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20年度清遠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以下簡稱《規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粵財會函〔2020〕4號)以及《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0年度廣東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的通知》(粵財會函〔2020〕9號)的有關規定,現制定并發布2020年清遠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具體內容如下:
一、學習內容
清遠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2020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如下:
(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及應用指南相關內容;
(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及相關內容;
(三)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相關內容;
(四)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內容;
(五)管理會計相關內容;
(六)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相關內容;
(七)可拓展商業語言及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基礎知識;
(八)《會計法》、《會計人員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
(九)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內容。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在以上內容中自行選擇學習。
二、學分要求
累計完成不少于60學分。2020年度繼續教育學分確認截止時間為2021年5月31日,過期不辦理補學補登。學分計量標準按照《規定》第十三條計算,如采用培訓方式完成,面授學習時間不少于3天,遠程在線學習時間不少于24小時。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統一在“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網絡地址:http://kj.gdczt.gov.cn)進行登記確認。
三、學習形式及管理原則
(一)市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及登記管理
市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學習形式及學分確認方式詳見附件。市屬單位應督促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上完成信息采集后,按時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并辦理學分登記事項。
市屬單位如采取面授方式完成繼續教育,可自行選擇符合資質的面授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并自行錄入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記錄。如委托高等院校、市級以上會計類行業協會采取面授方式進行繼續教育的,可由高等院校、市級以上會計類行業協會進行面授機構備案后錄入學分。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會計人員按照單位(居住)所在地財政部門公布的相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各縣(市、區)財政局應當根據《規定》及本指南制定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督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盡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確保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順利開展。
(三)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及申報均通過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辦理
會計人員、用人單位均通過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學分事項登記及申報,相關材料在線提交后無需另行提交紙質資料。
附件:市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形式
清遠市財政局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市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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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學習形式 |
確認學分分值 |
學分確認方式 |
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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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參加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開展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 |
每天折算為20學分。 |
1、用人單位注冊單位賬號; 2、上傳培訓計劃,報財政部門復核; 3、財政部門復核通過培訓計劃后,用人單位導入培訓人員名單確認學分。 |
用人單位發布的培訓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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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參加遠程施教機構繼續教育培訓 |
在線學習每小時折算為2.5學分。 |
施教機構直接回傳 |
會計人員無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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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學位學歷教育 |
在校期間無需進行繼續教育,自畢業年度起完成繼續教育,于畢業當年確認。 |
于畢業年度申請繼續教育,由財政部門確認。 |
畢業證(學位證)電子版(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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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等國家資格目錄清單中列明的會計類相關資格考試 |
每通過一科確認當年90學分。 |
1、通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市財政局錄入; 2、其他資格考試由會計人員自行申請,由財政部門確認。 |
1、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無需申請; 2、其他資格考試提交成績單截圖(電子版成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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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擔省財政廳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科研課題,課題結項 |
1、獨立承擔確認為90學分; 2、與他人合作完成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折算為60學分。 |
會計人員自行申請,由財政部門確認。 |
結題書等有效證明材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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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
1、獨立發表: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 2、與他人合作發表: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
會計人員自行申請,由財政部門確認。 |
報刊封面、目錄及論文內頁的掃描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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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
1、獨立出版:每本折算為90學分; 2、與他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學分。 |
會計人員自行申請,由財政部門確認。 |
書籍封面、封底(包含書號)的掃描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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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參加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 |
每年折算為60學分。 |
由省注協繼續教育系統回傳。 |
無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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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財政局認可的其他形式 |
由文件另行規定。 |
由文件另行規定。 |
由文件另行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