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和專業水平,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 面實施“強師工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的意見》(粵府〔2012〕9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核心競爭力的意見》(深府 〔2012〕22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幼兒園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和保健人員(以下統稱幼兒園保教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幼兒園保教人員開展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及教育科研能力等培訓。
第三條 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市、區(含新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市教師繼續教育基地、區教師培訓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社會培訓機構(含國內高等師范院校,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各有關幼兒園具體實施。
第二章 內容與要求
第四條 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包括下列項目:
(一)幼兒園園長培訓,包括任職資格培訓、崗位能力培訓、提高培訓、高級研修、個人選修、學歷提升等項目;
(二)幼兒園專任教師培訓,包括新教師入職培訓、崗位能力培訓、骨干教師培訓、個人選修、學歷提升、名師(專家)工作室主持人培訓等項目;
(三)保育員和保健人員培訓,包括保育員入職培訓、崗位能力培訓、保健人員崗位能力培訓、學歷提升等項目。
第五條 除園長高級研修、名師(專家)工作室主持人培訓外,其他培訓原則上在本市進行。確需在市外進行的,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經費,嚴禁以培訓名義公費旅游或者變相公費旅游。
第六條 幼兒園園長、專任教師每年須完成累計不少于72學時的年度繼續教育任務,其中市級培訓不少于18學時,區級培訓不少于18學時,園級培訓不少于24學時,個人選修不少于12學時,參加學歷提升取得畢業證書的,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免除近三年繼續教育任務。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并組織實施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計劃。通過集中培訓、委托培訓及遠程培訓等多種形式,每年提供不少于人均36學時的繼續教育服務。
第七條 幼兒園園長每5年至少參加1次提高培訓。
幼兒園保育員每年要參加園級培訓,每3年至少參加1次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幼兒園保健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提升學歷層次,定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幼兒園安全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等其他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
第八條 幼兒園實施的保教人員培訓,經同級教師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審核認定后,納入繼續教育學時計算范圍。
第九條 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統計、折算及驗證,按我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經費與保障
第十條 實行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政府資助制度。市級學前教育專項經費按上年全市登記在冊的幼兒園保教人員總數,以每人每年650元的標準安排培訓經費,由市教 育行政部門統籌用于其組織實施的培訓。各區按上年轄區內登記在冊的幼兒園保教人員總數,以不低于每人每年650元的標準安排培訓經費,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 籌用于其組織實施的培訓。
幼兒園保教人員統計標準,執行《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教師〔2013〕1號)、《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深教規〔2008〕1 號)相關規定。
幼兒園承擔其實施培訓的經費。園長任職資格培訓經費,由本人或現任職幼兒園承擔。
第十一條 幼兒園園長、專任教師、保健人員參加學歷提升進修,取得國家承認的學前教育及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后,繼續在我市幼兒園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根據幼兒園隸屬關系,由市、區財政適當補助,執行至2020年7月底。具體補助辦法由市、區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培訓、學員食宿交通、學歷提升補助、培訓專家報酬、場地設備使用等費用。
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經費參照《深圳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深財預〔2014〕56號)管理。
第十三條 組織或實施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培訓機構,應嚴格管理使用培訓經費,嚴格履行報銷結算手續,確保經費有效使用、專款專用。
第四章 課程與形式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加強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需求調研,根據幼兒園特點及學前教育發展需要,開發建設培訓課程,促進幼兒園保教人員綜合素養及專業能力提升。在確定新開課程前,應征求幼兒園意見。
第十五條 鼓勵幼兒園開發符合保教人員專業發展需要的園級培訓課程,經教育行政部門評審后,可擇優推廣。
第十六條 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可以專題會議、專家報告、課題研究、專題研討、學術沙龍、教育教學論壇等方式,注重參與式學習。培訓機構、幼兒園可以利用周末或寒暑假開展集中培訓,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監管與考核
第十七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深圳市教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管理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的信息發布、課程計劃、報名注冊和學時查詢等。建立健全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電子檔案。
第十八條 各區教師培訓機構應加強統籌,規范幼兒園保教人員繼續教育的申報審核,加強指導監督,保障園級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將保教人員繼續教育納入幼兒園發展目標,同步提升保教人員整體素質與綜合辦學水平。認真落實園級培訓任務,保障園級培訓經費,為本園保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園級培訓任務、或不支持保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幼兒園,取消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將幼兒園保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載入個人業務檔案,作為其考核、評優、評先、晉職、續聘及享受政府相關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第二學年,幼兒園保教人員完成繼續教育的學時數,應至少達到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60%以上,第三學年達到80%以上,第四學年以后達到100%。未達要求的,當年不得考核為優秀或稱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