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新區管委會:
《深圳市民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4年12月12日
深圳市民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民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保障民辦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根據《教育部關于大力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教師〔201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強師工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的意見》(粵府〔2012〕99號)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核心競爭力的意見》(深府〔2012〕22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民辦中小學專任教師、中層管理人員、校長、舉辦者(以下統稱民辦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民辦中小學教師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及教育科研能力等培訓。
第三條 民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市、區(含新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我市中小學教師培訓分工組織實施,市教師繼續教育基地、區教師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市、區教師培訓機構)、各有關民辦中小學具體實施。
第二章 內容與要求
第四條 民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主要包括:
(一)常規培訓
1.新任教師培訓;
2.教師職務培訓;
3.班主任培訓;
4.骨干教師培訓(含海外培訓);
5.名師、名校長工作室主持人培訓。
(二)專項培訓
1.中層管理人員職務培訓;
2.校長職務培訓(含海外培訓);
3.舉辦者培訓。
第五條 常規培訓(海外培訓除外)原則上在本市進行,確需在市外進行的,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經費。嚴禁以培訓名義變相公費旅游。
第六條 民辦中小學專任教師每年須完成累計不少于72學時的年度繼續教育任務,含公需科目18學時,按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專業科目42學時,其中30學時由市、區教師培訓機構實施,12學時由學校實施;個人選修科目12學時,由學校實施。
第七條 民辦中小學校長每2年至少參加1次校長職務培訓,舉辦者每3年至少參加1次舉辦者培訓。
第八條 民辦中小學實施的培訓課程,經區教師培訓機構審核認定后,納入繼續教育課時計算范圍。
第九條 民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時統計、折算及驗證,按我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經費與保障
第十條 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按上年全市登記在冊的民辦中小學專任教師總人數,以每人每年650元的標準安排培訓經費,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用于其組織實施的培訓。各區按上年轄區內登記在冊的民辦中小學專任教師總人數,以不低于每人每年650元的標準安排培訓經費,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用于其組織實施的培訓。當年未安排使用或結余的培訓經費,由財政部門收回,統籌用于下一年度培訓。
學校實施的培訓、舉辦者參加培訓,由學校承擔培訓經費。
第十一條 民辦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培訓、學員食宿交通、培訓專家報酬、場地設備使用等費用。
民辦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參照《深圳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深財預〔2014〕56號)管理。
第十二條 民辦中小學教師報名參加市、區教師培訓機構實施的培訓,按規定標準先行繳交培訓費用。完成培訓任務且成績合格的,憑培訓證明材料,經所在學校統一向組織或實施培訓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教師培訓機構報銷培訓費用。
第十三條 組織或實施民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教師培訓機構,應嚴格管理使用培訓經費,嚴格履行報銷結算手續,確保經費有效使用、專款專用。
第四章 培訓形式與課程
第十四條 市、區教師培訓機構應針對民辦中小學的特點,加強繼續教育需求調研,加大培訓課程建設力度。在確定新開課程和培訓內容前,應征求民辦學校意見。
市、區教師培訓機構可以學校組團、集中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培訓、送訓到校等方式開展培訓,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五條 民辦中小學應加強學校培訓的課程建設,鼓勵教師及管理人員針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的問題開展課程研修,形成符合民辦教育發展規律和需要的學校培訓課程,經審評后可擇優在全市推廣。
學校實施的培訓可以專家報告、課題研究、專題研討、學術沙龍、教育教學論壇等方式進行,重點開展以“課例”為載體的教學型培訓、以“課題”為載體的研究型培訓。
第五章 監管與考核
第十六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信息化管理平臺,管理繼續教育的信息發布、課程計劃、報名注冊和學分查詢等。建立民辦中小學教師專業化成長管理檔案,為其設立繼續教育電子檔案。
第十七條 區教師培訓機構應加強統籌,規范學校培訓的申報審核,加強指導監督,保障學校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 民辦中小學應將學校培訓納入目標管理,制定培訓計劃,促進教師整體素質與學校綜合辦學水平同步提高。應按照生師比的有關規定足額配齊教師,足額落實培訓經費,為本校教師參加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對不支持教師參加繼續教育、教師完成培訓率低于80%的,或未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的民辦中小學,取消其下一年度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優、評先和資助的資格。
第二十條 民辦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為其考核、評優、評先、晉職、續聘的重要依據,載入業務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第二學年,民辦中小學教師完成繼續教育的學時數,應至少達到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60%以上,第三學年達到80%以上,第四學年以后達到100%。未達要求的,當年不得考核為優秀或稱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