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執業醫師服務基層工作指引
(2024年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為進一步做好執業醫師服務基層工作,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對象范圍
在縣(市、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含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申報臨床、口腔、中醫、公共衛生等四個執業類別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
二、機構范圍
執業醫師經單位選派到以下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納入服務基層范圍。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健康)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站)、醫務室、門診部、診所。上述機構須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獨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且不屬于醫療機構的內設機構。
(二)縣(市、區)級醫療衛生機構。
由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或按縣(市、區)級管理的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且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醫療衛生機構名稱包含“XX縣(市、區)”的機構。
2.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單位為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3.縣(市、區)級及以下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衛生機構。
(三)軍隊(武警)醫療衛生機構。
師(旅)級及以下級別部隊管理的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軍隊(武警)獨立設置的門診部、診所、衛生隊等。
(四)對口支援醫療衛生機構。
1.由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派遣,參加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等援派工作以及參加東西部協作所服務的機構。
2.由省委、省政府或省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派遣,參加省內醫療衛生人才“組團式”緊密型幫扶、高水平醫院跨區域聯動“一對一”緊密型幫扶等幫扶工作所服務的機構。
3.根據國家部委建設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任務要求,派遣參加合作共建任務所服務的機構。
(五)未設縣(市、區)的東莞、中山市,可按粵衛辦人函〔2023〕3號文調整有關執業醫師服務基層范圍。
三、服務時間
執業醫師服務基層時間根據在服務機構從事醫療衛生服務實際工作時間計算,且在服務機構連續服務半年以上時間方可累計計算,服務總時長不少于1年(40周或200個工作日)。同時服務基層多家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不重復計算。
四、服務形式
服務基層醫師原則上須全脫產在服務單位工作,未實行全脫產工作的經歷原則上不納入服務基層工作經歷。
(一)選派執業醫師到基層服務,由各所在單位按照以上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和基層需求,自行統一組織安排。
(二)取得醫師資格以來,已在上述第二點所列“機構范圍”的單位以及在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業登記的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養結合機構)累計工作1年以上的(連續服務半年以上時間方可累計計算),可視同完成服務基層工作經歷。
(三)一線醫務人員(按國辦發明電〔2020〕10號文要求認定的人員)參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經歷,可視同完成服務基層工作經歷;在集中隔離場所工作累計滿12個月的,可視同完成基層服務經歷。
(四)醫師在服務機構所從事的工作,須與執業類別相一致,且原則上應與本人執業范圍相一致。對于部分基層機構未設置的專業可選擇相近專業開展相關工作。
五、管理與評價
(一)強化組織領導。服務基層醫師由派出單位和服務機構共同負責管理。各單位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服務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協調制度,明確服務任務,簽訂服務協議,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二)加強日常管理。派出單位要保障服務基層醫師的合理待遇。派出和接收單位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切實加強對支援人員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引導其自覺遵守各項紀律,為基層衛生發展服務,為群眾健康服務。各派出單位要加強對服務基層醫師的監督管理,及時與服務機構溝通,確保本單位服務基層醫師到崗到位。服務基層醫師須在《廣東省執業醫師服務基層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fuwu.gdaw.net,微信方式登錄)填報相關信息,作為醫師完成服務基層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評價制度。醫師服務基層期滿后,填寫《服務基層工作情況鑒定表》,并由所服務機構按照規定和程序組織開展評價,提出評價意見,評價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重點評價其工作業績。鑒定表存入本人檔案并上傳《廣東省執業醫師服務基層信息管理系統》,申報副高級職稱時提交復印件,作為評審高級職稱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