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石油和化工專業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評價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企事業單位石油和化工工程專業技術領域和生產一線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并作出貢獻的在職在崗高技能人才申報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審。
石油和化工工程領域職稱設置石油化工工藝、石油化工設備、石油化工公用工程、石油化工礦山等四個專業(下稱“本專業”)。
石油化工工藝專業包括:化工工藝、無機化工、有機化工、石油化工、高分子化工、精細化工、日用化工、化學工程、油氣與化學品儲運、化工分析等技術崗位;
石油化工設備專業包括:化工機械與設備、化工電氣、化工自動化等技術崗位;
石油化工公用工程專業包括:化工熱工、化工給排水、化工暖通空調、化工環保、化工總圖、化工標準化等技術崗位;
石油化工礦山專業包括:化學礦采礦、化學礦選礦等技術崗位。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積極投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奉獻,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工程技術技能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五、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不合格,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
(二) 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三) 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政策規定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記入誠信檔案;如評審通過,取消其評審結果,并予以通報。
(四) 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也取消處罰期滿2年內的申報資格。
第三章 評價條件
本專業職稱分為三個級別,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本專業技能人才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助理工程師
(一)資歷條件
在現工作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市級技術能手稱號(以證書為準)。
2.曾參與市級一類技能競賽1項以上的隊員或教練。
3.在本職業(工種)中,具備本技術技能一定水平,能傳授本職業(工種)技術技能,帶過現工作單位1名以上徒弟(以師徒協議為準)。
4.曾參與本專業技術革新、技術改造項目2項以上。
5.曾參與本專業中、小型技術項目的方案制訂、安裝調試或試驗、試車等2項以上。
6.參與完成2項以上石油和化工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成果的轉化、應用。
(三)業績成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級二類以上技能競賽金、銀、銅牌或一等、二等、三等獎的選手或教練(以公布文件為準)。
2.獲得市級一類技能競賽金、銀牌或一、二等獎的選手或教練(以公布文件為準)。
3.參與技能技藝的改進,取得50萬元以上的經濟效益,受到單位好評。
4.在崗位工作中,取得創新性成果1項以上,獲得同行的好評和單位認可,或取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一件(以專利證書中的署名為準)。
5. 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本專業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團體標準1項以上,并公開發布實施。
6.取得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科學技術獎、工程類技術成果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1項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工程師
(一)資歷條件
在現工作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參與省二類技能競賽1項以上的隊員或教練。
2.擔任市級以上級別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
3.在本職業(工種)中,具備較高的技術技能水平,能傳授本職業(工種)技術技能,帶過現工作單位2名以上徒弟(以師徒協議為準)。
4.掌握本專業生產技術或管理方法,曾負責或組織處理過生產技術或管理中出現的較復雜的問題2項以上,并取得較好效果。
5.曾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技術改造工作2項以上,取得顯著成績。
6.曾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較顯著成績。
7.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污染防治及設備的維護管理和維修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
8.在石油化工行業企業、同行業中,具有先進的技術技能水平,并在本行業生產工作領域總結出先進的技術操作方法。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世界技能大賽國家集訓隊的隊員(以公布文件為準)。
2. 獲得國家二類以上技能競賽金、銀、銅牌或一等、二等、三等獎的選手或教練(以公布文件為準)。
3. 獲得省級一類以上技能競賽金、銀、銅牌或一等、二等、三等獎的選手或教練(以公布文件為準)。
4. 獲得省級二類以上競賽金牌或一等獎的選手或教練(以公布文件為準)。
5. 作為主要完成人,通過技能技藝的革新,提高生產效率或達到高水平的產品質量,取得200萬元/年以上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社會效益。
6. 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新產品設計、工藝流程改進、新設備選用、新產品(新品種)開發,擴大應用新領域、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減少三廢排放等本專業某一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工作中,做出成績,取得200萬元/年以上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社會效益。
7.取得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科學技術獎、工程類技術成果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1項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8. 已實施或轉讓的獲得200萬元以上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排名前6名的發明人)。
9.主持完成本專業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本專業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團體標準2項以上(均排名前3名),并公開發布實施。
(四)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撰寫與本專業有關技術報告、技術工藝改進方案、操作手冊(已在企業實施)或解決工作難題的案例報告1份。
2. 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專業刊物(含內部刊物和會議論文集)上發表1篇以上本專業有關的論文。
三、高級工程師
(一)資歷條件
在現工作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取得高級技師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不具備上述資歷條件,工作能力(經歷)及業績成果顯著,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選手。
2.獲得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和省部級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3.取得廣東省和其他部級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的優秀技能人才,以及被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的代表性傳承人。
4.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優秀專利獎、優秀新產品獎、優秀設計獎等獎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以獎勵證書為準)。
5.獲省級以上人才稱號者。
6.主持或主要參加國家或省(部)級重大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更新改造工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較顯著的技術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取得高級技師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的選手。
2.獲得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和省部級表彰,取得廣東省和其他部級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3.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4.具備本職業(工種)技能絕招絕技,并在發掘整理和傳授技術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傳授本職業(工種)技術技能,有效指導工程師或技師的工作和學習。
5.擔任省級以上級別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
6.作為主持人或關鍵技術骨干,參加本行業較高難度、較復雜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2項以上,并得到推廣應用和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500萬元以上)或社會效益。
7.在石油化工行業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或新產品、新工藝設計中,曾主持或作為關鍵技術骨干處理過生產過程中的重大生產、管理技術問題,或解決過疑難技術問題2項以上,或曾負責消化、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2項以上。
