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衛科教發[2000]477號)和《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章程》(全繼委發[2001]第01號),制定本辦法。
一、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二、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應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注重項目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的國際發展前沿;
2、本學科的國內發展前沿;
3、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新進展;
4、國外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推廣,國內先進技術、成果的推廣;
5、填補國內空白,有顯著社會或經濟效益的技術和方法。
三、醫療衛生、教學、科研機構可按申報程序申報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其他機構須先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準獲得申報資格。
四、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負責人至少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負責的項目內容須是其所從事的主要專業或研究方向;其當年申報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最多不超過2項。
五、各單位應將擬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表按統一要求,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經核準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推薦。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擬舉辦的 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以及有關部屬單位可直接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
六、每年申報次年項目的時間為9月,申報單位將下一年度擬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統一要求填寫后,按程序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申報現代遠程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單位應按統一要求填寫現代遠程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表。
七、申報的項目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進行審批。
八、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每年年底將批準認可的下一年度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學科分類,列出項目編號、項目名稱、主辦單位、項目負責人、學分數、日期、地點等向社會公布,供各地醫療衛生單位和有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十、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頒布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辦法》(全繼委發[2001]第02號)同時廢止。
十一、本辦法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