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自2019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
廣東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我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建立符合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充分發揮職稱評價“指揮棒”作用,促進全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為我省醫藥事業繼續走在全國前列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緊緊圍繞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加快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激發醫藥人才創新創造潛能,促進醫藥產業的發展、提升醫藥企業核心競爭力。
2.堅持遵循規律。根據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強化責任意識、弘揚科學精神,營造潛心鉆研、追求卓越的制度環境。
3.堅持科學評價。以專業分類為基礎,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分類制定評價標準,突出對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的評價,鼓勵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多出原創性、高水平成果,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4.堅持改革創新。以服務我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為核心,立足我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建設高素質醫藥行業專業人才隊伍。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構建合理層級。根據醫藥行業特點,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屬兩個系列,即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屬于衛生技術人員系列,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技術人才屬于工程技術人才系列。每個系列設置三層五級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其中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三層五級對應為:藥士或中藥士、藥師或中藥師、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副主任藥師或副主任中藥師、主任藥師或主任中藥師;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三層五級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2.優化專業設置。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為2個專業:藥學專業包括在非醫療機構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含檢驗、養護、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項目管理)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藥學專業包括在非醫療機構從事中藥研發、生產、經營及技術管理(含檢驗、鑒定、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購銷)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醫藥行業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分為2個專業:制藥專業包括從事制藥生產、技術、質量、設備、研發及標準化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醫療器械專業包括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研發及標準化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3.與國家執業藥師考試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建立我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與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對應關系。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取得執業藥師或執業中藥師資格的,可視為其對應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并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品德放在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評申報職稱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實行學術造假行為和職業道德嚴重缺失“一票否決”,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突出能力評價、業績貢獻。適應醫藥行業特點,分專業領域建立人才評價標準,充分體現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和創造性,綜合評價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的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重點評價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的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能力、技術創新能力、技術改造能力、產品質量提升能力、產品開發能力以及成果轉化能力。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完善評審組織。設立廣東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處,負責除廣州、深圳市外的高級職稱評審和省屬企事業單位人員初、中級職稱評審工作。廣州、深圳市負責藥品監管部門分別設立醫藥行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市初、中、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各地級市負責藥品監管部門設立醫藥行業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市初、中級職稱評審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評委會設置、權限和評審范圍。
2.創新評價方式。建立以醫藥行業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社會和業內認可,發揮政府、科研機構、院校、專業社會組織、醫藥企業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相關專業高層次人才組成的評價專家庫。綜合采用集中評審、考核認定、面試答辯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3.建立職稱評價綠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具有博士學位人員可按相關規定直接申報相應等級職稱。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社會需求,在醫藥領域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做出重大貢獻、有重大原創性研究的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四)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1.實現與人才培養制度的有效銜接。發揮我省醫藥產業優勢,加快人才培養,提高教育質量。強化協同育人理念,充分發揮醫藥龍頭企業在人才培養中的主體作用,打造政府、學校、社會組織和醫藥企業共同參與的“全鏈條”人才培養體系。
2.實現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醫藥企業可根據內部管理和生物醫藥技術發展需要,自主擇優聘任具有職稱的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從事相關崗位工作。全面實行崗位管理、人員素質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推薦申報,聘用具有職稱的人才到相應崗位。
3.打通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價的通道。醫藥技術領域生產一線技術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做出突出貢獻并符合申報條件的技能人才,可參與醫藥行業職稱評價。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專業職稱。
(五)完善管理服務機制。
1.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評價工作程序和評價規則,嚴肅評價工作紀律,堅持評價回避制度。建立職稱評價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復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強化內部和外部監督。建立評價專家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專家庫管理,對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將按規定予以整改、暫停評價資格直至取消評價資格。
2.健全公共服務體系。非公有制單位人才申報職稱須經用人單位推薦,報送人社部門設置的職稱申報點受理審核后,直接報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申報不與人事檔案管理掛鉤。完善全省職稱網上管理服務平臺和證書管理系統,推行職稱電子證書。
三、時間安排
首次評價工作分三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2019年4月-8月)。
組織開展調研、座談,研究制定職稱評價實施方案和職稱評價標準,廣泛征集行業專家、企業代表和社會意見,按規范性文件程序報批出臺。組織開展政策宣傳活動。
(二)實施階段(2019年8月-12月)。
組建全省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機構,成立專家庫;下發評審通知,組織發動各地、各單位、重點企業開展申報工作;評委會辦公室審核申報材料;召開評委會,組織開展評價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社部門會同當地負責藥品監管部門必須在8月底前完成評委會組建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評價工作。
(三)總結推廣階段(2019年12月以后)。
總結評價工作經驗,推動職稱評價工作走向規范化和常態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是我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完善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體系,是深化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關乎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涉及專技人才切身利益。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機構人員,嚴格執行文件規定,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二)精心部署,穩慎實施。各地、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職稱政策管理規定,按照評價標準做好評價組織實施工作。要完善評價程序,嚴格評價制度,接受群眾監督。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決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調整2008年以來實施的全省藥學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方式為職稱評審,做好藥學專業初、中級職稱“考試改為評審”后的銜接和解釋工作。對參加2017年度藥學專業初、中級職稱考試,部分科目合格的應試人員,其2017年合格科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其余未考或不及格的科目考試順延至2019年止,由省人事考試部門統一組織考試并免收考試費用。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各地、各單位要加強政策宣傳,鼓勵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爭當科技創新的推動者和實踐者,充分調動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的創新創造精神,引導人才支持參與職稱評價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方案自2019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1.廣東省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2.廣東省醫藥行業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附件1
廣東省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下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藥學專業包括非醫療機構藥品研發、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包括檢驗、養護、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項目管理)等技術崗位。
