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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廣東省民政廳2013年11月14日以粵民社﹝2013﹞1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工作,根據民政部《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民發〔2009〕123號)及《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者,是指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并在廣東省登記,持有本省登記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人員,包括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 第三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使社會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斷更新、補充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實務技巧和能力,提升社會工作服務質量,建設一支適應廣東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第四條 凡在本省登記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接受繼續教育,在申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時提交有效的繼續教育證明。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是指繼續教育中的專業科目,公需科目與個人選修科目的學習要求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行綜合管理和分級負責結合的管理體制。 廣東省民政廳是全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實施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檢查、監督全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和佛山市順德區民政部門是本轄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工作。 第七條 廣東省民政廳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承擔以下繼續教育事務性工作: 1.對符合條件的省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進行備案、公布和監督管理。 2.定期向社會公布省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的繼續教育課程。 3.在社會工作者申請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時,對經各地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過的繼續教育學時證明進行復核。 第八條 社會工作者所在單位應當保證社會工作者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并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繼續教育經費,額度不低于本單位社會工作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
第三章 繼續教育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內容要適應其崗位需要,以提高社會工作者的理論水平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主,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科學性。我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業價值觀和倫理;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三)不同服務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實務技能; (四)社會工作綜合性服務知識和實務技能; (五)社會工作相關理論知識和實務技能。 第十條 社會工作者可自愿選擇參加以下形式的繼續教育: (一)在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所組織的社會工作培訓、論壇、研討會、工作坊、學術報告會等; (二)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社會工作培訓、論壇、研討會、工作坊、學術報告會等; (三)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學歷教育; (四)參與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研究,公開發表研究成果; (五)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學時管理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佛山市順德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學時認定和管理。 第十二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在每一登記有效期(3年)內接受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72小時。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在每一登記有效期(3年)內接受社會工作專業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90小時。 第十三條 社會工作者省內工作調動的,工作調動前經原工作所在地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時間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社會工作者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計算方法如下: (一)參加社會工作培訓。論壇、研討會、工作坊、學術報告會并取得合格證明的,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按實際培訓時間計算。 (二)參加社會工作專業學歷教育,取得學歷或者學位的,一次性記90小時;未取得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實際考試合格的專業課程所記學分折算,每1學分計5小時,每一登記有效期(3年)內累計最多不超過60小時。 (三)由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時認定方式由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每一登記有效期(3年)內,社會工作者參加專業價值觀和倫理的繼續教育須達到6小時。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學時的相關證明由舉辦單位出具。參加社會工作學歷教育,取得學歷或者學位的,以學歷(學位)證書作為證明;未取得學歷或者學位的,以單科成績單和學校出具的面授課時表作為證明。
第五章 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七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開辦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或者開展社會工作職業培訓3年以上; (二)具有承擔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所需的專業師資隊伍,其中,擁有社會工作豐富實務經驗的教師占1/3以上; (三)具備承擔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所需的教學場所和設施以及其它應該具備的設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 省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要面向全省,積極為社會工作者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服務,完成國家及省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的培訓任務。 第十九條 市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要積極為本市社會工作者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服務,完成省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的培訓任務。 第二十條 申請備案為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時,各機構應向省級或各地級以上市、佛山市順德區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組織管理制度,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或職業培訓的報告或記錄; (三)擬開展的繼續教育課程說明; (四)師資隊伍情況報告,其中應含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師資背景、實務經驗等情況; (五)教學場所和設施情況報告; (六)其它可證明機構相關資質能力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育基地和廣東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重點實訓基地可申請備案成為省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要求,科學開發繼續教育培訓課程,合理設置培訓內容,有效改進培訓方式,提高繼續教育培訓質量。 第二十三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于每年年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并報送同級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的標準合理收取培訓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突出培訓的公益性。 第二十五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保存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記錄材料至少3年。繼續教育記錄材料包括接受繼續教育的人員名冊、教育內容、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應對社會工作者基本情況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如有不當行為,由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備案。不當行為包括: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手段招攬生源; (二)出具虛假繼續教育學時證明; (三)因工作失誤,造成社會工作者信息泄密、流失等現象; (四)以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它高消費活動;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它不當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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