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經費由軍費預算安排。總后勤部負責獎勵經費的管理和保障,監督檢查獎勵經費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的獎金,由總后勤部財務部依據獎勵通令逐級撥給獲獎集體所在單位。獎金分配方案由獲獎集體提出,報所在單位黨委審批。
其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的獎金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由獲獎人員和享受崗位津貼人員所在單位依據獎勵通令、通知隨工資發放,列生活費決算工資科目中的人才獎勵項目開支,逐級上報核銷。
第二十二條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調離該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或者已經被批準轉業、復員、離休、退休的,從下達有關命令或者通知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崗位津貼。
第二十三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的獎金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不列入計發個人工資福利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
第二十四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采用剽竊、侵吞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的,由審批單位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或者津貼,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的,由審批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15天以上或者累計30天以上,或者受到紀律處分的,從確定其違紀行為或者下達處分通令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崗位津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軍隊優秀專業技術士官的獎勵,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關于設立并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優秀人才獎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4日經中央軍委批準,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發布的《中國人 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暫行規定》,2000年3月11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印發的《關于設立和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作戰部隊專業 技術優秀人才獎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發布的《軍隊院校育才獎實施辦法》和2002年8月27日總政治部、總后勤部 印發的《關于建立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