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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口管理體制改革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第二十三章的標題就是“推進人口管理制度改革”。
提出:“在加快改革戶籍制度的同時,創新和完善人口服務和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城鄉區域間戶籍壁壘,還原戶籍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和社會融合。”
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戶籍管理制度形成的過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戶籍管理制度經歷了一個不同尋常的發展變化過程。大致可劃分為五個階段:
1.自由遷移階段(1949~1958年)
2.限制遷移階段(1958~1984年)
3.放松限制階段(1984~1994年)
4.改革起步階段(1994~2012年)
5.深化改革階段(2012~現在)
1.自由遷移階段(1949~1958年)
政府實行自由的人口遷移政策,允許城鄉居民在城鄉之間、城市之間隨意遷徙。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之后的一段時期,對人口遷徙的管理,總的說 來,比較粗放。盡管在1951年和1953年國家先后頒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和《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但對于公民遷出、遷入城市只要求辦 理手續,而沒有提出任何限制。
2.限制遷移階段(1958~1984年)
政府實行限制性的人口遷移政策,嚴格控制遷入城市的人口。1958年1月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它是新中國成立以后頒布的第一部戶籍管理法規。該條例不僅提出了“隨母落戶”原則,而且將戶口的性質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將戶籍制度的功 能由以治安管理、人口統計為主逐步轉變為以社會控制為主,并以法規形式嚴格限制人口自由遷移。
3.放松限制階段(1984~1994年)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政府對控制性的人口遷移政策作了一些調整,逐步放寬了人口遷移的限制條件。
1984年,中共中央1號文件,允許務工、經商、辦企業的農民自帶口糧在城鎮落戶。隨后,國務院又頒布了《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準許 自籌資金、自理口糧、在集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或在鄉鎮企事業單位長期務工的農民及其家屬進入城鎮務工經商,公安部門準落常住戶口,發給《自理口糧 戶口簿》,統計為非農業人口。
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公安部頒布了《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的管理暫行規定》,加強了 城鎮“流動人口管理”;1992年8月,公安部又頒布《關于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制度的通知》,出現了所謂的“藍印戶口”,并引發買賣戶口熱潮。
4.改革起步階段(1994~2012年)
政府開始著手戶籍制度改革,不僅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劃分法,而且逐步放寬了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1994年以后,國家取消了戶口按商品糧為標準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劃分法,而以居住地和職業劃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建立以常住戶口、暫住戶口、寄住戶口三種管理形式為基礎的登記制度,并逐步實現戶籍的證件化管理。
1998年7月22日,國務院又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對戶籍管理制度進行了一些微調改革。具體包括四項內容:
(1)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
(2)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
(3)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該城市落戶。
(4)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的年限并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
2001年5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范圍是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 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凡在上述范圍內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同 時,還規定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5.深化改革階段(2012~現在)
政府不僅提出了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而且第一次明確提出各類城市落戶的具體條件和路徑,以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需要。
2012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今后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加快改革戶籍制度,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 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這實際上是加快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線路圖”,為分類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
(二)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應當說,改革開放以來全國各地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實踐遵循著“積極穩妥”的思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相關政策符合我國的基本國 情,為城鎮化的順利推進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相比,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比,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存在不少弊端:
1.不利于城鎮化進程的順利推進
目前,戶籍制度“城鄉二元結構”的實質,尤其是依附在戶籍上的各種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務仍沒有大的變化,那些居住在城里卻沒有城鎮戶口的流動人口,無 論是子女教育、勞動就業,還是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都不能享受到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既有違社會公平正義,也不利于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更不利于新型 城鎮化的順利推進。
2.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
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嚴重妨礙了勞動力、人才的自由流動,導致大量人口處于“人戶分離”狀態。既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及人才市場,也遏制了消費市 場的進一步發展,不利于擴大內需。大量城鎮流動人口由于不具備城鎮戶籍,工作預期不穩定,缺乏應有的社會保障,其消費行為難以城鎮化,消費需求不能得到充 分釋放。所以,現行戶籍管理制度,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
