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品牌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
標準條件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一、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二、品牌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職稱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員級)、助理工程師(助理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三、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人才職稱評價設置品牌研究與開發、品牌標準與管控、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品牌服務與維護四個專業方向。
品牌研究與開發專業方向包括品牌理論、品牌文化研究和發掘、品牌發展規劃和實施等技術崗位。
品牌標準與管控專業方向包括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區域公用品牌、產業集群品牌標準制定、認證和控制管理等技術崗位。
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專業方向包括品牌價值評價標準和方法制訂實施,品牌溢價評估、品牌無形資產保護和利用等技術崗位。
品牌服務與維護專業方向包括品牌推介傳播、優化提升、跟蹤服務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發展和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四、品牌工程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各等級職稱評價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單位規章制度。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推薦環節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 技術員評價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核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熟悉品牌工程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參與品牌研究與開發、品牌標準與管控、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品牌服務與維護等專業方向相關項目,取得一定成效,形成研究報告或工作總結至少1份。
二、助理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核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掌握品牌工程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了解品牌工程國內外發展情況,熟悉與品牌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能處理品牌工程專業范圍內的一般性技術難題。
4.具有指導和培訓技術員的工作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參與完成品牌建設項目,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形成項目的技術報告、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標準規范制定等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品牌研究與開發項目2項。
2.參與企業產品品牌標準與管控項目2項,或全過程參與企業品牌或區域公用品牌或產業集群品牌標準與管控項目1項。
3.參與企業產品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項目2項,或全過程參與企業品牌或區域公用品牌或產業集群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項目1項。
4.參與企業產品品牌服務與維護項目2項,或全過程參與企業品牌或區域公用品牌或產業集群品牌服務與維護項目1項。
三、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品牌工程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一定的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和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2.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以及國內外品牌建設相關方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能洞察國內外品牌建設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品牌建設工作能力,能在高級工程師指導下解決品牌工程專業范圍內較復雜技術問題。
3.具有指導和培訓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完成品牌建設項目,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形成項目的技術報告、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標準規范制定等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品牌研究與開發工作,具備一定的品牌建設、運營、維護、評價等理論研究與技術開發能力。參與完成品牌建設、運營、維護、評價等研究項目2項;或參與品牌文化研究發掘項目1項;或參與品牌發展規劃制訂與實施項目2項;或參與出版品牌研究與開發和品牌建設相關的專著、編著等1部。
2.從事品牌標準與管控工作,具備一定的品牌標準制定和管理與控制能力。參與品牌標準制定、品牌管控等項目2項,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參與制定品牌標準、認證和管控等項目2項,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從事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工作,具備一定的品牌價值評估與綜合應用能力。參與完成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區域公用品牌或產業集群品牌價值評估項目2批(次),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參與完成品牌綜合分析應用報告2份以上,為品牌建設提出科學、合理的可行性建議,被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中型以上企業采用(均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從事品牌服務與維護工作,具備一定的品牌服務與運維能力。參與完成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區域公用品牌或產業集群品牌推介傳播服務項目2項,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參與完成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區域公用品牌或產業集群品牌優化提升項目2項,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參與完成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區域公用品牌或產業集群品牌跟蹤服務項目2項,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參與人,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1篇以上。
2.作為主要參與人撰寫的能代表本人專業技術水平能力的項目咨詢報告或研究報告或品牌建設運營規劃等1份以上。
四、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4.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滿5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滿3年,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六項條件之二,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擔任國家或省品牌建設專家委員會專家。
(2)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的品牌建設相關建議被市(廳)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并形成1項政策性文件。
(3)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的品牌建設項目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省(部)級表彰。
(4)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專業論文論著、咨詢報告、調研報告等,獲省(部)級以上優秀論文或報告獎。
(5)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的品牌建設項目,在品牌建設機制完善和商業模式創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作為典型案例獲省(部)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
(6)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重大品牌建設項目,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得到省(部)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系統掌握品牌工程專業領域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品牌理論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備較豐富的品牌建設工作實踐經驗和功底。熟練掌握國內外品牌建設工作相關方式方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學術造詣。
2.長期從事品牌研究與開發、品牌標準與管控、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或品牌服務與維護等工作,能獨立承擔完成品牌建設、管控等項目或能獨立解決品牌工程專業領域范圍內比較復雜問題,業績突出,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品牌工程師或相關專業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主持完成品牌建設項目,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形成項目的技術報告、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標準規范制定等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品牌研究與開發工作,具備較強的研究與開發能力。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產品品牌、企業品牌的研究、規劃課題2項,被企業采納應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要參與完成區域公用品牌研究、規劃課題2項,被市(廳)級以上政府、部門或省級協會采納應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省級產業集群品牌研究、規劃課題1項,被采納應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要參與完成品牌文化研究與發掘課題2項,被采納應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要參與出版品牌研究與開發和品牌建設相關的編著、教材等1部;或主要參與完成1項課題研究成果(含論文、論著、標準、技術規范、報告、方案等),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專業協會機構的專家鑒定會鑒定或評價,達到省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
