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機關2017年考試錄用人民警察
(公務員)報考指南
一、關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制度改革
1.招警職位如何分類?
按照國家的有關部署,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類別和工作特點,公安機關招警職位分為綜合管理職位、執法勤務職位和警務技術職位3類。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規定,綜合管理機構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審計、財務裝備、科技管理、信訪、后勤保障等職能的機構。紀檢監察、黨務、離退休干部管理、群團等機構參照綜合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執法勤務機構是指履行指揮處警、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偵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務督察、法制等職能的機構。警務技術機構是指專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公安機關履行職責提供刑事技術、行動技術、網絡安全技術、警務信通技術等專業技術支持的機構。
綜合管理職位、執法勤務職位和警務技術職位的范圍,在國家關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改革的法規文件出臺前,由省級公安機關根據國辦發〔2008〕9號文件規定提出類別意見,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文件出臺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專業科目筆試主要考什么?
專業科目筆試主要測查考生與所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相適應的能力、素質、知識和技能。專業科目筆試試題由公安部委托我省單獨組織命制。
3.心理素質測評如何開展?
廣州、深圳市公安機關的職位,可開展心理素質測評試點工作,并將測評結果作為辯識考生是否適合從事人民警察職業的重要參考。對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恐怖、情報偵察、網絡偵察類職位,可將心理素質測評結果作為確定是否錄用的重要依據。
4.公安院校公安專業2017年應屆畢業生如何界定?
應為《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規定的部屬公安院校(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鐵道警察學院、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和廣東警官學院公安專業的2017年應屆畢業生(不含2015、2016年畢業已辦理暫緩就業人員、非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公安院校非公安專業畢業生)。
5.公安院校公安專業2017年應屆畢業生如何報考?
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進行,并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1月7、8日的招警考試。
二、關于報考資格條件
6.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及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7.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須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8.在企業工作,不能提供勞動合同或工資證明、社保證明,只能提供企業證明的,能否通過基層工作經歷的資格審查?
只有企業出具的證明,不能通過基層工作經歷的資格審查。報名人員可提供其他佐證材料,以證明企業工作經歷。如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佐證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證明的,不能通過資格審查。
9.粵東西北地區、珠三角地區是指哪些地區?
“粵東西北地區”是指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地級市及惠州市龍門縣和肇慶市廣寧、德慶、封開、懷集縣。
“珠三角地區”是指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市及惠州市(即惠城區、惠陽區、惠東縣、博羅縣)、肇慶市(即端州區、鼎湖區、四會市、高要區)等地級以上市。
10.職位有戶籍(生源)要求的如何報考?
職位條件有要求面向職位所在市戶籍(生源)招考的,報考者須為職位所在地級市生源或本人、父母、配偶中一方常住戶口在職位所在地級市的人員。
少數民族地區的職位要求面向本少數民族自治縣或本少數民族自治鄉所在縣戶籍(生源)招考的,報考者須為職位所在縣生源或本人常住戶口在職位所在縣的人員,有民族要求的職位報考者本人須為職位要求的民族。
11.2017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17年畢業的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區報考,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
12.招考專業有何要求?
招錄機關根據用人要求,按照《廣東省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目錄》(附件3)進行了專業設置。報考人員應按專業目錄中的名稱和代碼選擇相對應的職位報考,如所學專業專業為目錄中舊專業名稱的,按照對應的專業名稱及代碼報考。舊專業后面注明“部分”的,征詢招錄機關同意后報考。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按所獲畢業證書上的專業為準。
對含有兩個以上培養方向的專業,如招考職位已明確具體培養方向的,報考人員須符合具體培養方向方可報考。如專業目錄中的“企業管理(含:財務管理、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A120202)”,某職位設置為“企業管理(限:財務管理)(A120202)”,則此專業中財務管理方向的報考人員方可報考,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方向的報考人員不可報考。除專業目錄中有列出培養方向的專業外,其他畢業證上專業名稱后面以括號等形式列出的培養方向不能作為報考專業的依據。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所學專業代碼與招考職位專業代碼不一致的職位。所學專業未列入專業目錄(沒有專業代碼)的,可選擇專業目錄中的相近專業報考,所學專業必修課程須與報考職位要求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并在資格審核時提供畢業證書(已畢業的)、所學專業課程成績單(須教務處蓋章)、院校出具的課程對比情況說明及畢業院校設置專業的依據等材料。
報考人員在報名系統中填寫專業須按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如實填寫,所學專業與專業目錄中的專業名稱完全相同的直接進行選擇,所學專業為舊專業的按對應的專業名稱選擇,所學專業未列入專業目錄的選擇相近專業。未如實填寫的,造成報名系統無法識別以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本人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