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20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42號)、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做好2020年我省醫藥行業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粵藥監辦人〔2020〕346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開展深圳市2020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深人社發〔2020〕61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市2020年度醫藥行業職稱申報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評審專業
我市2020年度醫藥行業職稱分為衛生與工程兩個系列。其中衛生系列包含藥學、中藥學兩個專業,藥學專業包括在非醫療機構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含檢驗、養護、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項目管理)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藥學專業包括在非醫療機構從事中藥研發、生產、經營及技術管理(含檢驗、鑒定、養護、加工炮制、在培養殖、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購銷)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工程系列包含制藥、醫療器械兩個專業。制藥專業包括從事制藥生產、技術、質量、設備、研發及標準化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醫療器械專業包括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研發及標準化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每個系列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其中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對應為:藥士或中藥士、藥師或中藥師、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副主任藥師或副主任中藥師、主任藥師或主任中藥師;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對應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二、職稱評審機構
衛生系列藥學、中藥學專業初、中級職稱評審工作由深圳市藥學(含中藥)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承擔;藥學、中藥學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工作由深圳市藥學(含中藥)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承擔。
工程系列制藥專業初、中、高級職稱評審工作由深圳市制藥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承擔;醫療器械專業初、中、高級職稱評審工作按照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統一部署開展。詳見《關于開展深圳市2020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深人社發〔2020〕61號,http://hrss.sz.gov.cn/tzgg/content/post_8374416.html)。
三、申報評審條件和有關政策
(一)我市2020年度醫藥行業初、中、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學歷資歷、工作能力(經歷)、業績成果等)按照《廣東省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和《廣東省醫藥行業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附件1、附件2)執行。
(二)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要求,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公務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博士后研究人員申報職稱評審繼續執行《廣東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突出貢獻人員、離退休人員、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4〕223號)的規定。
廣東省突出貢獻人員申報職稱評審執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突出貢獻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的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2〕38號)的規定。
我市職稱評審突出激勵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職稱評審導向,將技術創新和創造、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發明專利轉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績,及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因素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科技人員的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論文著作等條件可按照《關于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15〕4號)有關規定執行。
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和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評審依據《關于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職稱評價和職業資格認可的實施方案》(粵人社規〔2019〕38號)文件精神執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評審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3號)文件精神執行。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點考察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質量。申報人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填寫申報系統“業績成果”、“獲獎情況”、“論文、專著、會議宣讀論文、專項技術分析報告(含未發表)”、“專利及著作(已登記著作權)”信息項時,勾選是否代表作,最多填報3項,代表作信息將在評審表中展示。
(四)所提交的論文著作要求是獲得現職稱以來公開發表的,獲現職稱之前發表的或者與申報專業不相關的不得填報提交;申報人僅填報提交最能代表自身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的論文著作,原則上按相應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論文著作條件”規定的低限篇數填報提交。若所提交論文被中國知網(www.cnki.net)、萬方數據知識服務平臺(www.wanfangdata.com.cn)、中國期刊網(www.chinaqking.com)、龍源期刊網(www.qikan.com.cn)、網站收錄的,需同時在網上申報系統填報該篇論文在其中一個網站的網址鏈接。
(五)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繼續教育條件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申報2020年度職稱評審只需提供2020年的繼續教育材料。
(六)專業技術人才轉系列(專業)職稱評審,按粵人發〔2007〕197號文及粵人社規〔2020〕33號文規定執行。轉換崗位的專業技術人才在現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可申報現崗位同級別對應職稱。屬轉系列評審晉升的,應按規定先取得現崗位同級別職稱。
(七)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員憑省外(中央單位)職稱(特指非廣東省各級職稱管理部門核準的職稱),可在我市直接申報評審晉升高一級別職稱。換發我省職稱證書的,根據《廣東省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重新評審和確認規定》(粵人社規〔2020〕33號)規定申報職稱重新評審。
原省外(中央單位)職稱在2013年10月前經市或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上傳資格證書和審核證明;未經市或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上傳資格證書以及評審表或發證機關印發的任職資格審批文件。未上傳的或上傳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報。
其中以下省外(中央單位)職稱屬于不予認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報晉升高一級職稱:
1.根據國家規定必須通過全國統考取得的職稱,有關部門違反國家全國統考規定通過當地自行評審、自行組織考試等方式核發的職稱證書。
2.參加全國職稱統考,但有關部門為申請人自行發放的職稱證書(非國家統一樣式證書)。
3.取得職稱證書核發地、核發時間與申請人實際工作所在地、實際工作經歷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說明的。
4.在廣東工作期間,未經市、省兩級職稱管理部門委托,取得的省外職稱證書。
5.申報人在取得職稱時為公務員身份的(從事刑事偵察、技術偵察、審計、會計工作的在編國家公務員除外)。
6.不具備職稱評審權限的評審機構核發的職稱證書。
7.實行以聘代評的單位核發的職稱證書或聘任證書,其專業技術職務層級和名稱不符合國家職稱規范的。
8.違反國家、省職稱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八)申報初次職稱考核認定的,按照《廣東省初次職稱考核認定規定》(粵人社規〔2020〕33號)規定執行。
(九)申報人社保繳交單位與申報單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傳單位隸屬關系證明材料。
(十)申報人填報的資歷信息、提交的相關材料時效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其余信息、材料時效均截止于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業績成果、發表的論文、取得的學歷(學位)證及職業資格證書等,不作為本年度評審的有效材料。學歷(學位)證須提交證書掃描件。
