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檔案專業副研究館員資格條件
(2000年)
(2000年)
評定標準:檔案專業副研究館員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能,掌握相關學科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發展動態;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專業工作 經驗,能運用新技術傳播、開發檔案信息,解決本專業的疑難問題,完成難度較高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業績較顯著;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 著作;有培養專業人才和指導中級專業人員進行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部門專職從事檔案研究、開發、管理等崗位工作的在職在崗檔案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資格后,受聘館員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館員資格后,受聘館員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取得館員資格后,受聘館員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但取得館員資格后,受聘館員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館員資格后,受聘館員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 間,業績顯著,成績突出,完成并公開出版本專業有重大學術價值或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學術專著1部,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國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貢獻專家或優秀中、青年專家稱號。
2.科研成果獲國家級獎1項,或省(部)級一、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2項,或市(廳)級一等獎2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3.取得1項在全省推廣應用的本專業某一領域重大研究或技術成果。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之一:
(一)從事檔案編篡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與選題并擔任過20萬字以上匯編的編輯、審稿與制定方案,擔任過2種(每種10萬字以上)參考資料的編寫。
(二)從事接收征集、整理編目工作的人員,主持制定或修訂過本崗位的3個業務規范,主持完成5次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編目)工作或主持完成1種以上大型檢索工具的編制。
(三)從事開發利用工作的人員,主持制定或修訂過3個業務規范,進行過10次以上系統咨詢服務。
(四)從事鑒定工作的人員,主持制定或修訂過2種以上檔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鑒定過檔案500卷以上。
(五)從事縮微、計算機、裱糊及檔案保護等技術工作的人員,主持制定或修訂過本崗位的3個技術規范或標準,解決5個以上業務操作或設備維修方面的疑難問題。
從事其他檔案專業工作的人員,比照上述相應條件執行。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獲國家級、省(部)級獎1項,或市(廳)級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二等獎2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獨立完成的論文、著作及主持編纂的檔案匯編、參考資料,獲中國檔案學會三等獎以上1項,或省檔案學會一等獎1項,或省檔案學會二等獎2項的獎勵。
(三)主持或主要參與省(部)級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2項以上,執行情況良好(以立項文件為準)。
(四)從事檔案工作業績顯著,受到市(地)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作為專業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或專業工作項目,完成任務良好,經主管部門認可(以主管部門頒發文件為準)。
(六)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所在單位檔案工作達到國家二級以上標準,或在本專業某一領域業務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國家檔案局、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表彰。
2.應用或開發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或檔案開發利用工作取得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并且取得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肯定。
3.主持或參與制定市(地)級以上檔案館事業發展規劃、業務工作標準、規范、規章、規程及業務管理規定,其中3項付諸實施,效果良好(須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調查報告、業務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著作1部。
(二)完成學術著作1部,獨立撰寫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
(三)獨立撰寫學術論文3篇(至少有1篇在全國檔案學術水平較高的報刊上發表)。
(四)獨立撰寫學術論文2篇,并提交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的專項專業調查報告或業務報告1篇。(至少有1篇在全國檔案學術水平較高的報刊上發表)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申報材料要求以及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