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簡介
學習貫徹憲法監察法,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本課程首先介紹了修改憲法和制定監察法的意義,包括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意義、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的意義和產生監察委員會的意義;其次介紹了修改憲法和制定監察法的四個大背景;最后介紹了憲法修正案修正的條款,包括關于監察機關與人大關系的修正條款和監察委員會內容的修正條款。講師介紹
任進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
任進,男,生于福建省。1985年獲得武漢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學位,1988年獲得武漢大學法學院環境法學碩士學位,1994年獲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88-1991年擔任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期間在湖北省隨州市掛職一年),1994-1999年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兼任美國世達律師事務所(Skadden)北京代表處法律顧問,1994年至今擔任國家行政學院任教(期間于2007年到德國斯派爾行政大學作高級訪問學者)。現任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研究領域:憲法與國家機構組織法、地方制度、中央與地方關系、公務員制度、中外政治制度與行政體制、港澳基本法、法治政府與依法行政等。
主要著作:學術專著《比較地方政府與制度》、《行政組織法教程》、《和諧社會視野下中央與地方關系研究》、《中外地方政府體制比較研究》等,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家》、《法學》、《法學雜志》、《國家行政學院學報》、《瞭望》等刊物上發表論文100余篇,《元照英美法詞典》“審訂學者”之一。
社會兼職:兼任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重點工程憲法學主要成員和主講教師;國務院辦公廳簡政放權第三方評估專家;北京市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理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