公布的學分類別 |
2、學術會議
| 會議類別 |
會議交流論文 會議宣讀 論文摘要 |
會議列題或 無論文參會 |
學分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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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議 全國會議 全省會議 地市級會議 |
8 6 6 5 4 3 2 1 |
2 1 1 1 |
Ⅰ類 Ⅰ類 Ⅰ類 Ⅱ類 |
注:有論文者第一作者得滿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遞減1分。
3、學術論文
| 類 別 |
作者排序 1 2 3 4 5 |
學分 類別 |
|
國外刊物 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或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省級刊物 地(市)級刊物 內部刊物 |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2 1 |
Ⅱ類 Ⅱ類 Ⅱ類 Ⅱ類 Ⅱ類 |
4、科研項目
科研項目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 課 題 類 別 |
作者排序 1 2 3 4 5 |
學分 類別 |
|
國家級課題 省、部級課題 市(廳)級課題 單位課題 |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
Ⅰ類 Ⅰ類 Ⅱ類 Ⅱ類 |
| 獎 勵 類 別 | 獲獎者排序 |
學分 類別 |
| 等級 1 2 3 4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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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獎 |
一等 20 19 18 17 16 二等 15 14 13 12 11 |
Ⅰ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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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獎 |
一等 12 11 10 9 6 二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 |
Ⅰ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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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
8 7 6 5 |
Ⅰ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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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
5 4 3 2 |
Ⅰ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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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獎 |
一等 6 5 4 3 2 二等 5 4 3 2 1 |
Ⅱ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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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獎 |
3 2 1 |
Ⅱ類 |
注:科技成果獎按最高獎項計分,學分不重復計算。
6、外出進修
凡經單位批準,到上一級醫療衛生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以上人員,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跨年度連續進修6個月以上人員以進修時間長的年度或進修期滿結束的年度計算登記學分,不能重復登記。
7、論著、教材等(Ⅱ類學分)
醫學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學分;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3000字授予1學分;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時5學分。學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遞減20%。
8、單位審定并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Ⅱ類學分)
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主講人可授予2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病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2學分。此類學分全年最多不超過10學分。
9、自學(Ⅱ類學分)
自學與本學科專業相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寫出綜述,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授予學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志、音像、光盤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學習后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的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四、學分登記和考核
㈠項目主辦單位授予相應項目類別的學分,學員所在單位負責登記或錄入。
㈡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按照統一樣式,印制和發放繼續醫學教育登記證,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日期、形式、地點、認可部門、學分數、考核結果、簽章等,由本人保管,作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憑證。已啟用ICME管理系統的單位,統一使用IC卡管理。
㈢學分登記、年度審核由各單位主管繼續教育的職能部門負責,每年將登記證(或IC卡)上的學分數匯總,經驗證審核后,作為年度業績考核、聘任以及晉升高一級專業職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㈣兄弟省(市)來我省舉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含國家級項目),舉辦前須報我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定并備案,經備案的項目可按規定授予Ⅰ類學分。
㈤經所在單位同意參加跨省、跨地區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習,憑有效學分證書予以登記;未經單位同意外出參加學習或不能提供有效學分證書者不予登記學分。
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㈠繼續醫學教育(含遠程繼續醫學教育)Ⅰ類學分授予統一使用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證書或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證書。指定社團組織使用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規定樣式學分證書。其他形式證書一律不予認可。
㈡在一個驗證周期(晉升周期)內,統一使用《廣東省繼續教育證書驗證證明》(已啟用ICME管理系統的單位,可使用電子版的《驗證證明》),作為職稱評審的申報材料之一,連同晉升評定有關材料一起上報。
㈢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1~3年等處罰。
㈣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必須確保學分證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實性,涂改或空白的學分證書一律作廢。
六、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按《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每年參加繼續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2天,累計72學時(也可以折合為學分計算)。
七、中醫藥類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按國家、省中醫藥繼續醫學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2002年頒布的《廣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細則》同時廢止。
九、本辦法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