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農業農村廳人事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2月9日
廣東省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16號)、《關于加強鄉村振興重點工作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施意見》(粵發〔2020〕4號)部署,加快推動鄉村人才振興,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以及《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4號)和《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遵循農業農村人才成長規律,分類建立符合廣東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加快培養造就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創新活力的農業農村人才隊伍,為我省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圍繞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需要,發展壯大農業技術人才隊伍,統籌推進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培育鄉村工匠專業人才,充分發揮職稱評價的“總牽引”作用,切實提高農業農村人才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激發農業農村專業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引導農業農村專業人才深耕農業、扎根農村、服務農民。
2.堅持遵循規律。遵循農業農村專業人才成長規律,充分體現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人才特點,分類建立農業技術人才、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鄉村工匠專業人才等類別職稱評價體系,弘揚科學精神、工匠精神,避免急功近利,積極營造注重實績、實踐和潛心鉆研的制度環境,促進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能力素質提升。
3.堅持科學評價。建立完善我省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評價標準體系,以品德、能力、業績、貢獻為導向,科學設置分類分層的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突出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提升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評審質量水平。
4.堅持以用為本。圍繞用好用活人才,促進職稱評審與農業農村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將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制度與選人用人制度相銜接,滿足各類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要,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構建分類體系。根據我省實際,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設置農業技術人才、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鄉村工匠專業人才等三個類別,并按照我省鄉村振興戰略任務適時調整。其中,農業技術人才職稱對應國家農業技術人員職稱系列,農業工程技術人才和我省新增開展的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對應國家工程技術人才職稱系列。三個類別職稱在我省一體協同、一體推進、一體管理。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單獨評審、單獨使用。
2.完善職稱層級。農業技術人才、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均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
農業技術人才類別的員級職稱名稱為農業技術員,助理級職稱名稱為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中級職稱名稱為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副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和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類別和鄉村工匠專業人才類別的員級職稱名稱為技術員,助理級職稱名稱為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名稱為工程師,副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工程師,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
3.優化專業設置。圍繞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總目標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任務要求,合理設置各類別具體專業。其中,農業技術人才類別設置農學、園藝、植物保護、土肥、畜牧、獸醫等專業;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類別設置農業機械化、水產、農業資源環境、熱作、農業信息工程、農產品加工與檢驗等專業;鄉村工匠專業人才按照技能技藝、經營管理、生產應用三個方向,技能技藝類設置民間美術、鄉村戲劇、民間音樂、民間雜技、傳統工藝、烹飪、家政、民間建筑等專業,經營管理類設置農產品經營管理、數字農業經營管理、鄉村規劃管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管理等專業,生產應用類設置種植技術、畜禽養殖技術、獸醫技術、水產養殖技術、農產品加工技術等專業。建立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評價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圍繞我省鄉村振興戰略任務和農業未來發展方向,及時新增調整職稱專業設置。
4.實現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的有效銜接。建立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農業技術人才職稱對應關系,通過國家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可視同具備助理獸醫師職稱。打通農業農村領域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開展技能類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貫通評價。將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結果運用到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評價中,可作為評審的有效業績和重要參考。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農業農村專業人才的職業道德。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面試答辯、群眾評議等方式,全面考察農業農村專業人才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工匠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對侵占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行為,實行“零容忍”。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突出評價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堅持能力、實績、貢獻的人才評價導向,科學設置職稱評價指標,避免過于學術化傾向,突出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
對于農業技術人才,重點評價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咨詢、解決實際問題等方面的能力,專利成果、規劃設計方案、標準規范、檢驗檢測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報告、軟課題研究報告等均可作為評價能力的業績成果。
對于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重點評價其發明創造、技術推廣應用、工程項目設計、工藝流程標準開發、產品質量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能力,專利成果、技術報告、軟課題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施工或調試報告、工程試驗報告、標準規范制定、行業工法、檢驗檢測風險評估報告等均可作為評價能力的業績成果。
對于鄉村工匠專業人才,重點評價技能技藝掌握程度和在農業技術推廣、帶頭致富、脫貧攻堅等方面的貢獻。專利成果、設計方案、施工報告、試驗報告、技術報告、行業工法、技藝作品以及體現其技術能力的工作報告、技術工藝改進方案、編制的操作手冊或解決工作難題的案例報告等均可作為評價能力的業績成果。
將農業農村專業人才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探索構建體現市場與社會認可的評價指標和方法。突出對代表性成果的評價,不搞簡單量化評價,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可“一票決定”。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農業農村專業人才,可將新理念、新技術、新品種、新工藝的推廣和應用情況,對農民開展培訓情況以及參與農業農村管理服務情況等作為評價的依據。
3.實行省級標準、市級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國家農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結合廣東實際,聯合制定我省農業技術人才、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見附件)。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可結合本地區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在省級標準條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市級標準條件;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根據省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的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市級標準條件、單位標準條件不得低于省級標準條件。
(三)創新評價機制。
1.改進評價方式。完善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綜合運用評審、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鄉村工匠專業人才類別的職稱評價要重點突出實踐、實操能力考核。對農業技術人才、農業工程技術人才、鄉村工匠專業人才實行分類評價,提高評審工作科學化水平。
