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職稱(職務)評審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職稱(職務)由省里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其他等級教師職稱(職務)評審按現行辦法和相關規定,由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按照現有職能分工,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實施。省直管縣(市)可開展一級教師職稱(職務)評審。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與中小學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不再進行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實現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相統一。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采取實地考核和集中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進行,評審應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重學歷輕能力、重資歷輕業績的傾向,對在師德師風、教育教學、業務能力、一線實踐經歷(含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支教經歷及援藏援疆工作經歷等)和科研業績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教師,在職稱(職務)評審中實行激勵政策。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綜合評審、公示確認的程序開展。
第二章 個人申報
第六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申報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已完成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年度崗位異動核準后,尚有專業技術崗位空缺的學校(單位),自主確定并公布當年使用的崗位數量、名稱、任職條件等。縣(市、區)根據編制和崗位情況確定公布跨校評聘的崗位名稱、數量、任職條件。
第七條 符合任職條件的教師自主對崗 (專業)申報(學科專業目錄見附件2-1),向學校(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如實提供相關材料(附件2-2),并作出真實性承諾。參加跨校評聘的教師經所在學校(單位)同意,按人事隸屬關系,可向所屬縣市區轄區內或市直范圍內實行跨校評聘的學校(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師,由其進行人事代理的縣及縣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進行申報。
第三章 考核推薦
第八條 學校(單位)組建考核推薦委員會,擇優推薦參評人員。委員會人數原則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線教師不少于70%。委員會成員必須經學校(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差額投票選舉產生,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各學校(單位)考核推薦委員會名單報所屬教育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條 學校(單位)考核推薦委員會參照《湖南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湖南省幼兒園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湖南省特殊教育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湖南省教研人員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和《湖南省校外教育機構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結合學校(單位)實際,對參評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全面審核把關,采取多種方式對申報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并根據審核考核結果,在學校(單位)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差額推薦參評人員。
第十條 學校(單位)對擬推薦的參評人員基本情況(學歷、資歷、計算機、繼續教育、獎項、業績等)在單位內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跨校參評人員基本情況,在其所在學校(單位)和組織跨校申報學校(單位)同時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單位)按照“誰審核,誰簽名,誰負責”的管理制度,對職稱(職務)申報材料再次嚴格把關,逐一審核原件,在對應的復印件上簽署審核人姓名、加蓋公章,并簽署意見后,按照管理權限報相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呈報。
第十二條 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應按照上述規定,組建考核推薦委員會對參評教師進行全面考核推薦,并按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公示后送人事代理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嚴格審核把關,在網絡媒體上公示后按管理權限呈報。
第四章 綜合評審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采取實地考核和集中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對參評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積極探索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評審。實地考核采取現場聽課、教師座談、學生及學生家長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對參評人員的師德師風、教學能力、教學管理行為、教學效果等做出評價。集中評審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職稱政策,對參評人員的教學業績、任職資歷、任職條件、教研教改水平等進行細化量化評分,綜合實地考核情況,做出全面評價。
第十四條 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推薦我省高級職稱評委庫委員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號)的要求組建相應層級評委庫。評委庫由一線教師和教研人員組成,一線教師不少于70%,其中正高級教師評委庫由中小學教育領域知名教師、專家、學者組成。各級評委庫成員由學校(單位)推薦審查,教育部門考察、遴選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準發文確認。評委庫成員實行任期制,一般任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 職稱(職務)評審實行年度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各級年度評審委員會是評審工作的最高評價機構,直接對當年度參評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議、表決、確定擬通過人選。
按照現有職能分工組建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正高級教師和高級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評委人數不少于17人;一級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評委人數不少于13人;二、三級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評委人數不少于7人。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專家組,各學科(專業)評審專家組人數不少于3人,負責對本學科(專業)參評人員實施評審。
第十六條 為確保公平公正,集中評審開評前1天,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同級職改部門和教育部門根據評委抽取規定和年度評審的評委數量、學科(專業)需求,采用統一的“評委管理與語音通知”系統等方式從評委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各級年度評審委員會。抽取名單密封打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評審會議上當場拆封,宣布確認。
第十七條 年度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學科)評審組的,先由專業(學科)評審組根據實地考核和量化評議情況,提出初審差額推薦人選,并經交叉復審后,送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表決。
評審委員會根據核準的職稱(職務)評審職數及有關規定綜合評價后,進行實名制投票表決,獲得出席評委數量2/3以上(含2/3)贊成票數且有相應評審職數的確定為擬通過人員。
第五章 公示確認
第十八條 對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審擬通過人員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三級教師、二級教師評審擬通過人員,經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示審核確認;一級教師評審擬通過人員,經市州(或省直管縣市)教育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示審核確認;高級教師評審擬通過人員,經市州教育部門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公示、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后,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再次公示,并審核確認。正高級教師評審通過人員經省級教育部門審查后,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示審核確認,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條 經審核確認公布的人員,統一頒發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城市(省市縣區政府機構所在地)中小學教師評聘中級職稱(職務)應有1年以上農村學校工作經歷,評聘高級教師職稱(職務),應累計有2年以上農村學校工作經歷。
第二十二條 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抄襲、剽竊和侵占他人成果,違反師德師風經查實無誤的人員,在職稱(職務)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均實行一票否決。在職稱(職務)評審后舉報查實的,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全省實行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的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機構中的現有在崗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評審辦法和實施細則、考核推薦實施辦法和跨校評聘辦法等配套文件,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