中藥學專業包括非醫療機構中藥研發、生產、經營及技術管理(包括檢驗、鑒定、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項目管理、購銷)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醫藥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和需要合理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醫藥行業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六、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醫藥行業藥學、中藥學專業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其中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其職稱分別為:藥士或中藥士、藥師或中藥師、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副主任藥師或副主任中藥師、主任藥師或主任中藥師。申報人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藥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藥學、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下同)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或中專學歷,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藥學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2.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取得藥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每年必須完成本崗位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2.掌握本專業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3.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程、技術規范、國家的法律、法規。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三)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1篇。
2.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1篇。
三、主管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前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年。
2.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未取得藥師職稱的,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3.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未取得藥師職稱的,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未取得藥師職稱的,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5.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5年,或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參加1項或以上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2.解決過本專業的技術難題。
3.編寫本單位技術規范及管理規定并付諸實施。
4.參加過科技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推廣。
5.能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或學習。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書為準),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較好。
3.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的推廣應用1項,為單位取得較顯著效益。
4.參加編寫的單位技術規范、規程及管理辦法被采納,并已付諸實施。
5.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明顯,獲市以上獎勵。
6.獲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3)1項以上。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著作1部。
2.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四、副主任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主管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執業藥師資格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轉化或新品種的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3)負責處理過較重大的技術問題或解決本專業技術難題1項以上(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證明、解決問題技術方案、取得效益的體現)。
(4)國家級標準、規范等文件的主要編寫者。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
4.主持完成1項以上新藥臨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藥申報注冊受理號為準)。
5.獲得有較大價值并轉化為生產力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
7.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方法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經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組織專家鑒定,在某一方面確實處于國內領先水平(須提供鑒定材料)。
8.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或地方標準5項以上(以頒布文件為準)。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2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寫2萬字以上)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
五、主任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驗收結題書為準)。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重大產品開發工作1項以上。
(3)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頒布文件為準)。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6名,三等獎前5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獲得3項以上有重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提供經濟效益證明材料)。
5.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5項以上(以頒布文件為準)。
6.主持1個以上新藥產品的研究開發,并取得臨床研究批件(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5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2篇。
2.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第一作者)。
六、中藥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藥學、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下同)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或中專學歷,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七、中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2.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取得中藥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每年必須完成本崗位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2.掌握本專業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3.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程、技術規范、國家的法律、法規。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三)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1篇。
2.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1篇。
八、主管中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前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年。
2.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未取得中藥師職稱的,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3.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未取得中藥師職稱的,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未取得中藥師職稱的,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5.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5年,或取得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參加1項或以上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2.解決過本專業的技術難題。
3.編寫本單位技術規范及管理規定并付諸實施。
4.參加過科技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推廣。
5.能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或學習。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書為準),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較好。
3.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的推廣應用1項,為單位取得較顯著效益。
4.參加編寫的單位技術規范、規程及管理辦法被采納,并已付諸實施。
5.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明顯,獲市以上獎勵。
6.獲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3)1項以上。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著作1部。
2.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九、副主任中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主管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執業中藥師資格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轉化或新品種的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3)負責處理過較重大的技術問題或解決本專業技術難題1項以上(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證明、解決問題技術方案、取得效益的體現)。
(4)國家級標準、規范等文件的主要編寫者。
(5)在中藥檢驗、鑒定、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質量管理等某一方面有一定專長,須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須提供專家鑒定意見和專長證明材料)。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
4.主持完成1項以上新藥臨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藥申報注冊受理號為準)。
5.獲得有較大價值并轉化為生產力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
7.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方法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經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組織專家鑒定,在某一方面確實處于國內領先水平(須提供鑒定材料)。
8.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或地方標準5項以上(以頒布文件為準)。
9.有1項以上中藥專業獨特技藝,經2名以上同行專家(正高級)鑒定(須提供專家鑒定意見和專長證明材料)。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2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寫2萬字以上)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