2.暢通評價渠道。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主體中農業農村專業人才的職稱申報渠道。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兼職的農業專技人才,離崗創業期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離崗創業期間工作業績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3.建立綠色通道。對在農業高質量發展、農民增收、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及農村改革各項事業中作出重大貢獻或急需緊缺的優秀農業農村專業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進一步創新評審條件,探索引入國際同行評價,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長期扎根基層一線、作出突出貢獻的農業農村專業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4.完善全省農業農村職稱評審組織體系。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完善省、市、縣三級管理服務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統籌全省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改革,省農業農村廳具體負責組織農業農村專業人才正、副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廣州、深圳市可組建相應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農業農村專業人才正、副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組織好本區域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地市和大型涉農企事業單位下放農業農村專業人才高級職稱評審權限。鼓勵各地級以上市向縣(市、區)下放中級職稱評審權限。
加強評委專家庫建設,積極吸納涉農院校、科研推廣機構、檢測評估認證機構、行業協會學會、農業企業中的同行專家和活躍在農業農村基層一線的技術人才。評委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5.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職稱評價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復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強化內部和外部監督。暢通意見反饋渠道,對群眾反饋或輿情反映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核查,及時妥善處理。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提升評審工作透明度。規范評委專家庫管理,對違反紀律的評委專家,取消專家資格并列入“黑名單”。
(四)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1.實現職稱與各項人才政策的有效銜接。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農業農村專業人才,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農業農村專業人才招聘、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的銜接。對于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對于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農業農村專業人才。
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只適用于我省鄉村基層一線非公經濟組織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應按規定參加其他類別的職稱評價。鄉村工匠專業人才流動到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應按規定經同級轉評后取得其他類別的職稱,其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不作為聘用的有效依據。
各地級以上市可在職稱評審權限范圍內,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農業技術人才、農業工程技術人才“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辦法。
2.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優化基層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適當增加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農業農村領域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集聚。
鼓勵各地、各部門出臺農業農村專業人才激勵措施。對取得我省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的人員,納入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的人才庫或專家庫,優先提供信息技術、融資支持、產品推介服務,優先安排學習培訓,在專項項目申報、產業技術扶持、技術技能培訓補貼等方面可予以政策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農業農村專業人才是我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我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支撐力量。實施農業農村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改革,是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關乎鄉村人才振興大局,涉及廣大農業農村專業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和敏感性,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實落地。
(二)精心部署,穩慎實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部署,緊密結合當地實際,研究本地區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及時組建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完善評價制度,嚴格按照職稱評審程序和評價標準條件做好具體評價工作。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決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引導農業農村專業人才支持和參與職稱評價改革,充分調動其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爭當科技創新和鄉村振興的推動者和實踐者,為我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出貢獻。
附件:1.廣東省農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2.廣東省農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3.廣東省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附件1
廣東省農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適應新時代農業農村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我省農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體制機制,激發農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活力,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二、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廣東省境內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評審農業技術系列職稱。
三、農業技術系列職稱設農學、園藝、植物保護、土肥、畜牧、獸醫等專業,并根據我省農業現代化發展適時調整。
四、農業技術系列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稱三個層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的職稱名稱依次為:農業技術員、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和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
按照國家規定,保留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作為正高級職稱。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評審由省級組織開展,評價人員范圍為長期在縣鄉及以下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從事技術推廣服務工作,取得農業系列副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本標準條件由基本條件和評價條件組成。申報農業技術系列各層級職稱須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和各層級職稱評價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熱愛農業、農村、農民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技術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審核推薦環節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層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評價條件
一、農業技術員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本系列員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本系列員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夠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能夠向群眾傳授本專業技術知識,進行一般性技術指導或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4.具有指導農業技術員的能力。
三、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本系列助理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本系列助理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本系列助理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理念、新方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獨立承擔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情況,解決較為復雜的實際問題。
3.參與農業農村科研或推廣項目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行業發展規劃制(修)訂、政策制(修)訂、技術標準和規程制(修)訂、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咨詢報告撰寫、技術培訓教材制(修)訂等;或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實際制定技術工作規劃、計劃,并參與推廣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增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績。
4.具有指導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初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9項條件中的1項:
1.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2項,通過驗收;或參與完成企業科研項目2項(單項合同金額10萬元以上),通過驗收,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2.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
