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以下簡稱本專業)研究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研究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的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本專業研究員必須具備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務技能,具有對本專業某一學術領域獨立開展深入研究的能力,能夠擔任本專業學科帶頭人;熟練掌握本專業某一應用領域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內外行業發展趨勢和研究前沿,具有一定開拓創新能力,能夠參與行業政策、規則和標準制定;精通專利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熟悉國際知識產權規則,能夠帶領團隊開展國內、國際重大知識產權案件訴訟和談判。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本專業研究員應具備豐富的從業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可以主持并承擔本專業重點研究課題和項目的能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以及培養和指導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全國范圍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本專業研究員應當主持并承擔過本專業高水平或重大研究項目,業績顯著;主導解決過本專業領域重大、疑難或涉外問題,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本專業某一領域具有獨到見解,提出的建議被納入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政策、標準,具有較大影響力;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專業水平和業績成果業內公認。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本專業研究員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適用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條件,并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其辦公室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專利代理、審查、管理和情報分析等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學風嚴謹,在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專業副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勝任本職工作,圓滿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務,連續5年考核稱職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專業副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
2. 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內不得申報,且處分期不計算資歷。
3. 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4. 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政策規定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該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并記入誠信檔案;如評審通過,取消其評審結果,并予以通報。
5. 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本專業副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者。
(二)可突破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情形:
1. 擔任國家、省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滿3年者。
2. 入選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
3. 具有本專業副研究員資格,入選全國“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
第十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按照《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指導中級以上本專業研究人員開展相關工作,效果顯著;或培養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取得本專業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全面掌握專利代理理論與實踐技能,能夠獨立解決專利申請、復審、無效或其他代理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在行業內工作成績突出,累計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獲授權500件以上,授權率90%以上,代理專利復審案10件以上,代理專利無效案10件以上。
2. 作為主要負責人為重大專利糾紛案件提供訴訟、仲裁或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法律代理及咨詢服務2次以上。
3. 代理專利糾紛案件累計挽回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
4. 作為主要負責人為2項以上標準必要專利提供申請、復審、無效、轉讓的代理服務。
5. 主持完成本專業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6. 主持省級以上本專業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7. 負責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制訂修訂工作。
(二)從事專利審查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全面掌握專利審查業務知識和技能,能夠獨立解決專利審查、復審、無效及其他審查業務中的疑難問題,具有主持和指導專利審查業務部門工作的能力和經驗,累計審查專利申請案及復審案500件以上。
2.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3. 主持省級以上專利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4. 負責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制訂修訂工作。
(三)從事專利管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的專利管理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 全面掌握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交易、運用、轉化、投融資和專利聯盟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擔任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期間,本單位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2項以上,或累計實現專利許可、轉讓收益10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完成專利質押融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專利成果應用轉化項目2項以上,實現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3.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4. 主持省級以上專利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5. 負責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制訂修訂工作。
(四)從事專利情報分析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專利分析評議工作2項以上。
2. 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專利預警研究報告2項以上,對行業發展發揮重大作用,創造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 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4. 主持省級以上專利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5. 負責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制修訂工作。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的發明專利獲中國專利金獎2項以上,或廣東專利金獎4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應對337調查或代理重大專利糾紛案件勝訴2件以上。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的專利案件入選國家、省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項以上。
(四)在本專業工作領域獲的國家或省(部)級嘉獎2次以上。
(五)撰寫本專業研究報告或專利信息分析報告對政府決策提出創新性、建設性意見,被國家或省(部)級政府或同級部門采納2次以上。
(六)在工作中創新解決了本專業疑難問題,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重要經驗或做法,作為典型經驗在全國或全省范圍推廣1次以上。
(七)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本專業項目,研究成果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顯著作用,經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第十四條 學術成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高水平論文3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國際或全國性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4篇以上(宣讀的論文須收入到論文集)。
(四)為解決復雜、疑難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專利研究報告4篇以上,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五)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學術期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并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具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企事業單位專利發展規劃或戰略布局、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規程、專利信息分析報告、專利審查研究報告、專利撰寫或代理研究報告、專利法律業務研究報告等3篇以上,被單位采用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的。
(六)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2名)累計獲得2項以上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或累計獲得3項以上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得4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資格級別為正高級,名稱為“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分設“知識產權專利代理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審查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管理研究員”和“知識產權專利情報分析研究員”。