十、主任中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驗收結題書為準)。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重大產品開發工作1項以上。
(3)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頒布文件為準)。
(4)在中藥檢驗、鑒定、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質量管理等方面有2項獨特專長,須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須提供專家鑒定意見和專長證明材料)。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6名,三等獎前5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獲得3項以上有重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提供經濟效益證明材料)。
5.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5項以上(以頒布文件為準)。
6.主持1個以上新藥產品的研究開發,并取得臨床研究批件(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
7.中藥方面有豐富的實際經驗,具有2項以上獨特技藝,有重大實用價值,須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須提供專家鑒定意見和專長證明材料)。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5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2篇。
2.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則
一、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二、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件2
廣東省醫藥行業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
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從事制藥、醫療器械專業(下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醫藥行業工程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制藥專業包括制藥研發、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及標準化等技術崗位。
醫療器械專業包括醫療器械研發、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及標準化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醫藥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和需要合理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醫藥行業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六、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醫藥行業制藥、醫療器械專業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其中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其職稱分別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申報人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制藥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制藥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制藥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每年應完成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2.掌握本專業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3.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5.參加本專業相關的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研發及標準化等工作,取得1項以上業績成果并獲得單位認可。
(三)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1篇。
2.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1篇。
三、制藥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碩士專業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產、技術、質量、設備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或參加編寫企業標準、技術規范或其他技術管理文件。
②參加技術改造、新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并取得較好成績。
③解決專業技術難題2項以上,并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
④參加編制企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取得較好成績。
⑤參加質量提升、標準復核、工藝驗證等質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較好成績。
(2)從事研發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②參加1項以上獲獎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③參加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等工作,獲得較好成績。
(3)從事標準化、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者承擔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或2項以上地方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②參加大、中型或復雜項目的檢測工作,或新開展檢測項目的籌建工作,并編寫檢測細則和檢驗報告。
③參加復雜產品或中小型項目的檢測,設備安裝、維修工作,能解決其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④參加1項以上質量仲裁檢測或不良反應事件處置工作,編寫相應的質量分析報告。
⑤參加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⑥參加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工作,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4)從事工程設計、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1項以上中小型項目的設計、現場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較好成績。
②完成中型以上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工程設計方案等技術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參加者。
③完成2項以上調研和規劃設計工作的主要參加者。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的發明人。
3.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較好,獲得市(廳)級以上獎勵。
4.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參與者,并取得較好成績。
5.參加編寫的行業或地方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已付諸實施。
6.負責1項以上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新設備的應用,并取得較好成績。
7.參加的設計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8.承擔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施工圖紙設計2項以上,并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查通過。
9.參加完成質量仲裁檢驗,解決1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
10.參加制定行業的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或技術法規1項(次)以上。
11.參加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實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質量體系,保證了產品質量,取得成效,并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認可。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著作1部。
2.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四、制藥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4.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行業標準2項以上的制(修)訂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省、部級組織推廣的先進成果、先進技術項目或重大設備引進消化吸收創新項目2項以上。
③解決關鍵性專業技術難題或處理重大技術問題2項以上,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2)從事研發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②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產品開發或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獲得較顯著成績的主要參加者。
(3)從事生產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編制行業或企業長遠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取得較顯著成績者。
②主持技術改造、新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取得較顯著成績。
③解決企業關鍵性專業技術難題,取得較顯著成績者。
(4)從事標準化、技術審評、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過2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3項以上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②承擔過大、中型項目質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寫工作報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③承擔過2項以上質量仲裁檢驗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質量分析報告。
④承擔過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⑤承擔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主要的技術文件。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一等獎前5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二、三等獎及地級市科學技術一、二等獎1項以上或地級市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4.獲得1項以上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并在生產中取得明顯的效益。
5.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
6.編寫并發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地方標準3項以上。
7.推廣或開發新技術、新產品2項以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取得較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8.承擔完成的質量仲裁檢驗,解決了2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關鍵技術問題。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
2.參與編寫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制藥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主持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應用研究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結題書為準)。
(2)主持完成國家級重大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2項以上(以驗收報告為準)。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新產品開發工作,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