3.參與研制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配套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資源等投入生產應用,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經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學(協)會組織專家驗收,達到區域先進水平。
4.獲本專業領域已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或省級以上審定新品種證書1項,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5.參與制(修)訂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相關政策1項,經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可采納;或參與制定市(廳)級以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含生產管理、試驗示范、安全檢測、防疫防控、災害處置、技術生產等)、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等,經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可采納,并發布實施。
6.參與制(修)訂市(廳)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并發布實施。
7.在安全檢驗檢測任務、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等工作中,發揮較強技術支撐作用,受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8.在參與科技興農(牧)、技術推廣、技術開發、經營管理中,協助解決了較復雜技術疑難問題,取得一定成效,受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9.參與研制的品種或開發的技術被列為省級主導品種或主推技術。
(四)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初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4項條件中的1項:
1.獨立撰寫或作為主要撰稿人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研究報告或軟課題研究報告或技術工作總結2篇,經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學(協)會組織專家論證,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或實用性。
2.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有關的論文1篇。
3.獨立撰寫或作為主要撰稿人在本專業領域市級以上學術交流會上宣讀本專業領域研究性學術論文2篇。
4.參與制(修)訂出版發行的本專業相關教材或技術手冊等1部。
四、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本系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本系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能跟蹤國內外研究動態和發展趨勢,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專業技術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較好的技術工作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比較豐富的研究、推廣、生產技術管理等實踐經驗,在農業重大生產項目中能獨立承擔部分技術工作任務,解決農業農村生產中復雜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具有指導中級職稱技術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后,承擔完成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之一:
(1)省(部)級以上有關項目(課題)的研究,并負責主要技術工作;
(2)新品種(配套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資源等研究、設計、轉化、推廣及生產管理等,具有國內較高水平,得到一定規模的應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3)完成企業揭榜科研項目或委托項目并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4)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任務、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等工作,發揮重要技術支撐作用;
(5)參與制(修)訂農業農村重大政策、發展規劃(含生產管理、試驗示范、安全檢測、防疫防控、災害處置、技術生產水平等)、技術標準和規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技術培訓教材等,得到廣泛認可。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9項條件中的2項: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2項,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除項目主持人外,項目參與人員排名前3名)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3項,通過驗收。
2.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或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一等獎獲排名前9,二等獎前7,三等獎排名前5)。
3.主持或承擔研制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配套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資源等投入生產應用,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學(協)會組織同行專家評議,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4.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本專業領域已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3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或省級以上審定新品種證書1項,并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5.作為主要參編者(排名前3)參與制(修)訂省(部)級農業農村重大政策1項或市(廳)級2項,經主管部門認可采納;或參與制定(排名前3)地級市以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含生產管理、試驗示范、安全檢測、防疫防控、災害處置、技術生產等)、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等2項,經主管部門認可采納。
6.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參與制(修)訂市(廳)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并發布實施。
7.在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任務、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等工作中,發揮重要技術支撐作用,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8.在參加科技興農(牧)、技術推廣、技術開發、經營管理中,解決了較復雜技術疑難問題,取得一定成效,受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獲獎勵。
9.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參與研制的品種或開發的技術被列為省級主導品種或主推技術。
(四)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4項條件中的1項:
1.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有關論文2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2.在本專業領域的市級以上學術交流會上宣讀本專業研究性學術論文3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3.作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撰寫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本專業相關技術研究報告3篇以上,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采納。
4.作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參與制(修)訂出版發行本專業領域教材或技術手冊1部。
五、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高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或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具有較好的技術工作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比較豐富的研究、推廣、生產技術管理等實踐經驗,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生產項目,解決農業農村生產中復雜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相應副高級職稱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4.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后,主持完成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之一:
(1)主持省(部)級以上有關項目(課題)的研究;
(2)主持新品種(配套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資源等研究、設計、轉化、推廣及生產管理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得到大規模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3)主持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任務、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等工作,發揮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
(4)主持制(修)訂農業農村重大政策、發展規劃(含生產管理、試驗示范、安全檢測、防疫防控、災害處置、技術生產水平等)、技術標準和規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技術培訓教材等,得到廣泛認可。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9項業績成果中的3項:
1.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除項目主持人外,項目參與人員排名前3名)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3項,通過驗收。
2.獲得國家科技獎勵;或獲省(部)級科技獎勵1項(一等獎排名前10,二等獎排名前5);或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3項(一等獎排名前7,二等獎排名前5)。