四、評審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單位申請用戶
用人單位登陸深圳市人才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申請單位用戶(已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站注冊深圳人社局社會統一用戶或已注冊廣東政務服務網用戶的,無需重新申請,可使用既有賬號)。申報者亦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人才中介機構代為申報。
個人用戶提交申報,審核單位默認為社保繳交單位。如果審核單位和社保繳交單位不一致,請聯系業務審核單位將個人加入單位預審人員名單。
(二)個人填報信息
申報人使用個人用戶和密碼登錄系統,按照系統引導提示如實填報信息,并上傳個人證件照片(此照片將用于資格證書,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為藍色或紅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過50K)和相關證書證明、業績成果、論文著作等申報材料掃描件。
申報人對本人所填信息及上傳附件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清晰度負責,保證所填信息和所上傳材料真實、可靠、可溯源。對學術造假和職業道德嚴重缺失的“一票否決”,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一經查實,取消評審通過的結果或撤銷已獲得的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三)用人單位審核
用人單位在系統對申報人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對提交的電子材料與原件進行核對,填寫單位綜合評價意見(意見要求對申報人水平、能力、業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字數不少于150字)。審核環節嚴格實行“誰審核,誰簽名;誰簽名,誰負責”管理責任制。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應及時退回并向申報人說明原因。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四)進行評前公示
審核完畢后,單位在系統打印《2020年度推薦申報職稱評審人員公示名單》、《職稱評審申報人情況登記表》及申報材料,在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和單位網站首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單位在系統打印《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評前公示情況表》,并由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在表上如實加具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掃描上傳到系統中。
(五)受理評審申報
用人單位在系統填報評前公示意見,并提交評委會辦公室受理。根據單位實際情況,若需要送主管部門審核的,將相關情況提交主管部門審核。
(六)繳納評審費用
申報人材料受理后,評委會辦公室在系統生成評審費用繳納通知書,申報人或用人單位自行在系統打印繳費通知書,按照通知書說明繳納評審費用。繳費狀態將會在系統實時更新。申報人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繳費,未按時繳費的申報人將不予提交評委會評審。
2020年度醫藥行業職稱評審費用按照《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復函〉的通知》(粵人發〔2007〕35號)規定的標準收取。
(七)組織評審答辯
由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組成評審專業組審核申報人材料和實行面試答辯,申報高級職稱的須參加答辯。答辯內容為自我陳述、專家提問專業問題(主要是工作業績成果和論文著作兩部分),時間一般控制在每人15-20分鐘,答辯時間地點和注意事項另行提前以手機短信通知。答辯人可準備自我簡述PPT,收到答辯具體時間通知后可將PPT(郵件備注申報職稱資格和姓名)提前5天同時發至郵箱yyzc@mail.amr.sz.gov.cn申報人不按要求參加面試答辯的,不再進行后續評審。評審專業組形成審核意見后須報評審委員會集體表決通過。
(八)進行評后公示
申報人自行登陸申報網站查詢評審結果。申報人員評審通過后,用人單位須按要求,在網上申報系統打印評后公示材料,組織評后公示,公示時間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單位在網上申報系統內錄入公示情況和單位意見,并打印《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后公示情況表》,并由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在表上如實加具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掃描上傳到系統中。并提交評委會辦公室。
(九)做好評后工作
評委會評審結束后,評委會辦公室按規定將評審情況先后報評委會主管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我市職稱評審主管部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確認。申報人可自行登陸申報網站自助查詢評審結果,2020年度評審取得職稱人員不再發放紙質證書,申報人登錄《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管理系統》自行下載本人電子職稱證書。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
五、申報安排
(一)受理時間:2021年2月1日至3月1日。3月1日24時前,申報人須在系統中將申報材料提交評委會辦公室受理。在此時點前,未提交評委會辦公室受理的申報記錄無法繼續申報本年度職稱評審。申報受理后,申報人須按時繳費,繳費截止時間為 2021年3月8日。
(二)申報方式:申報人須登錄深圳市人才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點擊“組織市屬評委會開展評審并核準通過人員專業技術資格”進行申報。
(三)咨詢電話:0755-83549370、0755-83549350。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北環大道1024號605室。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按國家、省、市現行職稱評審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廣東省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2.廣東省醫藥行業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廣東省醫藥行業藥學和中藥學專業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下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藥學專業包括非醫療機構藥品研發、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包括檢驗、養護、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項目管理)等技術崗位。
中藥學專業包括非醫療機構中藥研發、生產、經營及技術管理(包括檢驗、鑒定、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審評、認證、質量管理、項目管理、購銷)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醫藥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和需要合理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醫藥行業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六、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醫藥行業藥學、中藥學專業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其中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其職稱分別為:藥士或中藥士、藥師或中藥師、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副主任藥師或副主任中藥師、主任藥師或主任中藥師。申報人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藥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藥學、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下同)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或中專學歷,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藥學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2.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取得藥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每年必須完成本崗位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2.掌握本專業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3.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程、技術規范、國家的法律、法規。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三)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1篇。
2.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1篇。
三、主管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前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年。
2.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未取得藥師職稱的,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3.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未取得藥師職稱的,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未取得藥師職稱的,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5.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5年,或取得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參加1項或以上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2.解決過本專業的技術難題。
