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價協[2002]第017號
中價協[2002]第017號
各省級、部門注冊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委員會:
為了搞好造價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造價工程師的業務水平,根據建設部《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協會組織制訂了《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現發給你們,請按辦法的要求開展繼續教育工作。
2002年6月20日
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為了搞好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提高造價工程師的業務勝任能力與執業水平,根據建設部75號部令《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為提高造價工程師的業務素質,不斷更新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能、新方法所進行的崗位培訓、專業教育、職業進修教育等。
第二條 繼續教育貫穿于造價工程師的整個工作過程。造價工程師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0學時。
第三條 繼續教育的教材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價協”)統一編制或推薦,“中價協”負責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繼續教育的補充教材由各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會同地方造價協會或部門專業委員會編制或推薦,并負責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繼續教育的培訓工作。
第五條 “中價協”和各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應不定期檢查與考核繼續教育效果,確保繼續教育的質量。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與時俱進,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行業自律規則和有關規定;
(三)工程項目全面造價管理理論知識;
(四)國內外工程造價管理的計價規則及計價方法;
(五)造價工程師執業所需的有關專業知識與技能;
(六)國際上先進的工程造價管理經驗與方法;
(七)各省級、部門注冊機構補充的相關內容。
第七條 繼續教育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參加各種國內外工程造價培訓、專題研討活動;
(二)參加有關大專院校工程造價專業的課程進修;
(三)編撰出版專業著作或在相關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
(四)承擔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第八條 “中價協”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繼續教育計劃和實施辦法;
(二)組織編寫或推薦統一的繼續教育培訓教材;
(三)組織全國性繼續教育培訓、研討活動;
(四)負責統一印制和管理《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書》;
(五)組織全國性繼續教育監督、檢查;
(六)負責選擇和確定繼續教育培訓院校。
第九條 各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會同地方造價協會和部門專業委員會繼續教育培訓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繼續教育計劃和培訓辦法;
(二)組織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三)編制或推薦繼續教育補充培訓教材;
(四)負責發放管理《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書》;
(五)組織繼續教育培訓的檢查與考核;
(六)向“中價協”推薦繼續教育培訓院校。
第十條 繼續教育培訓學時計算方法:
(一)參加國內外工程造價學術交流、研討會,每滿一天計8學時;
(二)參加有關大專院校工程造價繼續教育培訓,每滿1小時,計算1學時。
(三)發表專業論文或著作
1、在國際雜志上發表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專業論文,每篇論文計30個學時;
2、在公開發行的國家級雜志上發表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專業論文,每篇論文計15個學時;
3、在公開發行的省級雜志上發表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專業論文,每篇論文計10個學時;
4、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工程造價每講管理方面的著作,每本計40個學時。
(四)參加繼續教育講課的教師,一次計20個學時。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 7月1 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