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公文文種的誤用
(一)“函代請示”“函代批復”
《條例》規定,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根據語法分析,后面部分“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行為是從屬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正常的行文方式應該是“函來函往”。同樣,“下請上復”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應該遵循的基本規則。下級黨委政府遞交請示,上級黨委政府就應該給子批復。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行文機構容易犯“全稱肯定判斷謂項周延”的邏輯錯誤,凡上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室)與下級黨委政府這種沒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之間行文,就應該是“函代請示”或“函代批復”。
(二)通知、公告、通告亂用
《條例》規定,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通告則“適用于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項”,如果簡單地將“公告”理解為“向公眾告知相關事項”,就很容易誤用錯用。
比如,一些高校門口貼出“公告”,要求教職員工、社會人員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車輛停放確實涉及校內外人員,但是此內容不屬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所以用“通告”比較適宜。若僅只對校內各部門提出車輛停放要求,也可用“通知”文種。此外,網絡、電視、廣播、報刊上的“道路施工公告”“貨車限行路線區域公告”"xx某小區停水、停電公告”等,同樣存在著文種的誤用問題。還有些社會團體和組織用“通告”來告知職工體檢事項及要求,參加體檢的全部是在編職工,他們隸屬于單位中的各個部門,這是在向下行文,正確的文種應該用“通知”。通知一般面向單位內部發布事項,不對外公開:而通告所告知的內容則更加開放。
(三)通知、通報誤用
《條例》規定,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一些高層機關據此認為“通知”層級比“通報”高,適宜用來表彰先進,所以多用“通報”來批評錯誤,用通知來表彰先進,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按照《條例》規定,“通報”與“通知”在時效性、適用范圍上有明顯不同。“通知”的事實尚未發生,而“通報”則以事實為前提。“通報”不像“通知”那樣以具體的任務、詳細的要求和有關規則來指導和推動工作,而是用典烈事例、有關情況來傳達意圖,啟發教育有關人員,指導有關方面的工作。
(四)請小、報告混用或并用
凡需要上級解決問題,有些單位領導就習慣性地要求文書人員“向上級機關打個報告”,或錯把“報告”當成“請示”,將報告和請示混淆使用,以至于有些公文標題中的文種是報告正文談的卻是請示事項,有些標題中的文種是請示正文卻是向上級匯報工作。
在公文處理中,還存在“請示報告”“意見報告”并用的問題,如“xxx關于做好xxx工作的請示報告”。這種公文呈送到上級機關,經辦人員往往很難處理,既有失規范又延誤了工作。
二、公文文種誤用原因探究
(一)公文文種歷史沿革
我們試以“函”適用范圍的演變來探究“函代請示”或“函代批復”現象出現的原因。

表1:“函”適用范圍的演變
雖然“函”適用范圍的歷史沿革比較復雜,但是,在現代文書處理工作中,凡平行機關之間行文就用“請示”代“函”或以“批復”代“函”顯然是不規范的。無論是領導還是文書人員,都應該認真執行《條例》的規定,“請示”應當向直屬的上級機關或有業務指導關系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報送,而不能向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的機關報送(應當用“函’)。業務主管部門在答復來自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審批事項時,應當用“函”,而不應想當然地按照思維定勢使用“批復”。(二)《條例》中不同文種有交叉使用功能
《條例》中明確的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和紀要15個文種,有不少具有交叉適用功能,這給正確選用文種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學界對《條例》中不同文種承擔相似功能

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是利大于弊,發文機關可以根據自身權限、具體情況使用不同的文種:有的學者認為其弊端在于我國黨政機關公文文種設置存在過多、過細且交叉重復、界限不清、辨析不易等問題,讓人較難掌握,易出現錯用文種的情況,以致影響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
(三)法定公文文種繁多
目前我國黨和政府、人大、軍隊、法院、檢察院等機關,都制定并發布了各自的公文處理法規,明確了各自工作中應該使用的法定文種。《條例》有公文文種15種,《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有公文文種14類18種,7月16日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命令發布的新修訂的《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有公文文種12種,《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有公文文種12類14種,《人民檢察院公文處理辦法》有公文文種14種。這五類機關共有的文種有決定、請示、批復、通知、報告、通報、函,其他文種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差異。
(四)行文機構存在“特殊”的行文受文心理
非行政機構行文時,常會出現“過度卑微”的“討好”式行文心理。由于發文者對受文者有貸款、撥款、行政審批、項目批建、注朋、登記、資質申報、變更等事項需求,所以在行文時明知對方不是自己的上級機關,不應使用上行文,但是自認為有求于人,故意錯用文種,擔心如若不用“報告”或“請示”就有失禮節,辦不成事情,所以動輒“請示”“報告”,甚至“請示報告”并用。這就導致有些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具有行政審批權限的部門,形成了高高在上的“官本位”思想和受文心理,主動要求或有意無意指示不相隸屬或平行單位“打報告”,本應用“函”行文卻非要讓其用“請示”或“報告”行文,并對請求批準事項自以為是地用“批復”回復,以顯小其權力和威望
四、公文文種誤用錯用對策研究
(一)文種選用遵循“依法行政”基本方略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在“關于《決定》的說明”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作為黨政機關實施管理的有力手段,公文及公文處理工作的內容、形式、傳遞方式等自然會受到國家政權性質、社會政治制度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影響和制約。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法治政府是現代政府管理體系的基石,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標志。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就是要遵循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各項權力,打造職能有限、行政有為、運轉高效的政府。據統計,一年多來,國務院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市批事項。期間,李克強總理多次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等,對數十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子以修改。對于辦文人員、領導和政府職能部門來說,遵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基本方略,杜絕在行政機關與企業文書往來時出現“過度卑微”的“討好”式行文心理和“官本位”受文心理,對于防止收文處理中錯用文種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認真學習相關公文處理法規
