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知識產權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和《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實習員資格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實施3年。試行中有何問題及意見,請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知識產權局協調與合作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2017年12月29日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以下簡稱本專業)研究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研究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的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本專業研究員必須具備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務技能,具有對本專業某一學術領域獨立開展深入研究的能力,能夠擔任本專業學科帶頭人;熟練掌握本專業某一應用領域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內外行業發展趨勢和研究前沿,具有一定開拓創新能力,能夠參與行業政策、規則和標準制定;精通專利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熟悉國際知識產權規則,能夠帶領團隊開展國內、國際重大知識產權案件訴訟和談判。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本專業研究員應具備豐富的從業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可以主持并承擔本專業重點研究課題和項目的能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以及培養和指導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全國范圍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本專業研究員應當主持并承擔過本專業高水平或重大研究項目,業績顯著;主導解決過本專業領域重大、疑難或涉外問題,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本專業某一領域具有獨到見解,提出的建議被納入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政策、標準,具有較大影響力;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專業水平和業績成果業內公認。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本專業研究員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適用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條件,并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其辦公室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專利代理、審查、管理和情報分析等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學風嚴謹,在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專業副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勝任本職工作,圓滿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務,連續5年考核稱職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專業副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
2. 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內不得申報,且處分期不計算資歷。
3. 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4. 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政策規定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該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并記入誠信檔案;如評審通過,取消其評審結果,并予以通報。
5. 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本專業副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者。
(二)可突破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情形:
1. 擔任國家、省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滿3年者。
2. 入選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
3. 具有本專業副研究員資格,入選全國“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
第十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按照《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指導中級以上本專業研究人員開展相關工作,效果顯著;或培養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取得本專業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全面掌握專利代理理論與實踐技能,能夠獨立解決專利申請、復審、無效或其他代理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在行業內工作成績突出,累計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獲授權500件以上,授權率90%以上,代理專利復審案10件以上,代理專利無效案10件以上。
2. 作為主要負責人為重大專利糾紛案件提供訴訟、仲裁或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法律代理及咨詢服務2次以上。
3. 代理專利糾紛案件累計挽回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
4. 作為主要負責人為2項以上標準必要專利提供申請、復審、無效、轉讓的代理服務。
5. 主持完成本專業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6. 主持省級以上本專業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7. 負責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制訂修訂工作。
(二)從事專利審查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全面掌握專利審查業務知識和技能,能夠獨立解決專利審查、復審、無效及其他審查業務中的疑難問題,具有主持和指導專利審查業務部門工作的能力和經驗,累計審查專利申請案及復審案500件以上。
2.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3. 主持省級以上專利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4. 負責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制訂修訂工作。
(三)從事專利管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的專利管理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 全面掌握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交易、運用、轉化、投融資和專利聯盟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擔任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期間,本單位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2項以上,或累計實現專利許可、轉讓收益10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完成專利質押融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專利成果應用轉化項目2項以上,實現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3.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4. 主持省級以上專利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5. 負責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制訂修訂工作。
(四)從事專利情報分析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專利分析評議工作2項以上。
2. 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專利預警研究報告2項以上,對行業發展發揮重大作用,創造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4. 主持省級以上專利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5. 負責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制修訂工作。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的發明專利獲中國專利金獎2項以上,或廣東專利金獎4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應對337調查或代理重大專利糾紛案件勝訴2件以上。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的專利案件入選國家、省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項以上。
(四)在本專業工作領域獲的國家或省(部)級嘉獎2次以上。
(五)撰寫本專業研究報告或專利信息分析報告對政府決策提出創新性、建設性意見,被國家或省(部)級政府或同級部門采納2次以上。
(六)在工作中創新解決了本專業疑難問題,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重要經驗或做法,作為典型經驗在全國或全省范圍推廣1次以上。
(七)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本專業項目,研究成果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顯著作用,經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第十四條 學術成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高水平論文3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國際或全國性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4篇以上(宣讀的論文須收入到論文集)。
(四)為解決復雜、疑難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專利研究報告4篇以上,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五)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學術期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并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具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企事業單位專利發展規劃或戰略布局、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規程、專利信息分析報告、專利審查研究報告、專利撰寫或代理研究報告、專利法律業務研究報告等3篇以上,被單位采用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的。
(六)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2名)累計獲得2項以上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或累計獲得3項以上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得4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資格級別為正高級,名稱為“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分設“知識產權專利代理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審查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管理研究員”和“知識產權專利情報分析研究員”。
第十六條 本資格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試行實施,試行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