3.主持研制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配套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資源等投入生產應用,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學(協)會組織同行專家評議,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得到大規模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本專業領域已授權發明專利2項,或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合計5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或省級以上審定新品種證書1項,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5.主持制(修)訂省(部)級農業農村重大政策2項或市(廳)級3項,經主管部門認可采納;或主持制定省部級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含生產管理、試驗示范、安全檢測、防疫防控、災害處置、技術生產等)、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等3項,在本領域廣泛認可,或經主管部門認可采納。
6.主持完成制(修)訂國家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或省(部)級2項,或市(廳)級3項。
7.在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任務、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等工作中,發揮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受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8.在主持科技興農(牧)、技術推廣、技術開發、經營管理中,解決了復雜或重大技術疑難問題,取得顯著成效,受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9.主持研制的品種或開發的技術被列為省級主導品種或主推技術。
(四)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4項條件中的1項:
1.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錄的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公開出版本專業相關學術、技術專著1部,并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有關的論文2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領域的省級以上學術交流會上宣讀本專業領域研究性學術論文3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4.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有關論文2篇(獨撰或第一作者),并獲得本專業領域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前3)。
六、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級職稱后,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相關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長期在縣鄉及以下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技術推廣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2.具有較為全面系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掌握本領域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能夠創造性地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
3.在指導、培養農業技術推廣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指導相應副高級職稱人員。
4.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后,主持完成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之一:
(1)指導省(部)級以上有關項目(課題)的開展實施;
(2)新品種(配套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資源等推廣,得到大規模應用,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3)主持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任務、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等工作,發揮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
(4)主持制(修)訂技術推廣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技術培訓教材等,得到廣泛認可;
(5)能夠為農民生產生活、農村社會服務、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在農業轉型升級、農村發展繁榮、農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農業系列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9項業績成果中的2項: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或市(廳)級3項,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除項目主持人外,項目參與人員排名前3名)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3項,通過驗收。
2.獲省(部)級科技獎勵1項(一等獎排名前7,二等獎排名前5,三等獎排名前3);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1項(一等獎前3,二等獎第一);或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2項(一等獎前10,二等獎前7)。
3.主持推廣的新品種(配套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資源等投入生產應用,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學(協)會組織同行專家評議,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得到大規模的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并經主管部門證明。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本專業領域已授權發明專利2項,或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合計5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或省級以上審定新品種證書1項,取得重大實用價值。
5.主持制定市級以上相關產業技術推廣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等5項,經市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可采納;或主持制定省級以上相關產業技術推廣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等2項,經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可采納。
6.主持完成制(修)訂國家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或省(部)級2項,或市(廳)級3項,須頒布實施。
7.在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任務、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等工作中,發揮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受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8.能夠為農民生產生活、農村社會服務、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在農業轉型升級、農村發展繁榮、農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受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9.主持研制的品種或開發的技術被列為省級主導品種或主推技術。
(三)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農業系列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4項條件中的1項:
1.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錄的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2.公開出版本專業相關學術、技術專著1部以上,并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有關的論文2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領域的省級以上學術交流會上宣讀本專業研究性學術論文3篇(獨撰或第一作者)。
4.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有關的論文2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并獲得本專業領域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前3)。
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一、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在農業技術領域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并須進行面試答辯:
1.國家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獲得者或二等獎(排名前5)。
2.省(部)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均排名前3)。
4.被認定為廣東省高層次人才的農業技術人才。
二、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在農業技術領域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獲得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并須進行面試答辯:
1.國家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獲得者或二等獎(排名前3)。
2.省(部)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3.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排名前2)。
4.被認定為國家級高層次人才的農業技術人才。
三、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獲得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破格申報,并須進行面試答辯:
1.國家科技獎勵獲得者。
2.獲省(部)級科技獎1項(一等獎前3)。
3.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2項(一等獎前5)。
4.被認定為廣東省高層次人才的農業技術人才。
四、基層一線農業技術人才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農業農村專業人才中級職稱后,在基層一線連續從事農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農業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職稱。
第五章 附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二、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三、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農藝師、農藝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2000〕7號)同時廢止。
