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門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江人發[2006]94號
江人發[2006]94號
轉發《關于刑滿釋放人員其職稱效用
及評聘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各市、區人事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人事廳《關于刑滿釋放人員其職稱效用及評聘問題的批復》(粵人函[2006]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刑滿釋放人員其職稱效用及評聘問題的批復》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主題詞:人事 職稱 批復 通知
江門市人事局辦公室 2006年4月18日印發
廣東省人事廳
粵人函〔2006〕3號
粵人函〔2006〕3號
| 關于刑滿釋放人員其職稱效用及評聘問題的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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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事局: 《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后其專業技術資格的效用、職務聘任及晉升問題的請示》(梅市人字〔2005〕233號)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專業技術資格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水平、能力的標志。專業技術人員在觸犯刑律之前,通過合法程序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在觸犯刑律而課處管制及以上刑罰(含緩期執行)后,可以保留。 二、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刑滿釋放(含緩刑期滿)人員,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問題,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及該人水平能力,自主決定。 三、服刑(含緩刑)期間及受處分期間人員,應按省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申報評審職稱。刑滿釋放(含緩刑期滿)人員,有聘用單位、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取得業績成果,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可申報評審相應職稱。課刑前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可累計為有效資歷。 四、上述人員報考各類職稱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稱外語、計算機考試)的,仍依國家該類考試報考條件規定精神處理。 此復 廣東省人事廳 二○○六年一月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