3.編寫本單位技術規范及管理規定并付諸實施。
4.參加過科技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推廣。
5.能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或學習。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書為準),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較好。
3.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的推廣應用1項,為單位取得較顯著效益。
4.參加編寫的單位技術規范、規程及管理辦法被采納,并已付諸實施。
5.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明顯,獲市以上獎勵。
6.獲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3)1項以上。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著作1部。
2.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四、副主任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主管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執業藥師資格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轉化或新品種的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3)負責處理過較重大的技術問題或解決本專業技術難題1項以上(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證明、解決問題技術方案、取得效益的體現)。
(4)國家級標準、規范等文件的主要編寫者。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
4.主持完成1項以上新藥臨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藥申報注冊受理號為準)。
5.獲得有較大價值并轉化為生產力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
7.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方法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經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組織專家鑒定,在某一方面確實處于國內領先水平(須提供鑒定材料)。
8.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或地方標準5項以上(以頒布文件為準)。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2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寫2萬字以上)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
五、主任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藥師職稱后,從事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驗收結題書為準)。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重大產品開發工作1項以上。
(3)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頒布文件為準)。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6名,三等獎前5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獲得3項以上有重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提供經濟效益證明材料)。
5.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5項以上(以頒布文件為準)。
6.主持1個以上新藥產品的研究開發,并取得臨床研究批件(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5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2篇。
2.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第一作者)。
六、中藥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藥學、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下同)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或中專學歷,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七、中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2.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取得中藥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每年必須完成本崗位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2.掌握本專業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3.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程、技術規范、國家的法律、法規。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
(三)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1篇。
2.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1篇。
八、主管中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前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年。
2.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未取得中藥師職稱的,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3.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未取得中藥師職稱的,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未取得中藥師職稱的,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5.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15年,或取得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參加1項或以上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2.解決過本專業的技術難題。
3.編寫本單位技術規范及管理規定并付諸實施。
4.參加過科技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推廣。
5.能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或學習。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書為準),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較好。
3.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的推廣應用1項,為單位取得較顯著效益。
4.參加編寫的單位技術規范、規程及管理辦法被采納,并已付諸實施。
5.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明顯,獲市以上獎勵。
6.獲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3)1項以上。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著作1部。
2.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九、副主任中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主管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執業中藥師資格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調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轉化或新品種的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3)負責處理過較重大的技術問題或解決本專業技術難題1項以上(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證明、解決問題技術方案、取得效益的體現)。
(4)國家級標準、規范等文件的主要編寫者。
(5)在中藥檢驗、鑒定、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質量管理等某一方面有一定專長,須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須提供專家鑒定意見和專長證明材料)。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
4.主持完成1項以上新藥臨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藥申報注冊受理號為準)。
5.獲得有較大價值并轉化為生產力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立項課題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立項課題(以項目結題驗收書為準)。
7.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方法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經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藥學學會組織專家鑒定,在某一方面確實處于國內領先水平(須提供鑒定材料)。
8.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3項以上,或地方標準5項以上(以頒布文件為準)。
9.有1項以上中藥專業獨特技藝,經2名以上同行專家(正高級)鑒定(須提供專家鑒定意見和專長證明材料)。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2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寫2萬字以上)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
