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換)發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證書辦事指南
為加強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為“職(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職稱政策有關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補(換)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執)業資格證書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申辦條件
凡持有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執)業資格證書或在我省參加全國統考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故遺失、損壞資格證書,可申請補(換)發新的資格證書。
二、申辦原則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補(換)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執)業資格證書按“誰發證誰受理”(以證書相片騎縫章為準)的原則辦理。
三、申辦材料
申請補(換)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執)業資格證書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個人申請(遺失證書應說明遺失原因及過程),并在個人申請中承諾所提交補(換)發證書的材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愿意接受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二)填寫《廣東省補(換)發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證書申報表》一式3份(見附表)。
(三)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提交下列對應表格的原件:
1、屬評審獲得資格證的人員提交《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為“評審表”);
2、屬考核認定獲得資格證的人員提交《廣東省大中專畢業生初次認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或《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以下簡稱為“申報表”);
3、屬參加全國統考獲得資格證的人員提交《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
(五)屬資格證書遺失的提交在地級市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完整的報紙原件(應包括姓名、證書名稱、專業、級別、證書編號、發證時間及原資格證書作廢等內容);屬資格證書損壞的提交已損壞的資格證書原件。
(六)在《貼資格證相片頁》貼上本人正面近期身份證或護照證件類大一寸相片。
四、申辦程序
(一)補(換)發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執)業資格證書的辦理程序:
1、個人提出申請并向所在單位提交上述申辦材料。
2、經所在單位核實并加具意見后,縣、市屬單位報所在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報省主管廳(局)。有資質注冊認證的專業(如建筑、路橋等專業),申請人還應持申辦材料到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登記,并由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在《申報表》上提出意見。
3、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門通過核對已歸檔的《廣東省()級專業技術資格審批、發證表》的記錄,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原資格核準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合并或撤銷的,報變更后新發證機關,下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含原廣東省人事廳)核準發證的,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廳(局)負責匯總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4、原資格核準機關經核對無誤后,補(換)發新資格證書,并在《評審表》或《申報表》原件上加蓋已補發新資格證書印章,并按報送途徑退回《廣東省補(換)發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證書申報表》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5、有資質注冊認證的專業(如建筑、路橋等專業),申請人應持補發的新資格證書到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登記備案。
(二)補(換)發全國統考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證書辦理程序:
1、個人提出申請并向所在單位提交上述申辦材料,并在個人申請中承諾所提交補(換)發證書的材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愿意接受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2、經所 在單位核實并加具意見后,到所在地縣、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機構登記(省直單位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直接報送省人事考試局),有資質注冊認證的專業(如建 筑、路橋等專業),申請人還應持申辦材料到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登記,并由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在《申請表》上提出意見。
3、地級以上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機構核對登記后,將相關材料匯總上報省人事考試局。
4、省人事考試局審核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申領證書后補(換)發新證書,證書上已說明補發時間。
5、有資質注冊認證的專業(如建筑、路橋等專業),申請人必須持補發的新資格證書到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登記備案。
五、辦理時限
(一)申請補(換)發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自申辦材料齊全,核準機關正式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求各省每半年上報一次補發證書。申請補(換)發全國統一的資格證書,我省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核準補(換)發的新證書到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六、附則
(一)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是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專業技術資格主要憑證,專業技術人員應妥善保管。
(二)凡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為,有意騙取資格證書者,撤銷其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咨詢電話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83134937、83307379。
廣東省人事考試局:37605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