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如果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深圳市2016年公務員招考時符合報考條件,但在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在參加深圳市2016年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
(三十七)如果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深圳市2016年公務員招考時符合報考條件,但在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在參加深圳市2016年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報考人員應如實報告情況,并中止深圳市2016年公務員招考的參考行為,本市招考單位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或聘任人選。
(三十八)若某職位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于其面試名額時,是否削減招考名額?
職位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于面試名額時不削減招考名額,但職位報考人員面試成績未達到面試成績合格線的,不得確定為體檢人選。
(三十九)通過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且成績為360分以上的人員,但尚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能否報考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職位?
可以,但應符合公告和職位的其他要求和資格條件,且資格初審時須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或成績合格證明,聘任審批時須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將按自動放棄聘任資格處理。
(四十)對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辦事處1601F113職位其他條件“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如何理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之一的,即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
(四十一)對報考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職位的人員是否有身高或體重要求?
沒有。報考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職位人員的身體條件,應同時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要求。
(四十二)對報考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職位的人員視力有何要求?
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報考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職位的人員單側裸眼視力低于4.8的,不合格。其中,報考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從事金融財會、信息通信、心理矯正、醫學、獄醫職位(職位編碼為:1601R003、1601R004、
1601R006、1601R015-1601R018、1601R020、1601R021、 1601R023-1601R025)的人員,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的,不合格。
(四十三)資格復審、考察主要有哪些內容?
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人員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遵守計劃生育政策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具體按照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要求執行。
(四十四)中外合作辦學的2016年應屆畢業生如何提供學歷學位材料?
中外合作辦學的2016年應屆畢業生資格初審階段暫不能提供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薦意見的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函>和成績單;資格復審和考察階段暫不能提供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準予畢業和取得學位資格的證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按自動放棄聘任資格處理。
(四十五)擬招人員如何辦理報到手續?
經審批同意聘任后,擬招人員應按照招考單位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由招考單位統一辦理公務員報到手續。
(四十六)公務員報到時間如何確定?
公務員報到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應屆畢業生及市屬單位擬聘的社會人員均以到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報到的時間作為公務員報到時間;區屬單位擬聘的社會人員以到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報到的時間作為公務員報到時間。公務員報到時間將作為聘任合同起始時間、試用期開始時間和工資起算時間。
(四十七)招考單位與擬招人員要簽訂合同嗎?期限多長?首聘期內能否交流?期滿可否續簽?
經審批同意聘任后,由招考單位與擬招人員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深圳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此次公開招考的公務員首次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1年,包含在首個合同期限內,首聘期內不得轉任到其他用人機關。合同期滿,單位與公務員雙方愿意續簽合同的,可直接續簽,續簽合同的期限一般為5年。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在用人機關連續聘滿10年的,單位可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四、關于違紀違規考生處理
(四十八)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聘任)考試違紀違規的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聘任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聘任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四十九)《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規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
(五十)此次招考的查詢網站是什么?
深圳組工在線網址:http://www.zzb.sz.gov.cn。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址:http://www.szhrss.gov.cn。深圳市考試院網址:
http://www.testcenter.gov.cn。
(五十一)如何了解各招考單位的工作職責及機構設置等情況?
各招考單位的有關情況見深圳政府在線信息公開欄目(網址:
http://www.sz.gov.cn/cn/xxgk/jgsz/)。
(五十二)對考生服務系統、報名信息填寫及考務工作等有疑問的如何咨詢?
請撥打深圳市考試院電話:0755-88100099(受理咨詢時間: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作日9:30-11:30, 14:30-17:30。因咨詢的人數眾多,如遇咨詢電話打不進的情況,請將詳細情況電郵至ksykwb@szhrss.gov.cn進行反映)。以上電話及電郵不受理涉及招考政策的咨詢。
(五十三)對招考政策有疑問的如何咨詢?
為避免因咨詢電話擁擠而影響報名,考生如對招考政策有疑問,應先詳細閱讀公告、報考指南及職位表等;如仍有疑問,再電話咨詢。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電話:0755- 12333,0755-88128433、88128735(受理咨詢時間:2015年12月21日至25日的工作日9:30-11:30,14:30-17:30)。以上電話不受理涉及考生服務系統的咨詢。
工作人員僅對公告內容及政策給予解釋,不對報考人員是否符合職位條件進行確認。對報考人員咨詢較集中的問題,將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
http://weibo.com/2859077894、http://e.t.qq.com/szsrlzyhshbzj)適時發布信息,請報考人員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