四、與本標準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學歷(學位):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
2.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時間。
3.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
4.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5.學術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刊物參照執行。凡對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在增刊上發表的論文以及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等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6.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7.技術方案:指為研究解決農業生產工作中各類技術問題,有針對性、系統性的提出方法、應對措施及相關對策。
8.科技獎勵:國家級和省級科技獎勵是指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級獎勵是指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專利獎、科學技術獎等科技獎項。國家部委和中國科協所屬一級學會所頒授的科技獎項視同省部級獎項(如農牧漁業豐收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等)。廣東省科協所屬一級學會設立的科技獎項,按照廳級獎勵對待。對沒有排名,以榮譽證書等形式授予的獎項,一律按榮譽對待。以上獎項須提供《獲獎證書》原件。
9.科技成果:是指經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科技成果評價登記而形成的科技成果。須有《科技成果證書》電子打印件或原件。
10.標準: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團體標準。須有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布實施的正式文件和標準文本原件,團體標準須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認可。
11.新品種:是經國家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審或登記的國家級新品種(新品種權保護)。須有《新品種證書》或《新品種權保護證書》原件。
12.科研項目:是指縣級以上科技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及推廣項目。省部級推廣項目是指中央財政資金下達的取得農業農村部成果庫號的科技推廣項目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廳級推廣項目是指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下達的省級財政資金科技推廣項目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下達的項目計劃文件為依據,須經省級以上科技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項目總體驗收,獲得《項目驗收證書》。
13.檢測、監測或評估:是指地市級及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下達的檢測、監測項目或評估項目。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耕地質量保護、漁業環境等檢測、監測或專項評估。須提供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下達任務通知、組織實施方案和報告關鍵頁,并經調查單位和行政主管單位審核蓋章。
14.研究報告:指農業技術科技成果的研究報告、解決農業生產工作中疑難問題的專題技術報告和反映農業生產工作情況的專項統計分析報告。
15.疑難問題:涉及本專業理論包括具體業務操作多年未能解決而在實踐中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專業問題。
16.經濟效益:指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
17.社會效益:指產生的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包括維護國家安全、保持社會穩定、促進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文化繁榮等。
18.生態效益:指人們在生產中依據生態平衡規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統對人類的生產、生活條件和環境條件產生的有益影響和有利效果,它關系到人類生存發展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生態效益的基礎是生態平衡和生態系統的良性、高效循環。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0.認可:指取得的業績成果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書面肯定或確認。
21.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22.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23.本條件所指水平,若無有效證明材料,應由評委會專家評議和認定。
附件2
廣東省農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適應新時代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新要求,推動廣東農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農業強省,健全和完善我省農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體制機制,激發農業工程技術人才創新創造活力,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二、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廣東省境內從事農業工程領域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評審農業工程領域專業職稱。
三、農業工程領域職稱設農業機械化、水產、農業資源環境、熱作、農業信息工程、農產品加工與檢驗等專業。
農業機械化專業主要包括農業機械裝備研究開發、農業機械裝備鑒定、農業機械裝備推廣等技術崗位。
熱作專業主要包括作物生產技術(熱作方向)、熱作技術研究開發、熱作技術推廣等技術崗位。
水產專業主要包括水產養殖和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含水產養殖、海洋生物、海洋漁業、漁業捕撈、遠洋捕撈、水產動物營養與飼料、魚病防治等子專業)、制冷與加工(含漁業制冷工程、水產品加工、水產品儲藏與加工等子專業)、漁港工程(含漁港設計、漁港建筑、漁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等子專業)以及漁業資源(含漁業資源、漁業資源保護、漁業環境保護等子專業)等技術崗位。
農產品檢驗檢測專業主要包括農產品、投入品、農產品生產環境中的質量安全相關的抽樣、檢測與監測、分析;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實驗室質量體系建設與管理、實驗室布局及工程建設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根據我省農業現代化發展和農業工程技術工作實際適時調整。
四、農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稱三個層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的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五、本標準條件由基本條件和評價條件組成。申報農業工程技術各層級職稱須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和各層級職稱評價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熱愛農業、農村、農民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工程技術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審核推薦環節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層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評價條件
一、技術員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3.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職高)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職高)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夠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能夠向群眾傳授本專業技術知識,進行一般性技術指導或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4.具有指導農業工程技術員的能力。
三、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理念、新方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獨立承擔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工程項目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初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8項條件中的1項:
1.參加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2項,通過驗收;或完成企業科研項目2項以上(單項合同金額15萬元),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2.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或市級以上科技獎勵獲得者。
3.參與研制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資源等投入生產應用,經同行專家評議,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加工等情況,解決較為復雜的實際問題,或得到一定規模推廣應用,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4.獲本專業領域已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獲省級以上審定新品種證書1項,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5.參與制(修)訂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6.參與制(修)訂市(廳)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并發布實施。
7.在重大重要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管理及其相關任務中,發揮較強技術支撐作用,受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8.參與完成大型工程項目設計1項以上、或中小型工程項目設計2項以上,通過驗收或經科技成果評價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
(四)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初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4項條件中的1項:
1.獨立撰寫或作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完成本專業領域相關的技術研究報告、或軟課題研究報告、或技術工作總結2篇,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或實用性。
