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人員招聘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為促進文職人員招聘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文職人員招聘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招聘委員會),是指承辦文職人員招聘工作有關業務的組織。
第三條招聘委員會主要由聘用單位政治機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有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和個別專家參加。
聘用單位上級機關統一組織招聘工作時,可以組成有所屬聘用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參加的招聘委員會。
第四條招聘委員會成員名額根據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的編制員額確定。文職人員編制員額在100名以內的為5至7名,超過100名的為7至9名。
聘用單位上級機關統一組織招聘工作時,招聘委員會成員名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招聘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副主任委員1至2名。
主任委員一般由政治機關領導擔任。
第六條招聘委員會由聘用單位黨委批準成立,在本單位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條招聘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招聘工作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組織應聘人員條件審查;
(四)組織應聘人員考試、考查、答辯、評審;
(五)組織應聘人員政審和體檢;
(六)與應聘人員協商約定聘用合同內容;
(七)公布招聘結果;
(八)負責招聘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招聘委員會成員必須認真學習、準確掌握《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切實做到公道正派,廉潔自律,依法辦事。
第九條招聘委員會成員在招聘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取消其招聘委員會成員資格,并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軍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