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
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
(2011年8月15日人社部發〔2011〕88號)
2007年,中組部、人事部、總政治部聯合印發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號)。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 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關于仲裁案件屬地管轄的要求,更好地處理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決定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進行修改,現通知如下: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人事部”刪去。
二、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由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修 改為“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所屬單位的人事爭議由北京市負責處理人事爭議的仲裁機構處理,也可由北京市根據情況授權所在地的區(縣) 負責處理人事爭議的仲裁機構處理。”
三、將第十五條最后一句“駐京部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刪去。
本修改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根據本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