十、主任中藥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中藥師職稱后,從事中藥學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驗收結題書為準)。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重大產品開發工作1項以上。
(3)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頒布文件為準)。
(4)在中藥檢驗、鑒定、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質量管理等方面有2項獨特專長,須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須提供專家鑒定意見和專長證明材料)。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6名,三等獎前5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前2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三等獎第1名),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獲得3項以上有重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提供經濟效益證明材料)。
5.主持完成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5項以上(以頒布文件為準)。
6.主持1個以上新藥產品的研究開發,并取得臨床研究批件(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
7.中藥方面有豐富的實際經驗,具有2項以上獨特技藝,有重大實用價值,須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須提供專家鑒定意見和專長證明材料)。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或主要編寫任務的副主編(獨立撰寫5萬字)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1部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2篇。
2.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則
一、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二、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
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3年以上”含3年。
2.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3.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按照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4.新產品:指取得新藥批件或者醫療器械注冊證(二類以上)的產品。
5.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6.參加: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7.主要技術負責人:在項目和課題等專業團隊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和課題報告、獎勵證書等能夠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8.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
9.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0.關鍵性技術難題:指涉及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1.重大疑難問題:指專業技術中出現暫不分明,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復雜技術問題。
12.技術水平: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工作經歷、業績、考試、答辯等形式反映出并經專家評審、鑒定確認的水平、能力。
13.學術專著、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技術專著。
14.主要作者、主要撰寫人: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附件2
廣東省醫藥行業制藥和醫療器械專業
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從事制藥、醫療器械專業(下稱“本專業”)技術工作的醫藥行業工程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制藥專業包括制藥研發、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及標準化等技術崗位。
醫療器械專業包括醫療器械研發、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及標準化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醫藥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和需要合理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醫藥行業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六、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醫藥行業制藥、醫療器械專業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其中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其職稱分別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申報人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制藥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制藥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制藥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每年應完成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2.掌握本專業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3.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5.參加本專業相關的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研發及標準化等工作,取得1項以上業績成果并獲得單位認可。
(三)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1篇。
2.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1篇。
三、制藥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碩士專業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產、技術、質量、設備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或參加編寫企業標準、技術規范或其他技術管理文件。
②參加技術改造、新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并取得較好成績。
③解決專業技術難題2項以上,并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
④參加編制企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取得較好成績。
⑤參加質量提升、標準復核、工藝驗證等質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較好成績。
(2)從事研發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②參加1項以上獲獎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③參加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等工作,獲得較好成績。
(3)從事標準化、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者承擔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或2項以上地方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②參加大、中型或復雜項目的檢測工作,或新開展檢測項目的籌建工作,并編寫檢測細則和檢驗報告。
③參加復雜產品或中小型項目的檢測,設備安裝、維修工作,能解決其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④參加1項以上質量仲裁檢測或不良反應事件處置工作,編寫相應的質量分析報告。
⑤參加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⑥參加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工作,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4)從事工程設計、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1項以上中小型項目的設計、現場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較好成績。
②完成中型以上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工程設計方案等技術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參加者。
③完成2項以上調研和規劃設計工作的主要參加者。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的發明人。
3.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較好,獲得市(廳)級以上獎勵。
4.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參與者,并取得較好成績。
5.參加編寫的行業或地方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已付諸實施。
6.負責1項以上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新設備的應用,并取得較好成績。