第十六條 本資格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試行實施,試行3年。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的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必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并對本專業某一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本專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流程,了解國際規則;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發展趨勢和研究前沿,并能夠將新理論和新知識應用于工作實踐。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應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處理本專業較為復雜和疑難的問題,具有主持完成本專業研究課題和項目的能力;具有培養和指導初級和中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應當主持并承擔過本專業較高水平或較為重大的政府基金項目或研究課題,業績較為顯著;主導解決過本專業領域較為重大、疑難或涉外問題,取得較為顯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參與法律、法規或政策制定;公開發表、出版過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本專業副研究員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適用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條件,并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其辦公室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專利代理、審查、管理和情報分析等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學風嚴謹,能勝任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勝任本職工作,圓滿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務,連續4年考核稱職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
2. 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內不得申報,且處分期不計算資歷。
3. 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4. 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政策規定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該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并記入誠信檔案;如評審通過,取消其評審結果,并予以通報。
5. 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或相近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者。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者。
(三)可突破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情形:
1. 擔任國家、省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
2. 入選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全國“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全國專利信息領軍人才并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者。
(四)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與本資格相對應的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第十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按照《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有關規定,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條例》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指導中、初級以上本專業研究人員開展相關工作,效果顯著;或培養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取得本專業研究實習員以上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能夠熟練解決專利申請、復審、無效等復雜業務問題,具有主持業務部門工作的能力,累計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獲授權300件以上,授權率85%以上,代理專利復審案10件以上。
2. 作為主要負責人為1項以上標準必要專利、中國專利金獎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廣東省專利金獎的發明專利提供申請、復審、無效、轉讓代理服務。
3. 作為主要負責人為重大專利糾紛案件提供過訴訟、仲裁或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法律代理及咨詢服務1次以上。
4. 代理委托人處理專利糾紛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提交法院的案件代理律師排序前2位)。
5.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6. 參與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國際或國家行業性標準制修訂工作,并參與起草涉及本專業的相關內容。
7. 主持市(廳)級以上本專業規章、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二)從事專利審查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能夠熟練解決專利審查、復審、無效及其他審查業務中的復雜問題,具有主持專利審查業務室以上審查部門工作的能力,累計審查專利申請案及復審案300件以上。
2.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3. 參與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
4. 主持市(廳)級以上專利規章、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三)從事專利管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技創新項目的專利管理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 熟練掌握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交易、運用、轉化、投融資和專利聯盟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擔任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期間,本單位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1項以上,或累計實現專利許可、轉讓收益5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或累計完成專利質押融資額1000萬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專利成果應用轉化項目1項以上。
3.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4. 參與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
5. 主持市(廳)級以上專利規章、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四)從事專利情報分析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創新項目的專利檢索、申報和信息分析工作2項以上。
2.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評議工作2項以上。
3. 擔任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業務主要負責人期間,主持建立專利信息運用機制,運用專利信息解決創新關鍵問題;或通過專利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等相關工作為企事業單位節約研發成本或創造收益500萬元以上。
4.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5. 參與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
6. 主持市(廳)級以上專利規章、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代理發明專利獲得中國專利金獎1項以上,或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累計2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應對337調查或代理重大專利糾紛案件勝訴1件以上。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的專利案件入選國家、省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四)參與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勝訴40件以上,并主持制訂修訂2項以上企事業單位專利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社會和經濟效益較為顯著。
(五)主持推動本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優勢示范或省級示范稱號;或推動本企事業單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并連續通過2次年審。
(六)主持建立專利信息庫、專利情報分析系統或專利管理體系,解決企事業單位技術研發和專利運用問題,社會和經濟效益較為顯著,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七)在本專業工作領域獲得市(廳)級以上嘉獎2次以上。
(八)撰寫本專業研究報告或專利信息分析報告對政府決策提出創新性、建設性意見,被市(廳)級以上政府或同級單位采納2次以上。
(九)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項目,研究成果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重要作用,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第十四條 學術成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以上(主要編著者)。
(二)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3篇以上(宣讀的論文須收入到論文集)。
(四)為解決較復雜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專利研究報告3篇以上,報告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書面推薦,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五)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學術期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并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有較高實踐作用的專利發展規劃或戰略布局、專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規程、專利情報分析、專利糾紛處理等本專業相關研究報告2篇以上,被單位采用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六)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2名)獲得1項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或累計獲得2項以上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得3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資格級別為副高級,名稱為“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分設“知識產權專利代理副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審查副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管理副研究員”和“知識產權專利情報分析副研究員”。