2.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有關的論文1篇。
3.獨立撰寫或作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在本專業領域的市級以上學術交流會上宣讀本專業領域研究性學術論文2篇。
4.參與制(修)訂出版發行的本專業相關教材或技術手冊等1部。
四、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專業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能跟蹤國內外研究動態和發展趨勢,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專業技術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較好的技術工作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比較豐富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技術管理等實踐經驗,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4.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承擔完成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之一(適用于農業機械化專業、水產專業、熱作專業、農業信息化、農業環境、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檢驗檢測):
(1)省(部)級以上有關項目(課題)的研究,并負責主要技術工作;
(2)省(部)級以上有關項目(課題)、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
(3)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資源等轉化、推廣,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4)行業重要工程成套項目的研究、設計及安裝調試。
5.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后,承擔完成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之一(適用于農產品檢驗檢測專業):
(1)市(廳)級以上有關攻關、科研項目(課題)研究,并負責主要技術工作;
(2)市(廳)級以上風險監測類任務;
(3)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轉化;
(4)國家、省(部)級農產品檢測能力驗證;
(5)擔任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質量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等關鍵崗位組織機構參加資質認定、農產品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
6.較重大的專業技術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被采納應用,并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
7.參與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8.參與制(修)訂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或本單位(部門)、企業發展規劃并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8項業績成果中的2項: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2項,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除項目主持人外,項目參與人員排名前5名)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或市(廳)級科研項目3項,通過驗收。
2.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或市(廳)級科技獎二等獎以上;或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一等獎獲得者,二等獎前10,三等獎排名前7)。
3.主持或承擔研制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資源等投入生產應用,經同行專家評議,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或得到一定規模推廣應用,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4.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獲本專業領域已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2項,并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5.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參與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技術報告1項,或市(廳)級2項,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6.在重大重要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管理及其相關任務中,發揮重要技術支撐作用,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7.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大型工程項目設計1項以上、或中小型工程項目設計2項以上,通過驗收或經科技成果評價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
8.全國農業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獲獎者。
(四)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4項條件中的1項:
1.公開發表與本專業及本人參與完成的工作有關論文2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2.在本專業領域的市級以上學術交流會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或在本專業領域刊物上發表與本專業及本人參與完成的工作有關的論文3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3.作為主要撰稿人,撰寫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本專業相關技術研究報告3篇以上。
4.作為主要撰稿人參與制(修)訂出版發行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教材或技術手冊。
五、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主持完成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之一:
(1)省(部)級以上有關項目(課題)的研究;
(2)省(部)級以上有關項目(課題)、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
(3)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資源等研究、設計、制造及生產管理,且須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4)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資源等轉化、推廣,得到大規模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5)行業重要工程成套項目的研究、設計及安裝調試;
(6)市(廳)級以上風險監測類任務;
(7)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轉化;
(8)國家、省(部)級農產品檢測能力驗證。
6.較重大的專業技術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被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應用,并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
7.主持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8.主持制(修)訂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或本單位(部門)、企業發展規劃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8項業績成果中的2項:
1.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除項目主持人外,項目參與人員排名前3名)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3項,通過驗收。
2.國家科技獎勵獲獎者;或獲省(部)級科技獎1項(一等獎前10,二等獎前5);或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3項(一等獎前10,二等獎前7,三等獎前5)。
3.主持研制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資源等投入生產應用,經同行專家評議,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或得到大規模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本專業領域已授權發明專利2項,或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共計5項,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5.作為第一起草人制(修)訂的國家級重點科研項目技術報告1項,或省(部)級2項,或市(廳)級3項,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6.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制(修)訂國家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或省(部)級2項,或市(廳)級3項,須頒布實施。
7.在重大重要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管理及其相關任務中,發揮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受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獎勵。
8.世界技能大賽參賽者。
(四)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4項條件中的1項:
1.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錄的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2.公開出版本專業相關學術、技術專著1部以上,并公開發表與本專業及本人參與完成的工作有關的論文2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專業領域的市級以上學術交流會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或在本專業領域刊物上發表與本人參與完成的工作有關的論文3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4.公開發表與本專業及本人參與完成的工作有關的論文2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并獲得本專業領域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
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一、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在農業工程技術領域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面推薦破格申報,并須進行面試答辯: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得者或二等獎(排名前5)。
