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設置的職業(執業)資格(水平)考試一覽表
| 序號 | 資格名稱 | 參考文件 | 備注 |
| 1 | 房地產估價師 | 國家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 | 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
| 2 | 注冊資產評估師 | 國家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職發〔1995〕54號 )和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1999〕23號) | 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
| 3 | 執業(中)藥師 | 國家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和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補充規定》(人辦發〔2001〕49號) | 可聘任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
| 4 | 造價工程師 |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 | 可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
| 5 | 注冊稅務師 | 國家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 | 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
| 6 | 企業法律顧問 | 國家人事部、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 | 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
| 7 | 注冊城市規劃師 |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和《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9號) | 可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
| 8 | 價格鑒證師 |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監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 | 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
| 9 | 棉花質量檢驗師 | 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70號) | 可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
| 10 | 房地產經紀人 | 關于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8號) | 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
| 11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國家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 | 可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
| 12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國家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06號) | 可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
| 13 | 注冊驗船師 | 國家人事部、交通部、農業部關于印發《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7]93號)及《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 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
| 14 |
注冊測 繪師 |
國家人事部、測繪局關于印發《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7〕14號) | 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
| 15 | 質量專業 | 國家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0〕123號) | 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質量工程師職務 |
| 16 | 出版專業 | 國家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86號) | 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編輯(技術編輯或一級校對)職務 |
| 17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國家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號) | 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
| 18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國家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 | 可聘任工程師職務 |
| 19 |
管理咨 詢專業人員 |
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71號) | 可聘任經濟師或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 |
| 20 |
物業管 理師 |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5號) | 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
| 21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 | 國家人事部、信息產業部關于印發《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0號) | 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 |
| 22 | 計量師 | 國家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40號) | 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
| 23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 | 國家人事部、交通部關于印發《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1號) | 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士職業水平證書,可聘任技術員或者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職業水平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 |
| 24 |
社會工 作者 |
國家人事部、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1號) | 可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
| 25 | 招標采購專業人員 | 國家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7]63號) | 可聘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
| 26 | 外銷員 |
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70號 ) |
可聘任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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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 務師 |
可聘任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 ||
| 27 |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 | 國家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16號 ) | 可聘任助理經濟師、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
| 28 | 執業醫師 | 國家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部長令 [1999]第4號) |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
| 29 | 執業護士 | 國家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第74號) | 可聘任護士或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 |
| 30 |
監理工 程師 |
國家建設部、人事部印發《<關于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建監[1993]415號)和《關于印發〈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具體辦法〉的通知》(建監〔1994〕99號) | |
| 31 | 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 |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 (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 》和《勘察設計注冊木工程師(道路工程) 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國人部發〔2007〕1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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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注冊建筑師 | 國家建設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52號1996年7月1日發文)和《關于印發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考核認定及報考規定的通知》(建注字[1995]第25號) | |
| 33 |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 | 國家人事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9號)和《關于調整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9〕137號 ) | |
| 34 | 拍賣師 | 人事部關于印發《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30號) | |
| 35 | 假肢與矯形器制作師 | 人事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假肢與矯形器制作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7〕38號) | |
| 36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 |
| 37 | 礦產儲量評估師 | 人事部關于印發《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3號) | |
| 38 | 注冊咨詢工程師 |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7號) | |
| 39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 |
| 40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3〕24號) | |
| 41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3〕25號) | |
| 42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3〕26號) | |
| 43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3〕26號) | |
| 44 | 注冊設備監理師 | 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疫總局關于印發《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40號) | |
| 45 | 一、二級建造師 |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及《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 |
| 46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省人事廳、建設廳、環保局印發《轉發人事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5〕291號) | |
| 47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 | 省人事廳、建設廳、水利廳印發《轉發人事部、建設部、水利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5〕292號) | |
| 48 |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 | 省人事廳、省地震局印發《轉發人事部、中國地震局關于印發〈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5〕289號) | |
| 49 | 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 省人事廳、建設廳印發《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5〕312號) | |
| 50 |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 | 省人事廳、建設廳印發《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5〕313號) | |
| 51 |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 | 省人事廳、建設廳印發《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5〕314號) | |
| 52 | 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 | 省人事廳、建設廳印發《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粵人發〔2005〕315號) | |
| 53 | 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 | 國家人事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認證制度暫行規定》和《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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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工業設計師 |
省人社廳關于印發《工業設計職業資格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試點工作暫行辦法》和 《工業設計職業資格(專業技術人員) 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0〕268號) |
取得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