第十六條 本資格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試行實施,試行3年。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的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必須掌握專利及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了解國際規則;了解本專業新的發展趨勢,并在實踐中加以應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應當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基本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處理一定難度的專業問題;能夠具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應當主持或參與完成本專業一般性研究項目;解決過本專業一般性問題,參與地方法規規章、政策制定,發表、出版過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本專業助理研究員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適用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條件,并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其辦公室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專利代理、審查、管理和情報分析等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學風嚴謹,能勝任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專業研究實習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勝任本職工作,圓滿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務,連續3年考核稱職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實習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
2. 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內不得申報,且處分期不計算資歷。
3. 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4. 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政策規定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該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并記入誠信檔案;如評審通過,取消其評審結果,并予以通報。
5. 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本專業研究實習員或相近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者,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年者。
(三)入選全國專利信息師資人才和全國專利信息實務人才,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可突破上述學歷、資歷條件。
(四)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與本資格相對應的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第十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按照《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有關規定,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條例》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一)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比較系統地了解專利審查和專利代理業務知識,能熟練地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分類、檢索,熟悉專利審查或代理程序和工作方式,準確掌握專利申請文書各項要求,比較準確地把握審查基準,具有一定獨立撰寫、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回復審查意見和復審申請書的工作經驗,累計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獲授權100件以上。
2. 熟悉專利糾紛案件的代理和咨詢工作,全面系統地掌握專利法律法規和相關訴訟規則,具有一定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和專利談判的實踐經驗,能夠獨立完成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復審、無效和行政訴訟,作為主要負責人累計代理專利訴訟、仲裁和無效申請案件10件以上。
3.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二)從事專利審查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熟練掌握專利審查業務規范,對某一技術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獨立開展發明專利審查、撰寫審查意見通知書和進行復審等工作的經驗,累計審查專利申請案及復審案200件以上。
2. 撰寫專利審查業務分析報告,研究成果對提升審查業務效率和質量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經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3.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三)從事專利管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科技創新項目的專利管理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 負責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期間,將本單位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申請專利并取得授權5項以上;或實現專利交易、專利許可、專利質押融資5項以上;或通過采取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3. 從事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交易、運用、轉化、投融資、專利聯盟等方面工作4年以上,推動所在企事業單位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運用或交易機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4.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四)從事專利情報分析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創新項目的專利檢索、申報和信息分析工作2項以上,或完成市(廳)級以上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評議工作2項以上。
2. 熟悉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中的專利情報分析工作,能夠獨立完成從立項到研發全過程的專利信息挖掘、檢索、分析和技術轉化工作,通過專利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等相關工作為本單位節約研發成本或創造收益并受單位嘉獎2次以上。
3.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代理發明專利獲得市(廳)級以上專利獎勵2項以上。
(二)參與代理的專利案件入選國家、省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三)參與應對337調查或重大專利糾紛案件勝訴1件以上。
(四)參與代理專利糾紛案件勝訴10件以上。
(五)在本專業領域獲得縣(區)級以上嘉獎1次以上。
(六)在企事業單位任知識產權部門業務骨干,推動本單位獲得市級以上知識產權優勢、試點、示范稱號,或本單位參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徹實施,并通過貫標認證。
(七)參與完成專利許可、轉讓的談判等專業工作10次以上。
(八)獨立圍繞單一產品或技術的生產研發開展專利信息分析,撰寫專利信息分析報告2份以上,對產品或技術研發產生積極效果,經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九)主持完成縣(區)級以上本專業項目,研究成果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積極作用,經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第十四條 學術成果條件
申報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學術期刊(具有CN刊號及ISSN刊號)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1篇以上或在市(廳)級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以上(宣讀的論文須收入到論文集中)。
(四)為解決較復雜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專利研究報告2篇以上,經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五)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有一定實踐指導意義的企事業專利發展規劃或戰略布局、企事業專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規程、專利信息分析報告、專利審查研究報告、專利撰寫或代理研究報告、專利法律業務研究報告2篇以上,被單位采用的并取得一定實踐成果的,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六)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2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得2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資格級別為中級,名稱為“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分設“知識產權專利代理助理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審查助理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管理助理研究員”和“知識產權專利情報分析助理研究員”。