2.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排名前3)。
4.被認定為廣東省高層次人才的農業工程技術人才。
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在農業工程技術領域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獲得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面推薦破格申報,并須進行面試答辯: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得者或二等獎(排名前3)。
2.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排名前3)。
4.被認定為廣東省高層次人才的農業工程技術人才。
三、基層一線農業工程技術人才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農業農村專業人才中級職稱后,在基層一線連續從事農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農業工程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五章 附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二、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三、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四、與本標準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主要完成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
2.完成人:指在參與項目建設各方的設計人、項目負責人、項目專業技術人、監理工程師、監督員(監督組長)等,以及分項負責人。
3.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省(部)、市(廳)等政府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技術開發或生產建設任務。其等級參照有關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4.專業排名:指本專業內排名,須提供相應證明,如圖紙、驗收報告、竣工驗收表、評審報告或項目班子任命書等。
5.科技成果獎:指經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行文批準授權行業協(學)會等設立或報科技部門批準并登記、公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技成果獎及工程類技術成果獎。
6.重點工程:一般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7.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類,按國家頒布的現行行業資質標準規范執行。
8.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行業優秀設計獎。如國家級優秀設計獎、省級、市級獎。
9.重大疑難問題:指大中型工程或專業技術項目中出現的難以確定、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具有重大影響的復雜技術問題。
10.關鍵性技術問題:指在本專業中影響項目整體、最緊要的部分或重要轉折點的主要技術問題,對項目任務的完成和推進起決定性作用。
11.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12.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3.生態效益:指人們在生產中依據生態平衡規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統對人類的生產、生活條件和環境條件產生的有益影響和有利效果,它關系到人類生存發展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生態效益的基礎是生態平衡和生態系統的良性、高效循環。
14.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主要編著者為前3名。
15.論文:指任現職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專屬于申報專業的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的;出版的著作、譯著必須是申報專業領域的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
16.學歷(學位):指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
17.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18.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19.本條件所指“市”指副省級和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20.本專業技術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參評年度12月31日。
21.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時間。
22.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23.本條件所指水平,若無有效證明材料,應由評委會專家評議和認定。
24.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外國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應用)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25.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的獲獎證書。若獲優秀設計獎,在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申報表,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文件等;若獲優質工程獎,應提交原始任命書、合同協議、竣工驗收證明等。
附件3
廣東省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一、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鄉村人才振興,推進“鄉村工匠”人才工程高質量發展,讓各類人才在農村廣闊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華、大顯身手,加快培育壯大我省鄉村工匠專業人才隊伍,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精神,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二、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廣東省內涉農非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專業戶、農村個體工商戶中,熟練掌握技術技能,在當地從事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經營、種植養殖、建筑施工、烹飪、家政服務、農村電商、傳統技藝等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人員申報職稱評價。
三、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的專業分類如下:
(一)技能技藝類:適用于從事技能技藝工作的土專家、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民間藝人等。包括民間美術(含農民畫、插畫、雕刻、泥塑等方向)、鄉村戲劇(含鄉村戲曲等方向)、民間音樂(含音樂表演、民間歌唱、舞蹈等方向等方向)、民間雜技(含雜技、表演等方向)、傳統工藝(含印染、漆器、彩扎、剪紙、刺繡、陶藝、盆景制作、古典家具、制茶、手工編織等方向)、烹飪(含中式烹調、中式面點、點心制作,潮式、客家、廣府風味菜烹飪等方向)、家政(含母嬰服務、居家服務、養老服務、家政管理等方向)、民間建筑(含砌筑、古建筑等方向)等專業。
(二)經營管理類:適用于在鄉村產業發展中開展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組織化生產工作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農產品經營管理(含農副產品加工、開發、銷售,農產品物流經營管理等方向)、數字農業經營管理(含農村電商經營管理、農業數字化經營管理等方向)、鄉村規劃管理(含鄉村規劃經營管理、觀光休閑旅游規劃經營管理、鄉村生態旅游規劃經營管理等方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管理(含農業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農民合作社經營管理等方向)等專業。
(三)生產應用類:適用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專業從事某一方面生產應用活動的農業人才。包括種植技術、畜禽養殖技術、獸醫技術、水產養殖技術、農產品加工技術等專業。
四、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的職稱名稱依次為:鄉村工匠技術員、鄉村工匠助理工程師、鄉村工匠工程師、鄉村工匠高級工程師、鄉村工匠正高級工程師。
五、本標準條件由基本條件和評價條件組成。申報鄉村工匠專業人才各層級職稱須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和各層級職稱評價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熱愛農業、農村、農民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遵守鄉風民俗和村約民規,在鄉村群眾中享有良好的聲譽。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等不作統一要求。
五、鼓勵鄉村工匠專業人才積極參加各類實用技術、創新創業、職業技能、學歷提升等培訓,鼓勵鄉村工匠專業人才積極發揮專長參與各類技能培訓授課。鄉村工匠專業人才參加的各類技能培訓和授課情況可作為職稱評審的有效依據。
第三章鄉村工匠技術員職稱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高中或中職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1年。
(二)不具備上述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一)技能技藝類。
掌握某項技能技藝,參與設計或制作完成相關作品、工程、項目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某項技能技藝工作,獲得群眾認可。
2.參加政府部門舉辦的技能技藝相關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
(二)經營管理類。
了解國家和廣東農業政策法規,能運用現代化企業管理能力開展生產經營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等管理工作,經營效益良好。
2.參加政府部門舉辦的經營管理相關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
(三)生產應用類。
了解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銷售業等領域的實用技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能解決相關生產實踐中的一般性技術問題。
2.在應用推廣現代農業實用技術方面取得實效。
第四章 鄉村工匠助理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以上畢業,從事相關工作。
(二)具備高中或中職以上學歷,取得鄉村工匠技術員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高中或中職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4年。
(三)不具備上述學歷,取得鄉村工匠技術員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2年;或不具備上述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8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一)技能技藝類。
