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背景
(一)教育部《關于大力推行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強調,“要以大力推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為抓手,著力構建培訓學分標準體系,科學規劃培訓課程,積極推行教師培訓選學,完善培訓學分審核認定制度,建立健全培訓學分轉換與應用機制,深化教師培訓管理改革,進一步提升培訓質量”。
(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十三五”廣東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粵教繼函〔2017〕27號)指出,“推行教師培訓學時學分管理,建立并完善學時學分登記制度,激發教師參訓動力”。
(三)深圳市教育局印發《深圳市基礎教育系統2015年“教師隊伍建設年”實施方案》(深教〔2015〕107號),該文件對教師繼續教育年度學時結構作出調整:公需科目18學時不變,專業科目由原來的42學時調整為30學時,校(園)本培訓由原來的12學時調整為24學時。
二、修訂的指導思想
(一)落實上級文件與推進培訓改革相結合。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幼教師繼續教育保障制度和運行機制,圍繞課程建設、準入、實施與評價,建構更加開放、適切與高效的教師繼續教育體系。
(二)尊重教師發展的共同規律和個性化差異。盡量考慮到文件修訂前后的變化,做到基于學時管理與基于學分管理的平穩過渡。
(三)以學分認定引領教師繼續教育,鼓勵教師以不同的在職研修方式獲取學分,促進形成教師專業發展新生態。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構建多元開放的繼續教育學分認定體系。教師繼續教育學分包括兩類:培訓學分和轉換學分,培訓學分來自培訓課程和培訓項目,轉換學分可來自多種與學科專業相關的研修活動。
(二)學分轉換。打破不同培訓(研修)之間的壁壘,以繼續教育“量”和“質”為依據實現學分的轉換,按照難度和工作量可比照的原則進行轉換。
(三)學分轉移。鼓勵教師優學多學,專業科目年度學分超出部分可跨年度轉移計算,轉移跨度以5年為限。
(四)引入培訓的課程(項目)系數以及考核系數,反映培訓級別和教師學習成效差異,區分出培訓質量的高低,提高教師繼續教育質量與效益。
(五)通過設立必修課(公需科目)和學科限選課落實培訓內容的重要性和針對性,優先保證此類學分認定。
(六)將校本培訓(研修)24學分(學時)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實行報備制度。
四、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及其他需要認定繼續教育學分的教育機構校長(園長)和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