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據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的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0〕306號
二、確認對象
通過單位調動、軍隊轉業安置和個人來粵自主創業擇業,在來粵前取得省外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三、確認條件
1.原省外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必須是按照國家的職稱政策規定經評審通過并被核準的專業技術資格。
2.來粵后,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半年以上,經單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相應檔次的任職能力和水平。
3.與現工作單位依法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在我市企事業單位繳交了社保。
四、確認程序
省外來粵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程序:
(一)個人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確認申請,提交符合規定的確認材料;
(二)申報人所在單位核實。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人提交的確認材料認真核實,并將其提交的《省外來粵人員 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申報表》(附件1)置于單位顯著位置,公示7個工作日,填寫公示情況表。公示無異議的,連同確認材料上報。
(三)主管部門核實報送。屬市直的,經市直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市人社局;屬縣(縣級市、區)的,經本級主管部門、人社局核實后,報送地級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單位的人員,須由其檔案掛靠管理或負責其人事代理的縣以上政府人社部門批準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經核實符合條件的按管理權限報送。
(四)資格確認機關核實確認、發證。
(五)確認結束后,確認材料按原報送渠道退回。
五、確認材料
1.《省外來粵人員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申報表》(附件1) ;
2.《省外來粵人員 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信息錄入表》(附件3);
3.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人事檔案保存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或復印件一份;
4.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市社保部門加具業務專用章的社保憑證原件一份。通過單位調入、軍隊轉業安置的人員還須提交政府人社部門的調令和行政介紹信(當地軍轉辦開具的部隊安置證明)復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張,并填寫貼資格證相片頁(附件4)。
6、《省外來粵人員 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公示情況表》(附件5)。
凡提交確認材料的復印件,須由檔案管理部門或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在復印件各頁面上出具核實意見,并由核實人簽名,加蓋檔案管理部門或所在單位公章。
各相關部門在受理和核實確認材料時,根據申報人的工作實績加具客觀、準確的核實意見,如對申報人提交學歷(學位)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真實性有疑問,可要求申報人出具相關的鑒定證明。提交的原件經資格確認機關查驗后退回。
六、其他事項
1、通過確認取得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的時間,從省外通過該資格之日起計算。原省外頒發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仍由申報人保存。
2、省外來粵人員須經確認取得我省的專業技術資格后,方可在我省申報評審晉升。轉系列評審的,按我省現行職稱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3、申報確認的資格應與其在省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系列、專業、級別相同。
4、申報人提交弄虛作假確認材料的,一經查實,不予受理確認申報或取消已確認的資格,并從申報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計,3年內不得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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