許多擬稿人員和單位領導,秉持慣性思維和對公文文種歷史沿革的記憶,對最新的公文處理法規、國家標準不熟悉、不學習,仍按照已廢止的公文規范確定公文文種,造成了文種的誤用混用。因此,擬稿人員和單位領導應該認真、反復學習《條例》和國家標準《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明確15個法定文種的用法和適用范圍,以免工作中誤用錯用相關文種。
同時,黨和政府、人大、軍隊、法院、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擬稿人員和領導要定時、定期參加有關公文寫作、公文處理的培訓學習,以提升文書處理的專業性和規范性。
(三)精簡公文種類
早在1957年國務院秘書廳發布的佚于對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兒點意見(稿)》中就提出,國家機關通常使用的公文名稱,應當以簡化、確切和便利工作為原則。公文文種的數量宜少不宜多,但設置要科學化,不能一味簡單化。鑒于公文文種誤用錯用現象十分嚴重,擬稿人員和領導應明確《條例》規定的各個文種的適用范圍和功能,從形式上消除了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政府與群眾之間的隔膜。有學者甚至提出,“使用無方向文種,刪除對公文文種行文方向的規定。”筆者認為,要解決公文文種錯用誤用問題,一方面,要從公文種類出發,厘清文種概念和功能,盡量避免文種功能交叉,使寫作者明確該選擇哪一文種:另一方面,可嘗試在某個時期,經過學術界和執行部門反復討論,在某類或某些職權機關進行精簡公文種類試點,適時調整過多、過細的文種類別。在文種設置過程中,厘清交叉重復、界限不清的文種功能,最終提高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提升黨政機關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法定公文文種繁多
目前我國黨和政府、人大、軍隊、法院、檢察院等機關,都制定并發布了各自的公文處理法規,明確了各自工作中應該使用的法定文種。《條例》有公文文種15種,《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有公文文種14類18種,7月16日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命令發布的新修訂的《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有公文文種12種,《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有公文文種12類14種,《人民檢察院公文處理辦法》有公文文種14種。這五類機關共有的文種有決定、請示、批復、通知、報告、通報、函,其他文種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差異。
(四)行文機構存在“特殊”的行文受文心理
非行政機構行文時,常會出現“過度卑微”的“討好”式行文心理。由于發文者對受文者有貸款、撥款、行政審批、項目批建、注朋、登記、資質申報、變更等事項需求,所以在行文時明知對方不是自己的上級機關,不應使用上行文,但是自認為有求于人,故意錯用文種,擔心如若不用“報告”或“請示”就有失禮節,辦不成事情,所以動輒“請示”“報告”,甚至“請示報告”并用。這就導致有些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具有行政審批權限的部門,形成了高高在上的“官本位”思想和受文心理,主動要求或有意無意指示不相隸屬或平行單位“打報告”,本應用“函”行文卻非要讓其用“請示”或“報告”行文,并對請求批準事項自以為是地用“批復”回復,以顯小其權力和威望
四、公文文種誤用錯用對策研究
(一)文種選用遵循“依法行政”基本方略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在“關于《決定》的說明”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作為黨政機關實施管理的有力手段,公文及公文處理工作的內容、形式、傳遞方式等自然會受到國家政權性質、社會政治制度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影響和制約。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法治政府是現代政府管理體系的基石,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標志。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就是要遵循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各項權力,打造職能有限、行政有為、運轉高效的政府。據統計,一年多來,國務院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市批事項。期間,李克強總理多次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等,對數十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子以修改。對于辦文人員、領導和政府職能部門來說,遵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基本方略,杜絕在行政機關與企業文書往來時出現“過度卑微”的“討好”式行文心理和“官本位”受文心理,對于防止收文處理中錯用文種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認真學習相關公文處理法規
許多擬稿人員和單位領導,秉持慣性思維和對公文文種歷史沿革的記憶,對最新的公文處理法規、國家標準不熟悉、不學習,仍按照已廢止的公文規范確定公文文種,造成了文種的誤用混用。因此,擬稿人員和單位領導應該認真、反復學習《條例》和國家標準《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明確15個法定文種的用法和適用范圍,以免工作中誤用錯用相關文種。
同時,黨和政府、人大、軍隊、法院、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擬稿人員和領導要定時、定期參加有關公文寫作、公文處理的培訓學習,以提升文書處理的專業性和規范性。
(三)精簡公文種類
早在1957年國務院秘書廳發布的佚于對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兒點意見(稿)》中就提出,國家機關通常使用的公文名稱,應當以簡化、確切和便利工作為原則。公文文種的數量宜少不宜多,但設置要科學化,不能一味簡單化。鑒于公文文種誤用錯用現象十分嚴重,擬稿人員和領導應明確《條例》規定的各個文種的適用范圍和功能,從形式上消除了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政府與群眾之間的隔膜。有學者甚至提出,“使用無方向文種,刪除對公文文種行文方向的規定。”筆者認為,要解決公文文種錯用誤用問題,一方面,要從公文種類出發,厘清文種概念和功能,盡量避免文種功能交叉,使寫作者明確該選擇哪一文種:另一方面,可嘗試在某個時期,經過學術界和執行部門反復討論,在某類或某些職權機關進行精簡公文種類試點,適時調整過多、過細的文種類別。在文種設置過程中,厘清交叉重復、界限不清的文種功能,最終提高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提升黨政機關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