(3)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頒布文件為準) 。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獲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為準,下同);或獲省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5.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6.主持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或獲得有較大價值并取得顯著效益的發明專利授權3項以上(排名前3)。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學術專著1部(主編)。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編以上)及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六、醫療器械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醫療器械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七、醫療器械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每年應完成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2.掌握本專業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3.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5.參加本專業相關的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研發及標準化等工作,取得1項以上業績成果并獲得單位認可。
(三)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1篇。
2.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1篇。
八、醫療器械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碩士專業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產、技術、質量、設備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或參加編寫企業標準、技術規范或其他技術管理文件。
②參加技術改造、新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并取得較好成績。
③解決專業技術難題2項以上,并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
④參加編制企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取得較好成績。
⑤參加質量提升、標準復核、工藝驗證等質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較好成績。
(2)從事研發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②參加1項以上獲獎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③參加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等工作,獲得較好成績。
(3)從事標準化、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者承擔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或2項以上地方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②參加大、中型或復雜項目的檢測工作,或新開展檢測項目的籌建工作,并編寫檢測細則和檢驗報告。
③參加復雜產品或中小型項目的檢測,設備安裝、維修工作,能解決其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④參加1項以上質量仲裁檢測或不良反應事件處置工作,編寫相應的質量分析報告。
⑤參加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⑥參加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工作,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4)從事工程設計、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1項以上中小型項目的設計、現場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較好成績。
②完成中型以上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工程設計方案等技術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參加者。
③完成2項以上調研和規劃設計工作的主要參加者。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一項的發明人。
3.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較好,獲得市(廳)級以上獎勵。
4.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參與者,并取得較好成績。
5.參加編寫的行業或地方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已付諸實施。
6.負責1項以上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新設備的應用,并取得較好成績。
7.參加的設計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8.承擔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施工圖紙設計2項以上,并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查通過。
9.參加完成質量仲裁檢驗,解決1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
10.參加制定行業的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或技術法規1項(次)以上。
11.參加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實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質量體系,保證了產品質量,取得成效,并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認可。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著作1部。
2.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九、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4.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行業標準2項以上的制(修)訂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省、部級組織推廣的先進成果、先進技術項目或重大設備引進消化吸收創新項目2項以上。
③解決關鍵性專業技術難題或處理重大技術問題2項以上,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2)從事研發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②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產品開發或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獲得較顯著成績的主要參加者。
(3)從事生產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編制行業或企業長遠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取得較顯著成績者。
②主持技術改造、新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取得較顯著成績。
③解決企業關鍵性專業技術難題,取得較顯著成績者。
(4)從事標準化、技術審評、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過2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3項以上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②承擔過大、中型或復雜醫療器械全項目的質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寫工作報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③承擔過2項以上質量仲裁檢驗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質量分析報告。
④承擔過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⑤承擔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主要的技術文件。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一等獎獲獎項目前5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二、三等獎及地級市科學技術一、二等獎1項以上或地級市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4.獲得1項以上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并取得明顯效益。
5.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
6.編寫并發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地方標準3項以上。
7.推廣或開發新技術、新產品2項以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取得較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8.承擔完成的質量仲裁檢驗,解決了2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關鍵技術問題。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
2.參與編寫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十、醫療器械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主持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應用研究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結題書為準)。
(2)主持完成國家級重大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2項以上(以驗收報告為準)。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新產品開發工作,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
(3)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頒布文件為準)。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獲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為準、下同);或獲省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5.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6.主持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或獲得有較大價值并取得顯著效益的發明專利授權3項以上(排名前3)。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學術專著1部(主編)。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編以上)及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則
一、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二、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3年以上”含3年。
2.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3.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按照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4.新產品:指取得新藥批件或者醫療器械注冊證(二類以上)的產品。
5.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6.參加: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7.主要技術負責人:在項目和課題等專業團隊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和課題報告、獎勵證書等能夠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8.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
9.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0.關鍵性技術難題:指涉及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1.重大疑難問題:指專業技術中出現暫不分明,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復雜技術問題。
12.技術水平: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工作經歷、業績、考試、答辯等形式反映出并經專家評審、鑒定確認的水平、能力。
13.學術專著、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技術專著。
14.主要作者、主要撰寫人: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