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教育入學考試民法學考試大綱(4)
時間:2014-01-08 14:24來源:廣東人事考試網 點擊:次
②損害賠償,是指一方因違反合同義務致使對方受到損害時,應賠償受害方所受的損失。 ③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時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④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
②損害賠償,是指一方因違反合同義務致使對方受到損害時,應賠償受害方所受的損失。
③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時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④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的一定款項。
四、案例分析題
40.答案要點:
(1)甲、乙間的合同沒有解除。雖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條款,但甲、乙之間既沒有解除合同的協議,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該合同沒有解除。
(2)甲廠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洪水暴發屬于不可抗力,故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斷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帶來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甲方負有通知的義務,由于其未盡通知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3)乙商店拒絕收貨構成違約。雖然甲廠未按期交貨,但并未致使乙商店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即使甲廠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后才履行,原則上也不允許乙商店立即解除合同。因此,乙商店拒絕收貨構成違約。
(4)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乙商店負擔。因為甲廠依約定將貨運到B地火車站即算交付,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故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乙商店負擔。
41.答案要點:
(1)田某對于某的損害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田某的行為是履行職務且事先請示過領導,故應由報社承擔責任,田某本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張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譽權。因為張某捏造虛假事實,并有意擴散給媒體,損害了于某的名譽權,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故張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譽權。
(3)于某的損害應由報社與張某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張某捏造虛假事實與報社的失實報道構成了共同侵權。因此,報社與張某應對于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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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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