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水電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1999年)
(1999年)
評定標準:水利水電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 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 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 作的能力;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水利水電專業從事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生產運行的水文、規劃專業、水工建筑專業(含港口、土建)、水利機械、電氣及金屬結構專業、工程地質、勘探專業(含測試、巖土)、工程測量專業以及相應的生產技術管理、質量管理、生產計劃管理、技術推廣、標準化和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二項:
1. 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2.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3.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中的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一項或中型工程二項以上,成果質量較好,并取得較顯著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能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繼續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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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擔任國家重點攻關項目專項、專題或二級課題負責人。
2.負責完成省(部)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試驗研究二項以上。
3.負責完成本專業復雜課題(或大型工程)試驗研究三項以上,或較復雜課題(或中型工程)試驗研究五項以上,或大、中型工程地質測試五項以上。
4.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推廣科技成果,負責完成二項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為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二)從事規劃、勘察、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負責河流規劃或區域規劃:完成流域面積10000km以上的二項以上,或流域面積5000km以上的三項以上,或流域面積1000km以上和全縣水利水電規劃五項以上。
2.擔任工程規劃、勘察、設計中的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一項以上,或中型工程二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五項以上。
3.擔任本專業主要單項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三項以上,或中型工程五項以上。
4.擔任工程設計總負責人:完成大、中型工程一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三項以上。
5. 負責二項大、中型水利水電主要機電產品重要工藝規程的編寫工作,或四種大、中型水利水電主要機電產品設計或制造。
(三)從事施工建設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工程施工技術總負責人:完成大、中型工程一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三項以上。
2.擔任工程施工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一項以上,或中型工程二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五項以上。
3.擔任工程單項施工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二項以上,或中型工程三項以上。
4.擔任機械、電氣安裝或金屬結構安裝技術總負責人:完成大、中型工程二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五項以上;或擔任分部技術負責人:完成大、中型工程四項以上。
5.擔任工程建設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專業技術部門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一項以上,或中型工程二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五項以上。
6.擔任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主任監理工程師:完成大型工程一項以上,或中型工程二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五項以上。
7.擔任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二項以上,或中型工程四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八項以上。
(四)從事生產運行(含技術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負責市級水文部門的全面技術業務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并有三年以上實踐工作經驗。
2. 負責省級水文部門的主要技術業務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并有三年以上實踐工作經驗。
3.負責工程生產運行管理本專業全面技術工作:大型工程三年以上,或中型工程五年以上,或農電骨干工程(裝機6000KW以上)十年以上;或主持全縣工程生產運行管理本專業全面技術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熟練地編制和執行本工程運行調度、檢查觀測、養護維修的規程和技術要求。
4.擔任大型施工(含安裝)企業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工作三年以上,或分部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工作五年以上,或中型施工(含安裝)企業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工作五年以上。
5.負責全市(或水土流失特別嚴重的縣)水土保持規劃、設計、施工、生產全面技術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6.負責一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技術管理或質量管理、生產計劃管理、新技術推廣、標準化、科技信息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擔任本專業技術審查或技術咨詢主辦工程師:完成大型工程二項以上,或中型工程五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十項以上,并有可考證的重要技術性建議被采納;或負責全縣本專業技術審查和技術指導工作五年以上,并有可考證的重要技術性建議被采納。
8.擔任省、市級建設行業主管工程師:主管項目建設管理、質監、監理、招投標、造價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工作實績,并主辦起草過有關建設管理辦法。(以正式頒布為準)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二)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新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新技術推廣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 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應用的科技成果二項以上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應有業務主管部門采納評價的證明材料)
(五)開發、消化創新國內外先進技術中作出重要技術貢獻或解決重大疑難技術問題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應有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價的證明材料)
(六)負責完成的專業技術工作有創新(大型工程一項或中型工程二項或小(1)型工程三項以上),其成果經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和采用,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應有主持審查部門評價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的獲獎論文2篇以上。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以及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有較高水平的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