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技術經紀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推進我省技術經紀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學院共同研究起草了《廣東省技術經紀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郵件至rst_zhuanjichu@gd.gov.cn
2.來信(函)至廣州市粵財大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技處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月27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月19日
廣東省技術經紀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從事技術經紀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二、技術經紀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等級職稱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員級)、助理工程師(助理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三、技術經紀工程領域設置技術轉移轉化研究、技術轉移轉化運營、技術轉移轉化服務三個專業。
技術轉移轉化研究專業包括技術轉移轉化的政策研究、方法研究、發展趨勢研究及相關知識普及等技術崗位。
技術轉移轉化運營包括技術中試孵化、項目投融資、技術成果運營等技術崗位。
技術轉移轉化服務包括技術需求挖掘與分析、技術評價服務、技術轉移轉化咨詢等專業化服務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技術經紀工程領域專業技術發展和實際需要進行合理調整。
四、技術經紀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各等級職稱評價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推薦環節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核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技術轉移轉化研究項目或本專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1項。
2.參與1家企業的技術轉移轉化運營。
3.參與1家企業的技術轉移轉化服務。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核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國內外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了解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并能解決本專業的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和培訓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技術轉移轉化研究項目或本專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2項。
2.參與2家企業的技術轉移轉化運營或全過程參與1家企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技術轉移轉化運營。
3.參與2家企業的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或全過程參與1家企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技術轉移轉化服務。
三、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碩士專業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一定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掌握國內外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較強的技術轉移轉化能力,能在高級工程師指導下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具有指導和培訓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技術轉移轉化研究工作,具備一定的研究能力。參與完成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領域研究課題1項;或制定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相關調研報告2份;或參與出版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類相關行業發展報告、專著、編著、教材等,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從事技術轉移轉化運營工作,具備一定的運營能力。參與運營技術轉移轉化項目1項,實現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參與撰寫、制訂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投融資、技術成果運營等報告或方案2項,經評審專家認定為項目成功落地做出一定貢獻。
3.從事技術轉移轉化服務工作,具備一定的服務能力。參與提供技術轉移轉化專業化服務,形成一定水平的技術需求挖掘與分析、技術評價服務、技術轉移轉化咨詢等報告、方案2份,經評審專家認定為項目成功落地做出一定的貢獻;或參與提供技術轉移轉化的資源配置服務2項,實現技術轉移轉化資源的凝聚、整合與利用,經評審專家認定為推動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做出一定貢獻。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參與人,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經評審專家認定具有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1篇以上;
2.經評審專家認定,作為主要參與人撰寫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政策性文件、決策咨詢報告、項目研究報告、專業教材等成果1項以上;
3.作為主要參與人起草技術合同、服務合同、投融資協議等2項以上并實施。
四、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較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和功底;熟練掌握國內外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熟練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具有指導和培訓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技術轉移轉化研究工作,具備較強的研究能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技術轉移轉化領域市(廳)級以上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制定、修訂市(廳)級以上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相關規劃、標準或法律法規、政策類文件2項;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出版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類相關行業發展報告2份或專著、編著、教材等1部,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從事技術轉移轉化運營工作,具備較強的運營能力。作為主要負責人運營技術轉移轉化項目1項,成功將科學知識、技術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實現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形成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投融資、技術成果運營等報告和方案2項,經評審專家認定為項目成功落地做出較大貢獻。
3.從事技術轉移轉化服務工作,具備較強的服務能力。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提供技術轉移轉化的專業化服務2項,在技術需求挖掘與分析、技術評價服務、轉移轉化方案策劃、轉移轉化咨詢服務等方面經評審專家認定為項目成功落地做出較大貢獻;或作為主要負責人提供技術轉移轉化的資源配置服務2項,實現技術轉移轉化資源的凝聚、整合與利用,經評審專家認定為推動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做出較大貢獻。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著作者公開出版與本專業相關的,經評審專家認定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著、編著、教材等1部及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經評審專家認定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2篇;
3.經評審專家認定,作為主要負責人撰寫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政策性文件、決策咨詢報告、項目研究報告、專業教材等成果1項以上;
4.作為主要負責人起草技術合同、服務合同、投融資協議等2項以上并實施。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限制,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
1.主持或主要參與的相關報告、方案等形成1項以上政策法規并被市(廳)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
2.作為技術轉移轉化項目主要參與人,實現1項以上省(部)級重大科技項目研發成果的轉移轉化,產生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作為技術轉移轉化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在技術轉移轉化機制完善和商業模式創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作為典型案例獲省(部)級及以上媒體宣傳報道,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
五、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不具備上述學歷、年限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
(1)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2)獲得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等獎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2項。
(3)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國家高層次人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者。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和功底;精通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國內外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有很高的行業認可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具有指導和培訓高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從事技術轉移轉化研究工作,具有很強的研究能力和行業影響力。主持完成技術轉移轉化領域省(部)級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技術轉移轉化領域國家級研究課題1項;或主持制定、修訂省(部)級及以上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相關規劃、標準或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2項;或作為主要著作者出版技術轉移轉化和技術市場類相關行業發展報告2份或專著、編著、教材等1部,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從事技術轉移轉化運營工作,具備很強的實踐能力和行業影響力。作為主要負責人運營重大技術轉移轉化項目2項,成功實現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的轉移,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重大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投融資、技術成果運營等報告和方案4項,經評審專家認定為項目成功落地做出重大貢獻。
3.從事技術轉移轉化服務工作,具備很強的服務能力和行業影響力。作為主要負責人為實現技術轉移轉化提供各類專業化服務4項,經評審專家認定為促成技術交易、訂立技術合同并落地實施做出重大貢獻;或作為主要負責人提供技術轉移轉化的資源配置服務4項,經評審專家認定為推動服務領域和服務內容的專業化、品牌化,推動科技成果的商業化做出重大貢獻;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2項以上國家或省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研發成果、行業共性技術、行業關鍵技術的轉移轉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著作者,公開出版技術轉移轉化領域經評審專家認定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形成國家或省重大科技項目研發成果等轉移轉化的決策咨詢報告、項目實施方案等2項及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經評審專家認定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2篇;
3.經評審專家認定,作為主要負責人撰寫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政策性文件、決策咨詢報告、項目研究報告、專業教材等成果2項以上;
4.作為主要負責人起草技術合同、服務合同、投融資協議等4項以上并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二、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工程系列不同專業職稱或轉系列評審,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省科學院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 月 日起試行,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本專業:指技術轉移轉化研究、技術轉移轉化運營、技術轉移轉化服務等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級或本數量。
3.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4. 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至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5.全過程參與:指參與技術轉移轉化運營或服務項目從立項到交付使用的全環節工作。
5.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6.主要負責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報告中所列的名單內。
7.參與和主要參與: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報告所列名單中的參加人員,排序不限。主要參與指排名前三的參加人員。
8.論文:公開發表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國內要求為CN或ISSN刊物,國外刊物要求EI或SCI收錄)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9.專著:指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具有ISBN書號的本專業學術專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
10.省(部)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人民政府,國家各部委。
11.市(廳)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和省級黨政機關廳級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