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我省藥學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成績及合格標準已公布,現將有關交表審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合格標準
| 科 目 | 試卷滿分 | 合格線 | 科 目 | 試卷滿分 | 合格線 |
| 藥事管理與法規(初級) | 100 | 60 | 藥事管理與法規(中級) | 100 | 60 |
| 藥學專業實踐能力(初級) | 100 | 60 | 藥學專業實踐能力(中級) | 100 | 60 |
| 中藥學專業實踐能力(初級) | 100 | 60 | 中藥學專業實踐能力(中級) | 100 | 60 |
| 制藥專業實踐能力(初級) | 100 | 60 | 制藥專業實踐能力(中級) | 100 | 60 |
| 藥學專業知識(初級) | 100 | 60 | 藥學專業知識(中級) | 100 | 60 |
| 中藥學專業知識(初級) | 100 | 60 | 中藥學專業知識(中級) | 100 | 60 |
| 制藥專業知識(初級) | 100 | 60 | 制藥專業知識(中級) | 100 | 60 |
| 藥事管理與法規(制藥)(初級) | 100 | 60 | 藥事管理與法規(制藥)(中級) | 100 | 60 |
網上報名時選擇“省直”的考生,請于2016年3月29日至4月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到廣州市天河路13號潤粵大廈4樓省人事考試局服務大廳送交資料。
各市考生的考后復核由所在地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我省各級考試管理機構及材料受理的具體聯系方式見附表(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網站公布為準)。
三、考后復核材料清單
1.考生報名表(此表要到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才有效);
2.考生報名承諾書一份(見附件1);
3.考生有效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條件、以駐店藥師資格報考初級者,需提交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駐店藥師資格證、駐店藥師注冊證(有效期內)、駐店藥師繼續教育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在審核期限內,本人因事無法前來須委托他人送審的,要提交代辦委托書(見附件2),并在之后一個月內,由本人前往送審點再次送審。
4. 符合報考條件中第2條第(1)-(3)款者還需提交藥師或相關初級資格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并加蓋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四、注意事項
廣大考生一定要特別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國家規定,凡逾期未提交資料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逾期和資格審核未通過的人員將不予核發證書。
各市考試管理機構要認真審核資格條件,按期完成考后復核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將此項考試的審核工作情況報告及合格人員統計表、逾期未交表人員統計表加蓋公章報省人事考試局。
附件:1.《考生報名承諾書》
2.《代辦委托書》
廣東省人事考試局
2016年3月28日
201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