7.參加的設計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8.承擔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施工圖紙設計2項以上,并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查通過。
9.參加完成質量仲裁檢驗,解決1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
10.參加制定行業的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或技術法規1項(次)以上。
11.參加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實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質量體系,保證了產品質量,取得成效,并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認可。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著作1部。
2.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四、制藥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4.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行業標準2項以上的制(修)訂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省、部級組織推廣的先進成果、先進技術項目或重大設備引進消化吸收創新項目2項以上。
③解決關鍵性專業技術難題或處理重大技術問題2項以上,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2)從事研發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②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產品開發或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獲得較顯著成績的主要參加者。
(3)從事生產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編制行業或企業長遠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取得較顯著成績者。
②主持技術改造、新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取得較顯著成績。
③解決企業關鍵性專業技術難題,取得較顯著成績者。
(4)從事標準化、技術審評、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過2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3項以上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②承擔過大、中型項目質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寫工作報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③承擔過2項以上質量仲裁檢驗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質量分析報告。
④承擔過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⑤承擔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主要的技術文件。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一等獎前5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二、三等獎及地級市科學技術一、二等獎1項以上或地級市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4.獲得1項以上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并在生產中取得明顯的效益。
5.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
6.編寫并發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地方標準3項以上。
7.推廣或開發新技術、新產品2項以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取得較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8.承擔完成的質量仲裁檢驗,解決了2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關鍵技術問題。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
2.參與編寫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制藥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制藥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主持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應用研究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結題書為準)。
(2)主持完成國家級重大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2項以上(以驗收報告為準)。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新產品開發工作,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
(3)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頒布文件為準) 。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獲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為準,下同);或獲省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5.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6.主持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或獲得有較大價值并取得顯著效益的發明專利授權3項以上(排名前3)。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學術專著1部(主編)。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編以上)及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六、醫療器械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醫療器械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七、醫療器械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每年應完成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2.掌握本專業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3.掌握本專業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技術規范。
4.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5.參加本專業相關的生產、技術、質量、設備、安裝維修、研發及標準化等工作,取得1項以上業績成果并獲得單位認可。
(三)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研究或技術工作報告1篇。
2.在公開或內部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1篇。
八、醫療器械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碩士專業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產、技術、質量、設備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或參加編寫企業標準、技術規范或其他技術管理文件。
②參加技術改造、新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并取得較好成績。
③解決專業技術難題2項以上,并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
④參加編制企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取得較好成績。
⑤參加質量提升、標準復核、工藝驗證等質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較好成績。
(2)從事研發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②參加1項以上獲獎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③參加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等工作,獲得較好成績。
(3)從事標準化、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者承擔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或2項以上地方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②參加大、中型或復雜項目的檢測工作,或新開展檢測項目的籌建工作,并編寫檢測細則和檢驗報告。
③參加復雜產品或中小型項目的檢測,設備安裝、維修工作,能解決其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④參加1項以上質量仲裁檢測或不良反應事件處置工作,編寫相應的質量分析報告。
⑤參加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⑥參加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工作,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文件。
(4)從事工程設計、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1項以上中小型項目的設計、現場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較好成績。
②完成中型以上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工程設計方案等技術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參加者。
③完成2項以上調研和規劃設計工作的主要參加者。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一項的發明人。