3.不利于城鄉之間的統籌協調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求城鄉之間能夠協調發展、平衡發展,基本形成區域協調發展機制。但是,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加劇了城鄉割裂,阻礙了城鄉統籌,加劇了社會分化。
一方面,由于許多農民工缺乏在城鎮定居的預期,長期在城鄉之間流動,過著一種兩棲生活,導致城鎮產業工人隊伍不穩,不僅不利于勞動者素質的提高,也不利于產業轉型升級,影響產業發展。
另一方面,由于現行戶籍管理制度與住房、消費、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直接掛鉤,不同的戶籍有不同福利待遇,不僅加大了貧富差距,而且把人的身份劃分為三六九等,使得城鄉居民的發展機會不平等,既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也不利于城鄉之間的統籌協調。
(三)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徑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塊難啃的“硬骨頭”,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即使是再難啃的“硬骨頭”,也要下決心去啃,而不能坐等。否則,不僅會影響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而且會影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
1.把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從長遠來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逐步淡化戶籍,最終實現人們的“自由遷徙”。而近期改革目標,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合法穩定住所和 合法穩定職業為戶口遷移基本條件、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城鄉統一、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
2.分類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分類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精神的要求。
由于各類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人口規模和土地規模不同,城鎮化水平不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轉移人口情況不同,所以,在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過程中,必須遵循規律、因勢利導、統籌配套、有序推進,不能完全“一刀切”,而應該進行分類指導,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1)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我國建制鎮和小城市的數量很多,人口規模小,只要能做到科學規劃,加大財政投入,搞好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不但不會帶來諸如交通擁擠、住房緊張、環境污染等“大城市病”,而且有利于實現就地城鎮化。
(2)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
中等城市數量多,人口規模適度,城市基礎設施具有一定的規模,也比較完善,公共服務水平比建制鎮和小城市高。只要能加大產業發展,提高產業競爭力,增加就業機會,“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不但是切實可行的,而且會增強其吸引力。
(3)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
大城市的的數量較多,人口規模大,公共服務水平較高,產業規模大,產業競爭力強,就業機會較多,收入也較高,吸引力大,尤其是對龐大的流動人口群體 有吸引力。但是,大城市的基礎設施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交通擁擠、住房緊張、環境污染等“大城市病”比較嚴重。所以,必須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而不 能一下子全面放開。否則,會帶來更多問題。
(4)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特大城市的人口規模已經很大,尤其是一些特大城市的流動人口數量相當龐大,雖然這些城市的綜合承載能力強,公共服務水平高,就業機會多,收入也高, 吸引力很強,許多流動人口都想擁有一個這些大都市的戶籍,但是,我們又不得不面對其交通擁擠、住房緊張、環境污染等“大城市病”相當嚴重的現實,這也是我 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陷入的一個困境。所以,在沒有找到更好的解決辦法之前,必須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對此規定得更加具體,提出:“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等為前置條件,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 放開城區人口50萬—100萬的城市落戶限制,合理放開城區人口100萬—300萬的大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城區人口300萬—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 件,嚴格控制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大中城市可設置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過5年。特大城市可采取積分制等方式 設置階梯式落戶通道調控落戶規模和節奏。”
3.突出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重點
加快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重點是要通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主要任務是解決已經轉移到城 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問題,使之真正實現市民化,融入城市社會,穩步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水平,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同時,加快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必須根據《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的要求,堅持三項原則:
(1)尊重意愿、自主選擇的原則
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的意愿,群眾要不要進城、進哪個城、何時進城,都要讓群眾自主選擇,不能把農業轉移人口“拉進城”、“被落戶”。
(2)因地制宜、分步推進的原則
就是要在中央作出政策安排、明確總體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地根據本地資源環境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因地制宜制定具體辦法,并向全社會公布,讓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戶條件,合理安排自己的未來,給大家穩定的預期和希望。
(3)存量優先、帶動增量的原則
就是要立足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人口大國的基本國情,遵循城鎮化發展規律,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更要扎實,不刮風、不 冒進、不搞運動。以農業轉移人口為重點,兼顧高校和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城鎮間異地就業人員和城區城郊農業人口,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 化。
