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第五條,建立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第二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是在衛生部、人事部領導下,對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質量監控的組織。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任務是貫徹《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及其它有關法規和文件,開展全國繼續醫學教育政策、規劃的研究;指導、協調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研究全國繼續醫學教育的方針、政策,向衛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議;
2、研究和提出全國繼續醫學教育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
3、負責擬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評審標準,申報、認可辦法和學分授予辦法,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基地評估指標體系和遠程教育管理辦法等;
4、負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評審。評審結果作為衛生部批準和公布的依據;
5、組織選編、出版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優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課件;
6、積極創造條件,開展遠程教育,推動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廣泛深入的開展;
7、對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解放軍總后衛生部、衛生部直屬單位及相關單位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8、負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評審。評審結果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公布的依據。
第三章 組織
第四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由衛生部、人事部、解放軍總后衛生部、有關衛生廳(局)、人事廳(局)、高等醫學院校、學術團體和醫療衛生單位的領導及專家組成。
第五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5人。秘書長1人,委員30人左右。一般每屆任期5年,如有工作調動等情況,可進行調整。根據工作 需要,每1-2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情,可臨時召開部分或全體委員會議。在委員會休會期間,委托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使委員會的有關職 責。
第六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學科組。學科組成員一般任期3年。學科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學科組承擔以下任務:
1、負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評審;
2、推薦優秀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文字、聲像教材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課件;
3、研究并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提出有關學科的繼續醫學教育發展計劃和建議;
4、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安排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七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衛生部科技教育司,下設辦公室,具體職責:
1、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落實委員會交辦的任務,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2、負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征集、審查和組織評審工作;
3、負責組織省級繼續醫學教育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4、負責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交流、評估,開展有關問題的研討;
5、負責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6、負責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經費
第八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活動經費列入衛生行政部門預算,并采取國家、集體、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解決。
第九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將財務收支情況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衛生部發布的《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衛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