8.作為主持人或關鍵技術骨干參加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大型技術改造項目2項以上,實施效果良好。
9.在企業、同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并在本行業生產工作領域總結出先進的技術操作方法。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技師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獲得國際或國家一類技能競賽金、銀、銅牌或一等、二等、三等獎的選手或教練(以公布文件為準)。
2. 獲得國家二類技能競賽金牌、銀牌或一等、二等獎的選手或教練(以公布文件為準)。
3. 獲得省級一類技能競賽金牌或一等獎的選手或教練(以公布文件為準)。
4. 國家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5. 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6. 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科學技術獎、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獲獎項目1項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科學技術獎、工程類技術成果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2項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7.通過技能技藝的革新,提高生產效率或達到高水平的產品質量,產生較明顯的經濟效益(500萬元/年以上)和社會效益。
8.作為主持人或關鍵技術骨干,在新產品設計、工藝流程改進、新設備選用、新產品(新品種)開發,擴大應用新領域、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減少三廢排放等本專業某一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工作中,做出成績,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500萬元/年以上)或社會效益。
9.獲得有較大價值(500萬元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發明人排名前3名)。
10.主持完成本專業本專業國家技術標準(規范)1項以上,或本專業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本專業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團體標準3項以上(均排名前3名),并公開發布實施。
(三)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技師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發行的本專業期刊發表論文 2 篇(獨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全國性專業技術會議文集上發表論文、技術報告2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2.在公開發行的本專業期刊發表論文 1 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以及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報告 1 篇或重要操作規程(手冊、方案、案例等)1份(經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組織評價認可)。
3. 撰寫為解決本專業重大技術技能問題的專項技術報告 2 篇以上(經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組織評價認可)。
四、正高級工程師
符合《廣東省石油和化工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粵人社規〔2019〕63號)正高級工程師的工作能力(經歷)條件、業績成果條件及學術成果條件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1.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選手的指導專家、教練。
2.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或南粵技術能手榮譽稱號。
3.擔任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
4.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5.被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四章附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二、與本評價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三、本評價條件自2022年發文之日起試行,國家或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四、本評價條件由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3年以上”含3年。
2.學歷(學位):指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各種培訓班頒發的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不得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學歷依據。
3.資歷:指從取得現專業資格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技能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4.職業資格: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職業資格分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國家職業資格由人社部制定標準,通過資格考試、職業技能鑒定等方式進行評價,對合格者授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本標準所稱職業資格指國家職業資格或省級以上人社部門及行業認可的職業資格。
5.技能競賽及級別:職業技能競賽是依據職業技能標準,結合生產和經營工作實際開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為重點的、有組織的群眾性競賽活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具體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地市級三級,各個級別又分為一類競賽和二類競賽。
一類競賽是指由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的、跨行業(系統)、跨地區的競賽,二類競賽是指由相應級別的有關行業部門或行業(系統)組織牽頭舉辦的競賽。
6.競賽教練:組織、指導競賽隊員通過學習、訓練掌握競賽知識和技能,提高競賽水平,爭取獲得好的競賽成績的人。
7.小型、中型、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按復雜程度和大小級別分為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為住建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的規定。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工程投資1億元以上的為大型項目,小于1億元,大于5000萬元的為中型項目,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項目。
8.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9.主要完成人:是完成項目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及承擔關鍵或重要技術任務的主要技術骨干。從事輔助性工作任務的人員,不視為主要完成人。
10.關鍵技術骨干:指承擔關鍵或決定性技術任務的主要技術骨干。
11.參與人員:指承擔項目輔助工作或非關鍵、非主體工作的完成人。
12.相同專業及相近專業:對于學歷,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本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之間視同相近專業;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之間視為本專業(或相同專業)。對于職稱,相同專業指相同名稱或同一專業不同分支的職稱,或名稱不同專業實際相同的職稱。
13.關鍵技術問題:是指在本專業領域中最重要的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4.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可由第三方審計報告確定)。
15.較好的經濟效益:指某項工作產生的收益超過50萬元以上,根據工作或項目的特點,確定具體數量。
16.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的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7.技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技術專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著作。其技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18.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凡對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交流論文指在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或在內部刊物或資料上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佐證材料、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19.操作手冊:一般包含對有關裝置(設備)的操作準備、操作流程(步驟)、工作標準、操作安全作出具體要求和對其性能、用途、部件作出詳細說明的文件(出版物)。
20.技術報告:為解決相關技術問題、技術方案等而專門撰寫的報告。
21.各類獲獎獎項及排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22.市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