第十六條 本資格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試行實施,試行3年。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實習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實習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研究實習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的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本專業研究實習員必須基本掌握專利及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初步了解國際規則,初步了解本專業新的發展趨勢,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對本專業國內外專業狀況和發展趨勢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實踐中正確應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本專業研究實習員應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具有完成一般性代理、審查、管理、情報分析和科研等工作的能力以及操作技能,具有獲取和處理本專業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本專業研究實習員在高、中級專業技術人才指導下,能結合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取得一定的工作業績。能對專利專業技術工作實踐作一般性的理論總結。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本專業研究實習員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適用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條件,并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其辦公室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專利代理、審查、管理和情報分析等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應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學風嚴謹,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能勝任專業本職工作,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
2. 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內不得申報,且處分期不計算資歷。
3. 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4. 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政策規定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該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并記入誠信檔案;如評審通過,取消其評審結果,并予以通報。
5. 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者。
(二)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
第十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按照《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有關規定,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條例》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代理或審查專利申請、復審和無效案件10件以上。
(二)參與處理專利糾紛訴訟或仲裁案件10件以上。
(三)參與完成本單位科研項目、新產品開發研究項目1項以上。
(四)參與完成縣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1項以上。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比較突出,獲得同行好評和單位認可(用人單位出具鑒定)。
(二)獲得縣級以上專利獎勵的項目完成人(以項目結題證書和獲獎證書為準)。
(三)參與完成本單位科研項目、小型工程項目獲得一定的效益,受單位表彰(以表彰證書或通告為準)。
(四)提出業務建設可行性建議或工作計劃1項以上,并被采納應用,獲得同行好評和單位認可(用人單位鑒定或2名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推薦)。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資格級別為初級,名稱為“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實習員”,分設“知識產權專利代理研究實習員”、“知識產權專利審查研究實習員”、“知識產權專利管理研究實習員”和“知識產權專利情報分析研究實習員”。
第十五條 本資格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第十六條 本資格條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試行實施,試行3年。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資格分別指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實習員資格。
2. 知識產權專利包括專利代理、專利審查、專利管理、專利情報分析等。
3. 專利代理:代理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復審和宣告專利權無效,代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以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代理與專利有關的訴訟,進行專利申請、無效、轉讓、訴訟等咨詢服務等。
4. 專利審查:受理專利申請及審理各類與專利申請和審批相關的手續,進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進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出具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評價報告,進行國際申請的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申請審查和登記,審查不服駁回的專利申請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復審請求,審理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等。
5. 專利管理:制定企事業單位專利戰略規劃,制定企事業單位專利申請策略,進行專利布局,管理和維護企事業單位專利知識產權資產,進行企事業單位專利權許可、轉讓、轉化等。
6. 專利情報分析:檢索、篩選和處理專利信息,進行產業專利導航分析,挖掘、分析專利披露的法律、技術、經濟等信息,繪制專利地圖、分析技術領域發展和競爭態勢,判斷、預警專利風險,分析、評價專利的使用價值和市場作用,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和分析的咨詢服務。
7. 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中級稱職以上”含中級稱職;“3年以上”含3年。
8. 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各種培訓班頒發的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不得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學歷依據。
9. 資歷:指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起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10. 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11. 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在執行技術標準時,不可避免地使用到被專利權利要求覆蓋的技術方案,專利本身具有較高經濟價值。
12. 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縣及本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按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既無獲獎且未被推廣應用的,或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項目(課題),或已批準立項,但仍未進行開發(研究)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不能視為申報人已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申報人非科研項目(課題)批準機關核準批復的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視為參與該項目(課題)開發(研究)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13. 主要負責人:在項目、課題、代理等專業團隊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課題)報告、專利法律文件、咨詢報告、獎勵證書等能夠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14. 主持:領導項目(課題)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課題)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課題)負總責。
15. 業務骨干:在項目(課題)中承擔主要或關鍵技術性工作,對項目(課題)起到實質性推動作用者,行政或輔助性人員除外。
16. 參與: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的領導或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排序不限。
17. 市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市以上市(不含直轄市或縣級市)。
18. 重大專利糾紛案件:可估值的案件爭議標的,標的額500萬元以上;不可估值的案件標的,案件要在行業內有重大影響力。
19. 重大專利成果應用轉化項目:成果轉化標的明確的,產生直接收益500萬元以上;成果轉化標的不明確或收益無法評估的,要對該產業技術領域創新發展轉型升級具有顯著促進作用。
20、完成談判合作:以雙方或多方達成合作協議、和解協議或專利許可協議等為準。(若協議文本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為準)
21、累計挽回經濟損失:以勝訴的糾紛案件標的額累加;對標的額不明確或無法準確評估的案件,由評委會組織專家出具業績鑒定。
22、發明專利授權率:發明專利授權率=發明授權專利數量/(發明申請專利數量-在審專利數量)*100%,發明專利授權率數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當年6月返回數據為準。
23、技術水平: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工作經歷、業績、考試、答辯等形式反映出并經專家評審、鑒定確認的水平、能力。
24、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25、較明顯的經濟效益:是指某項工作產生的收益增幅超過本地區或本行業平均水平的20%以上。
26、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27. 關鍵問題:是指涉及本專業領域中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28. 疑難問題:指專業技術中出現暫不分明,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29. 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30. 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31. 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32. 主要作者、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33. 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占總字數的10%以上。
34. 具有較高學術價值:論文或報告在提交評審前,需經過評委會指定的3名以上正高級專家匿名鑒定,2/3以上專家鑒定認可后,可以進入評審環節。
35. 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
36. 專利代理人:以代理委托書排序前2位為限。
37. 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全國“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全國專利信息領軍人才、全國專利信息師資人才、全國專利信息實務人才,以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相應評選的通知公告名單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