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學創作專業文學創作
二級作家資格條件(試行)
(2003年)
二級作家資格條件(試行)
(2003年)
評定標準:文學創作二級作家必須具有較好的思想水平、較高的文學修養、較深的文學專業知識和比較豐富的生活積累,已大體具備一個成熟作家的思想、藝術素養,初步形成自己的創作風格,在全省有較大的影響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對文學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廣東省作家協會會員中(黨政機關公務員除外)專業或業余從事文學創作(含文學評論)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評審后,如發現有以上行為的,一律撤銷所取得的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第三條 資歷條件
(一) 參加文學創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部門組織的基本素質考核,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l、取得文學創作三級作家資格或有關的相應資格后,繼續從事文學創作5年以上。
2、取得文學創作三級作家資格或有關的相應資格后,繼續從事文學創作雖未達到以上年限,但創作成績突出,有明顯貢獻,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獲地市級以上批準的在文學方面有突出貢獻專家或優秀中、青年專家稱號。
(2)公開發表的單篇作品獲得國家級文學獎項1個;
(3)正式出版的個人專著獲得省級文學常設性獎項1個;或公開發表的單篇作品累積獲得省級文學常設性獎項2個。
第四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文學創作專業的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如文學講習班),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五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較高的寫作技巧和豐富的創作經驗,已形成個人的藝術風格。
(二)獨立或合作創作正式出版文學新作品2部(文學評論著作l部)以上,并至少有1部受到省內文學界的高度評價,在全省有較大的影響和知名度。
(三)獨立創作的作品在全國性文學刊物(含文學評論刊物)發表2篇(含2篇)以上,或在省級文學刊物發表4篇(含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省文學界產生影響。
(四)比較圓滿地完成各級作協分配的創作任務,熱心扶持文學新人,對文學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第六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的文學作品,獲得省作協主辦文學常設性獎項1個;或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局、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組織的各項文學獎1個。
(二)獨立或合作的文學作品,獲得國家部門或國家級文學刊物組織的各項文學獎1個。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獨立或合作的文學作品,被省級出版社收入全省權威性的選集出版,并在全省產生較大影響。
2、獨立或合作的文學作品,被重要的文學刊物轉載并評價,在全省產生一定影響。
3、獨立或合作的文學作品,被改編成其他藝術門類,并在全省產生一定影響。
第七條 附則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及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