3.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工作成績較好,獲得市(廳)級以上獎勵。
4.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參與者,并取得較好成績。
5.參加編寫的行業或地方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已付諸實施。
6.負責1項以上新技術的成果轉化、新設備的應用,并取得較好成績。
7.參加的設計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8.承擔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施工圖紙設計2項以上,并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查通過。
9.參加完成質量仲裁檢驗,解決1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
10.參加制定行業的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或技術法規1項(次)以上。
11.參加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實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質量體系,保證了產品質量,取得成效,并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認可。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著作1部。
2.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九、醫療器械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4.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0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行業標準2項以上的制(修)訂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省、部級組織推廣的先進成果、先進技術項目或重大設備引進消化吸收創新項目2項以上。
③解決關鍵性專業技術難題或處理重大技術問題2項以上,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2)從事研發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②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產品開發或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獲得較顯著成績的主要參加者。
(3)從事生產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編制行業或企業長遠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取得較顯著成績者。
②主持技術改造、新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取得較顯著成績。
③解決企業關鍵性專業技術難題,取得較顯著成績者。
(4)從事標準化、技術審評、質量檢測、安裝維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承擔經批準實施的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過2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3項以上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②承擔過大、中型或復雜醫療器械全項目的質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寫工作報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③承擔過2項以上質量仲裁檢驗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質量分析報告。
④承擔過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規劃,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
⑤承擔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工作,編寫主要的技術文件。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級科學技術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正式授權頒發的國家級藥學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一等獎獲獎項目前5名。
3.廣州、深圳市科學技術二、三等獎及地級市科學技術一、二等獎1項以上或地級市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4.獲得1項以上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以授權證書為準,排名前3),并取得明顯效益。
5.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
6.編寫并發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地方標準3項以上。
7.推廣或開發新技術、新產品2項以上,并經同行專家鑒定,取得較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8.承擔完成的質量仲裁檢驗,解決了2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關鍵技術問題。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
2.參與編寫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十、醫療器械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醫療器械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平均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應的業務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及業務工作量可以適當減少,但必須達到所規定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導、帶教、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本專業技術人員專題講授不少于15學時、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學時。
3.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主持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應用研究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應用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以項目結題書為準)。
(2)主持完成國家級重大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2項以上(以驗收報告為準)。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新產品開發工作,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
(3)國家級標準、技術規范的主要編寫者(以頒布文件為準)。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獲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為準、下同);或獲省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5.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6.主持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報告),或獲得有較大價值并取得顯著效益的發明專利授權3項以上(排名前3)。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學術專著1部(主編)。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編以上)及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會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則
一、凡不屬于本標準條件評價范圍,或未達到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不予受理評價。
二、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
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3年以上”含3年。
2.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3.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按照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4.新產品:指取得新藥批件或者醫療器械注冊證(二類以上)的產品。
5.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6.參加: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7.主要技術負責人:在項目和課題等專業團隊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和課題報告、獎勵證書等能夠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8.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
9.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0.關鍵性技術難題:指涉及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1.重大疑難問題:指專業技術中出現暫不分明,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復雜技術問題。
12.技術水平: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工作經歷、業績、考試、答辯等形式反映出并經專家評審、鑒定確認的水平、能力。
13.學術專著、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技術專著。
14.主要作者、主要撰寫人: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