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建設,科學評價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能力,增強社會工作者職業化管理與激勵保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制發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是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的高級級別,英文譯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社會救助、老年人服務、兒童服務、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服務、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正幫教、醫療衛生、精神康復、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領域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參加考試合格并通過評審,方可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
第五條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共同負責廣東省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聯合成立“廣東省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負責研究制定評價相關政策,組織考試和評審,指導、監督和檢查全省高級社會工作師的評價工作。
第二章 職業素質與能力
第六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堅定正確政治立場,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自覺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七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使命感,秉承社會工作專業理念,遵守社會工作職業道德,積極維護職業形象。
第八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能夠熟練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解決復雜疑難專業問題;
(二)能夠發揮專業骨干作用,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社會服務方案或項目,提升服務管理水平;
(三)能夠對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開展專業督導,幫助其解決專業難題,提高職業能力;
(四)能夠開展社會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總結提煉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創新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針對具體社會問題的解決及有關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
第九條 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粵民社﹝2013﹞14號)規定接受相應學時的繼續教育,定期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與能力。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設《社會工作實務(高級)》科目。主要考察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理論、方法、技巧及相關法規政策開展服務、管理、督導和研究的綜合能力。
考試時間為180分鐘,采取閉卷作答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廣東地區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的考務工作由廣東省人事考試局(以下簡稱“省人事考試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熱愛社會工作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
(三)在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師(中級)資格后,從事社會工作滿5年,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四)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
第十三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報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民政廳共同負責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核工作。審查合格后,由省人事考試局核發準考證。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身份證明,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 對達到考試合格標準的人員,頒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自頒發之日起,在全國范圍3年內有效。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五條 廣東省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民政廳共同承擔,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 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組建廣東省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25名以上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由行業內知名專家以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民政廳相關領導擔任。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議組,由5-7名同行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社會工作專業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自律,且滿足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會工作從業經歷。
(二)具有正高級職稱,且具有10年以上社會工作教學、科研或實務經歷。
第十八條 申請參加廣東省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工作單位在廣東省內;
(二)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三)所在單位出具了同意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四)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后,近五年來社會工作從業經歷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于75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2. 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于150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五)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后,其社會工作業績和貢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3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第三方績效評價均為優秀。
2. 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1項省級及以上或2項地市級社會工作研究課題。
3. 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1個省級及以上或2個地市級社會工作政策、標準、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采納。
4. 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形成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獲得同行廣泛認可,具有重要推廣使用價值。
第十九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參評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單位推薦。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擇優推薦并將申報材料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所在單位為申請人出具同意其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三)資格初審。由申報人單位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人的各項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并將通過初審的申報人的各項申報材料提交省民政廳。
(四)資格審核。省民政廳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人的各項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申報人報評審委員會評審。
(五)專業評議組評議。專業評議組根據申報人工作和專業情況進行答辯考核,并按照評價標準進行定量與定性評價。評價意見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評審委員會表決。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逐一進行綜合評價,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需由全體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出席并參加投票方為有效,通過人選需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票數方可取得專業技術資格。
(七)驗收及公示。評價工作結束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照全省職稱評審的統一要求對申報材料、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質量進行驗收。通過人員名單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八)證書發放。公示期滿后,經公示無異議的,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高級社會工作師)》。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條 評審未通過人員,本年度不再重新評審。申請人可于以后年度重新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第五章 工作紀律及要求
第二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民政廳加強對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規章制度。相關機構及工作人員應遵照《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8〕2號)和相關規定嚴格評價工作紀律,確保評價結果的科學、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人員,有違反評價紀律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1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考試違紀違規的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整合、替換、調整等方式設置社會工作專業技術崗位,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開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