二、加強城市流動人口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流動人口急劇增長,其規模之大、范圍之廣、速度之快、持續時間之長,都是前所未有的。但這決不是偶然的,更不象某些人所說的是一種“盲流”,而有其產生的必然性,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一方面,它是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改革開放使我國過去延續多年的、封閉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開始松動,再加上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從而使流動人口的產生成為一種現實的可能。同 時,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上也要求勞動力能夠在不同地域、不同時間自由流動,以便使人力資源能夠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所以,城市流動人口的產生是不 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據統計:
2013年,全國農民工總量2.69億人,其中外出的農民工1.66億人;農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農民工收入已經占到農民人均收入的50%。
(一)建立居住證制度
根據《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的要求:“全面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并作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重要依據。城鎮流動人口暫住證持有年限累計進居住證。”
對城市流動人口進行管理,過去一直實行“暫住證”(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制度。它最早是由深圳市在1984年開始實行的,也是深圳移民文化的一個標志性符號,據說中國“打工博物館”的第一件展品就是暫住證。
根據暫住證制度的要求,在城市暫住超過一定時間或者擬在城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來人口,都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并交 納一定的費用。最早的暫住證是多頁手寫的證件形式,比較容易被偽造;后來采用IC卡形式的暫住證,可以機讀,內含較多個人信息,但由于成本高,制作周期 長,給外來人員帶來不便。
同時,暫住證需要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違反有關規定,還將受到警告、罰款、吊銷暫住證、責令限期離開甚至收容遣送等處罰。
當然,申領暫住證的流動人口,也可享受一些便利服務,包括: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法律援助、申報科技成果、享受計劃生育、婚前保健和孕期保健服務、參加社會保險、義務教育、兒童免疫和保健服務等。
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后,暫住證制度在法律上已經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于是,一些城市開始取消暫住證制度,有些城市則由居住證代替暫住證。如深圳市就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了居住證制度。
居住證制度(residence permit)也是全國各地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探索。最早推行居住證制度的是上海市,目的是為了吸引人才。
2002年,上海市出臺了《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2013年7月1日起,上海開始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

深圳市在2008年8月1日廢除了實施20多年的暫住證制度,開始實施居住證制度。根據《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規定:在深圳市內居住30日以上、 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已滿16周歲并符合在深圳從業、擁有房產、有相應的技術或資金從事藝術創作等條件之一的便可 發給《深圳市居住證》,有效期10年。
與暫住證制度相比,居住證制度的優點主要體現在:
1.居住證體現一種人文關懷。從“暫住”到“居住”,雖然在稱謂上只是一字之差,但這個簡單的變化卻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體現出對外來人口身份的肯定和認同,更是一種尊重。

居住證
2.居住證涵蓋的信息更多。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個人相片、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政治面貌、從業狀況、 社會保險、婚姻狀況、計劃生育狀況、子女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和出生日期)、誠信或者違法行為記錄、聯系方式等。這些基本信息還可以聯網互通。
3.居住證的“含金量”更高。也就是說,持居住證者享受的待遇更接近于常住戶籍人口,更有利于推進人的城鎮化。
正因為如此,2010年1月1日,廣東省決定在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全部推行了居住證制度,包括已實施居住證制度的深圳市也停發本市居住證,轉而開始發放廣東省統一的居住證。
居住證制度作為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得到了國務院的肯定。2010年5月27日,國務院在轉發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 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提出,“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這是首次在國務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 證制度,也是對全國各地推行居住證制度改革的一種肯定。
2012年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 國家有關推進城鎮化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
針對已經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各個城市存在著政策不統一、各行其是的問題,2013年5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分類推 進戶籍制度改革,完善相關公共服務及社會保障制度。目前,由公安部牽頭制定的“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已經提交至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出臺之后,將會使居住證 制度更加完善。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的要求: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制度,進一步改進人口普查方法,健全人口變動調查制度。加快推進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分 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計生、稅務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在此基礎上建設覆蓋全國、安全可靠的國家 人口綜合信息庫和信息交換平臺,到2020年在全國實行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依法記錄、查詢和評估人口相關信息制度,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