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廣東省電力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熱愛電力事業,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基本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及工作方法,初步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基本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相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對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有一定的了解,并在實踐中正確應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一、本專業助理工程師應具有與本資格相應的專業技術工作能力,獲取和處理本專業一般信息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掌握其工作流程的技能,能解決本專業一般技術性問題;具有協助或參與完成本專業一般性科研、設計、生產或技術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本專業技術員應具有完成本專業輔助性業務工作或一般性技術操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一、本專業助理工程師在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結合本職工作,在完成本專業小型以上各類電力工程項目中,能解決本專業一般技術性問題,較好地完成本崗位工作任務,取得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經專家和所在單位認可。
二、本專業技術員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所承擔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績,得到單位的認可。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考核認定)廣東省電力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于本章第七條規定的評審(考核認定)范圍,并按規定的申報程序,提交真實可靠、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申報條件要求的申報材料,方可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本資格。
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范圍、未達到本資格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標準和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程序,以及未如實申報的,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已評審(考核認定)通過的,其評審(考核認定)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考核認定)范圍
凡在我省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用電等電力工程專業的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和生產運行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均屬本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范圍,具體如下:
一、科學研究:包括基礎理論和應用技術的科研、試驗、技術開發、推廣及其技術管理。
二、規劃設計:包括規劃、勘測、設計及其技術管理。
三、施工建設:包括建筑、安裝、調試、施工機械、監理、安全管理、質量監督及其技術管理。
四、生產運行:包括發供電運行、檢修、技術改造、修造、安全與技術監督及其技術管理。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員資格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各年度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員資格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原則上為1年)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人為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以及有意隱瞞事實真相未如實申報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后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考核認定
經統一考試入學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不含業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參加省組織的自學考試獲得本專業大學專科或中專學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符合本資格條件要求,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資格: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資格:
1、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后,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2、本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3、本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技術員資格:
本專業大學專科或中專畢業后,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二、申報評審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資格:
1、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2、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3、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可申報評審技術員資格:
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或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三、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或取得非本專業技術員資格,或取得非工程系列員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其在本專業崗位上工作時間須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歷年限,并參加由省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且取得合格證書。
四、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粵人社發[2017]146號已明確,具體要求見當年通知)。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一、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員資格后,申報評審(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履行崗位職責,每年必須完成本單位所規定的本崗位各項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2項以上本單位生產、運行、檢修、維護、施工或修造等專業技術工作。
2、參與完成1項以上中小型電力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調試、技術改造等輔助性專業技術工作或一般性技術操作工作。
3、參與完成1項以上中小型電力實驗測試項目及編寫報告的全過程。
二、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技術員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履行崗位職責,每年必須完成本單位所規定的本崗位各項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協助完成1項(次)以上本單位生產、檢修、施工或修造等專業技術工作。
2、協助完成本專業小型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調試、技術改造等輔助性專業技術工作或一般性技術操作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1項以上。
3、參與完成1項以上小型電力實驗測試項目的全過程。
第十二條 業績成果條件
一、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技術員資格后,申報評審(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電力單位以上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電力單位以上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三)在本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作出成績,獲電力單位先進工作者(技術標兵)榮譽稱號。
(四)中小型以上各類電力工程項目檢修、技術改造、實驗測試成果1項,經相關主管部門評審驗收通過的參加者。
(五)中小型以上電力工程施工項目的施工1項,竣工項目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評審驗收通過的參加者。
(六)充分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完成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任務,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業績較突出,獲得同行好評和單位認可。
(七)提出的業務可行性建議或工作計劃1項以上,被采納應用,獲得同行好評和單位認可。
二、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技術員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電力單位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參加者(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電力單位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參加者(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小型以上各類電力工程項目檢修、技術改造、實驗測試成果1項,經相關主管部門評審驗收通過的參加者。
(四)小型以上電力工程施工項目的施工1項,竣工項目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評審驗收通過的參加者。
(五)充分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完成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任務,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業績較突出,獲得同行好評和單位認可。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資格名稱分別為:
(一)助理工程師資格名稱為:電力電氣工程助理工程師、新能源電力工程助理工程師、機電及節能工程助理工程師、電力通訊與信息自動化工程助理工程師、電力土建工程助理工程師、電力工程管理助理工程師,級別為助理級(初級)。
(二)技術員資格名稱為:電力電氣工程技術員、新能源電力工程技術員、機電及節能工程技術員、電力通訊與信息自動化工程技術員、電力土建工程技術員、電力工程管理技術員,級別為員級(初級)。
第十四條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材料必須與申報本資格的專業相符,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材料的時效為取得技術員資格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本資格條件的規定,提交與本專業相關的申報材料,并把申報另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系列的2個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后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取得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資格。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專業資格條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門設置的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考核認定)范圍,不得降低評審(考核認定)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考核認定)程序。凡違反的,評審(考核認定)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