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我省二級建造師辦理注冊業務繼續教育有關要求的通知
粵建注發〔2019〕4號
各有關企業、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推進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我省二級建造師辦理注冊業務繼續教育要求明確如下:
一、申請人在申請二級建造師相關注冊業務時,需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
三、二級建造師應積極參加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執業能力,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守法意識,熟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新方法、新技術,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四、二級建造師、用人企業、培訓機構提供虛假繼續教育證明的,一經發現,取消繼續教育記錄,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五、本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臺新的建造師注冊和繼續教育政策后,再按要求執行。
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