2.從事品牌標準與管控工作,具備較強的品牌標準制定和管理與控制能力。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產品品牌、企業品牌標準制訂2項;或主要參與區域公用品牌標準制訂2項;或主要參與國家、省級產業集群品牌標準制訂1項;以上標準制訂獲批準、公布并應用;或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品牌認證和管控等報告或方案2項,被采納應用,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從事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工作,具備較強的品牌價值評估與綜合應用能力。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2項省級品牌價值評價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并應用;或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產品品牌,或企業品牌,或區域公用品牌價值評價項目2批(次)以上,或國家、省產業集群品牌價值評價項目1批(次)以上,經專家認定,對品牌建設發展具有較大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品牌價值評價綜合分析應用報告2份以上,被采納應用,對品牌建設發展具有較大推動作用,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品牌無形資產保護利用或品牌價值溢價評估項目2項以上,經專家認定,對品牌建設發展具有較大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從事品牌服務與維護工作,具備較強的品牌服務與運維能力。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產品品牌或企業品牌或區域公用品牌推介傳播服務項目2項,或國家、省產業集群品牌推介傳播服務項目1項,經專家認定為品牌建設具有較大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產品品牌或企業品牌或區域公用品牌優化提升項目2項,或國家、省產業集群品牌優化提升項目1項,經專家認定為品牌建設具有較大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產品品牌或企業品牌或區域公用品牌跟蹤服務項目2項,或國家、省產業集群品牌跟蹤服務項目1項,經專家認定為品牌建設具有較大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或省委托的重大品牌建設項目,得到省(部)級有關部門的鑒定認可,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的品牌建設相關報告、方案等被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形成1項以上政策文件。
6.主持或主要參與企業品牌建設人員,其所在企業進入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前100名,或廣東省品牌價值評價榜前50名的。
7.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的品牌建設項目2項以上,獲得市(廳)級以上政府、部門或省級以上行業協會表彰。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著作者公開出版與本專業相關的,經業內專家認定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編著、專著、教材、譯著等1部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經業內專家認定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2篇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或獨立完成人撰寫的能代表本人專業技術水平能力的咨詢報告、項目研究報告、品牌建設運營規劃等1份以上。
四、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滿5年。
2.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滿5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滿3年;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2)擔任國家或省品牌建設專家委員會負責人滿2年。
(3)擔任國家或省產業集群負責人滿2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品牌工程專業領域理論和實踐功底,具有很高的科研水平、學術造詣和很強的科學實踐能力,全面掌握品牌建設領域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品牌建設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品牌建設的發展。
2.熟練掌握品牌建設領域相關工作方法和發展趨勢,精通與牌建設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長期從事品牌研究與開發或品牌標準與管控或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或品牌服務與維護等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品牌建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有很高的行業認可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品牌高級工程師或相關專業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主持完成品牌建設項目,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形成項目的技術報告、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標準規范制定、專利成果等業績成果,符合下列七項條件中的二項:
1.從事品牌研究與開發工作,具備很強的研究與開發能力和行業影響力。主持完成國家或省品牌研究與開發、品牌文化研究與發掘、品牌發展規劃制訂等項目1項以上,經專家認定為對品牌建設具有重大貢獻,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作為專家參與國家或省品牌建設相關的報告、方案、標準等撰寫2項以上,并形成1項以上政策、法規、標準并被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或作為主要著作者出版品牌研究與開發和品牌建設相關的報告2份或專著、編著、教材等1部。
2.從事品牌標準與管控工作,具備很強的品牌標準制定和管理與控制能力以及行業影響力。主持完成區域公用品牌或國家、省產業品牌集群標準制訂和實施項目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國家或省品牌標準制訂和管控項目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國家或省品牌認證和管控等報告或方案2項以上,經專家認定為對品牌建設具有重大貢獻,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從事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工作,具備很強的品牌價值評估與綜合應用能力和行業影響力。主持完成2項國家級品牌價值評價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并應用;主持完成國家或省區域公用品牌價值評價項目2批(次)以上,或主持完成國家或省產業集群品牌價值評價項目1批(次)以上,或主持完成品牌價值評價綜合分析應用報告4份以上,或主持完成品牌價值溢價評估,或品牌無形資產保護利用項目4項以上,經專家認定為對品牌建設具有重大貢獻,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從事品牌服務與維護工作,具備很強的品牌服務與運維能力和行業影響力。主持完成國家或省品牌推介傳播服務項目2項,或主持完成國家或省品牌優化提升項目2項,或主持完成國家或省品牌跟蹤服務項目2項,經專家認定為對品牌建設具有重大貢獻,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主持完成國家或省委托的重大品牌建設項目,得到省(部)以上有關部門的鑒定認可,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完成品牌建設相關報告、方案等被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形成2項以上政策文件。
6.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品牌建設負責人,其所在企業進入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前50名,或廣東省品牌價值評價榜前20名的。
7.主持完成品牌建設項目2項以上,獲得省(部)級以上或國家級行業協會表彰。
(四)學術成果條件。
從事品牌工程專業領域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著作者,公開出版品牌建設領域的,經評審專家認定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經評審專家認定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3篇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或獨立完成人撰寫的能代表本人專業技術水平能力的咨詢報告、項目研究報告、品牌建設運營規劃等1份(不少于1萬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二、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工程系列不同專業職稱或轉系列評審,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五、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本專業:指品牌工程專業領域,包括品牌研究與開發、品牌標準與管控、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品牌服務與維護四個專業方向。品牌研究與開發專業方向包括品牌理論、品牌文化研究和發掘、品牌發展規劃和實施等專業;品牌標準與管控專業方向包括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區域公用品牌、產業集群品牌標準制定、認證和控制管理等專業;品牌價值評價與應用專業方向包括品牌價值評價標準和方法制訂實施,品牌溢價評估、品牌無形資產保護和利用等專業;品牌服務與維護專業方向包括品牌推介傳播、優化提升、跟蹤服務等專業。
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專利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3.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4.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至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5.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6.參與和主要參與: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報告所列名單中的參加人員,排序不限。主要參與指排名前三的參加人員。
7.論文:公開發表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國內要求為CN或ISSN刊物,國外刊物要求EI或SCI收錄)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8.專著:指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具有ISBN書號的本專業學術專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 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
9.省(部)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人民政府,國家各部委。
10.市(廳)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和省級黨政機關廳級部門。
11.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12.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3.大中型企業:本標準條件中,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