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心理咨詢師考試大綱
一、考試性質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鑒定全國統一考試是一種標準參照性認證考試。為科學、公平、準確、規范地鑒定考生是否具備心理咨詢師職業必須的理論素質和操作技能能力。
根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簡稱《標準》)和《關于開展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職業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以 及《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教程》(簡稱《教程》)內容的規定。心理咨詢員考核認證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理論知識考試采取綜合性書面考 試方式;操作技能部分采取面試考核與綜合考試相結合的方式。理論知識部分和操作技能部分均采取全國統一命題的方式進行。面試不合格者不得參加綜合考試。
(一)評價標準
1、理論知識考試的評價標準:
考生能達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鑒定考生是否具備心理咨詢師職業必須的心理學基本理論素質。
2、操作技能考試的評價標準:
考生能達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鑒定考生是否具備心理咨詢師職業必須的心理診斷、心理測驗、心理咨詢技能。
3、面試考試的評價標準:
考生能達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鑒定考生是否具備初診接待與基本心理咨詢面談技巧和基本職業素質。
(二)總成績計算辦法1、各部分成績計算:
(1) 理論知識總成績=綜合考試理論知識成績。
(2)操作技能總成績=操作技能面試考核成績×30%+操作技能綜合考試成績×70%。
2、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成績均采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
二、考試范圍與要求
(一) 考試范圍
1、理論知識部分理論知識部分考試范圍包括《教程》上冊第一章至第七章的內容,以及《教程》下冊第八章至第十章的內容。即:
第一章 普通心理學
第二章 社會心理學
第三章 發展心理學
第四章 心理健康與心理障礙
第五章 心理測驗學
第六章 咨詢心理學
第七章 心理咨詢師職業道德標準及與心理咨詢相關的法律知識
第八章 心理咨詢員的心理診斷技能
第九章 心理咨詢員的心理咨詢技能
第十章 心理咨詢員的心理測驗技能
2、操作技能部分操作技能部分
考試范圍包括《教程》下冊第八章至第十章的內容。即:
第八章 心理咨詢員的心理診斷技能
第九章 心理咨詢員的心理咨詢技能
第十章 心理咨詢員的心理測驗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