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產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水產專業工程師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有關的標準、規程、法規,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最 新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有一定價值的科技 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較熟練運 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海、淡水增養殖、海洋捕撈、漁業制冷及水產品加工、漁業機電、漁船設計與修造、漁港工程、水產資源及環境保護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省科學技術協會丁穎科技獎獲得者。
3.在本專業領域工作業績突出并有創造發明,獲得專利者。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市(廳)級以上一項或縣級兩項重點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課題)的研究。
(二)獨立(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一項產品的設計、制造、或工程設計、安裝以及技術支援工作。
(三)在產品或設備研究、設計、生產、安裝、使用維修、改造工作中,獨立解決過兩項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或總結有效地組織協調生產各個環節工作的經驗、編寫、修改、完善本部門分管范圍的工作計劃、規章制度,并得到實際采用。
(四)參與兩項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
(五)參與市(廳)級以上一項或縣級兩項的技術推廣項目或技術開發項目。
(六)在豐產試驗或生產中,至少負責一個環節(或一個項目)的設計、施工。
(七)參與制定一項本部門或分管范圍內的生產、技術試驗、示范、推廣、良種繁育、技術開發等方面的規劃。
(八)負責編寫過水產技術推廣的培訓教材,并承擔過水產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班教學工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縣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頂上 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負責完成推廣一項被 到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采納的水產科技成果,取得較顯著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并得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的認可。
(四)負責完成一項本專業或分管項目主要產品設計和生產、施工安裝及重要的專業技術工作。
(五)在科技興漁、技術推廣、技術開發、經營管理、參與大面積豐產片以及解決生產技術的疑難問題上取得突出成績或獲得突破,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三)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四)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
(五)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1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水產專業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有關詞誤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稱職以上”含稱職,“2年以上”含2年。
2.“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是指:有“CN”或“ISSN”號的專業刊物,或省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專業刊物。
3.“市級專業期刊”是指:市級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專業刊物。
4.“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是指: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學術會議。
5.“科技成果獎”包括: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星火計劃獎、豐收獎、農業技術推廣獎,優秀設計獎等項。
6.“大面積豐產片”是指:本地區該品種養殖面積累計達1000畝以上。
7.“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是指:新增效益折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上。
8.“市級以上”是指;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縣級以上”包括縣、縣級市、縣級區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