掌握某項技能技藝,能獨立設計或制作完成相關作品、工程、項目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成員參加政府部門舉辦的比賽、展演活動,獲得群眾認可。
2.掌握某項技能技藝,形成自己的心得體會、報告或作品等。
3.掌握某項技能技藝,在技藝傳承、帶領農民增收致富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經營管理類。
熟悉國家和廣東農業政策法規,能較好地運用現代化企業管理能力開展生產經營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縣級以上農業項目建設,取得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創辦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等管理工作,有制定章程、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等經歷。
3.參與農業生產管理工作,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具體農業生產管理技術方案等。
(三)生產應用類。
掌握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銷售業等領域的實用技術,能解決相關生產實踐中的技術問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生產效率提高,經濟效益超過當地平均水平。
2.在應用推廣現代農業實用技術方面取得實效,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獲得當地群眾認可。
第五章 鄉村工匠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相關工作。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鄉村工匠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2年;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從事相關工作滿3年。
(三)具備高中或中職以上學歷,取得鄉村工匠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3年;具備高中或中職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7年。
(四)不具備上述學歷,取得鄉村工匠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3年;或不具備上述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一)技能技藝類。
熟練掌握某項技能技藝,能獨立設計或制作完成相關作品、工程、項目等,在當地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對關鍵工藝有傳承創新,或帶領農民增收致富中發揮較大作用,在當地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2.設計制作技藝作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縣級以上部門舉辦的比賽、展演活動。
3.獨立設計制作技藝作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的比賽、展演活動受到縣級以上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市級以上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評選獎勵。
4.獨立設計制作技藝作品被縣級以上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征集、展出或收藏;或作為主要參與者設計制作技藝作品被市級以上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5.在技能技藝傳承上取得實績,受到媒體宣傳報道。
6.獲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相關的獎勵或稱號。
(二)經營管理類。
熟練掌握國家和廣東農業政策法規,能熟練運用現代化企業管理能力開展生產經營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縣級以上農業項目建設并通過驗收,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2.創辦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等管理工作,被認定為縣級以上示范家庭農場、縣級以上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縣級以上農業重點龍頭企業等。
3.可獨立負責某項農業生產管理工作,具備較強的管理理念和較高服務水平,負責制定相關農業生產技術方案,實施效果良好。
4.獲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相關的獎勵或稱號。
(三)生產應用類。
掌握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銷售業等領域的實用技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能解決相關生產實踐中的技術難點,生產效率及經濟效益明顯提高。
2.在應用推廣現代農業實用技術方面取得較大成效,示范帶動效應明顯。
3.開展農業實用技術社會化服務工作,服務經濟、社會效益良好。
4.參加縣級以上政府財政安排的示范、推廣類項目。
5.獲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相關的獎勵或稱號。
第六章 鄉村工匠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工作。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鄉村工匠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3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鄉村工匠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5年。
(四)具備高中或中職以上學歷,取得鄉村工匠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8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和業績條件
(一)技能技藝類。
在農業農村技能技藝領域具有較高水平,在當地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相關技能技藝領域具有較高的水平,能夠培養傳承人,或在文化傳承、帶領農民增收致富中起到較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2.獨立設計制作技藝作品被市級以上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征集、展出或收藏;或作為主要參與者設計制作技藝作品被省級以上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3.被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在技能技藝傳承上取得實績,受到媒體宣傳報道。
4.獨立設計制作的作品、工程、項目等,或主創主演的作品獲得市級以上專業比賽三等獎以上。
5.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參加設計制作的作品、工程、項目等,或出演的作品獲得省級以上專業比賽三等獎以上。
6.獲市級政府部門相關的獎勵或稱號。
(二)經營管理類。
掌握國家和廣東農業政策法規,具有豐富的農業經營管理經驗,理論知識扎實,所經營管理主體經濟效益顯著,市場競爭力較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所創辦或擔任主要工作人員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示范性家庭農場、省級以上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以上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2.獲市(廳)級科技獎,或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
3.獲市級政府部門相關的獎勵或稱號。
(三)生產應用類。
農業實用技術應用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應用技術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帶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明顯。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服務于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實際生產解決技術難題1個以上,經濟效益明顯,或制定技術規范或要點作為市級以上部門組織會議或培訓典型材料2篇以上。
2.獲得本專業領域發明專利1項授權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3項以上,并在實際生產中得到應用,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3.獲市(廳)級科技獎;或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
4全國農業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參賽者。
-
獲省級行業協會組織的技能比賽二等獎以上。
第七章 鄉村工匠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相關工作。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鄉村工匠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鄉村工匠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和業績條件
(一)技能技藝類。
能夠培養行業傳承人,在省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較強的設計制作作品、工程、項目等的工藝、技能、規程、方法,帶領農民增收致富產生較大經濟、社會效益。
2.獨立設計制作技藝作品被省級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3.技能技藝通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或省級以上社團組織的評價;或獲得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并轉化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4.被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5.獨立設計制作技藝作品、工程、項目等,或主創主演的作品獲得省級以上專業比賽三等獎以上。
6.獲省級政府部門相關的獎勵或稱號。
(二)經營管理類。
能充分運用現代經營管理知識解決實際生產中的難題,經營管理規模較大,形成較為成熟的經營管理模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所創辦或擔任主要工作人員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被認定為國家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國家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國家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本年度考核合格。
2.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或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主持獲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
3.獲省級政府部門相關的獎勵或稱號。
(三)生產應用類。
在農業實用技術領域具有一定權威,能解決農業實際生產實踐中復雜的技術問題,具有技術專業素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服務于省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解決實際生產技術難題3個以上,或制定相關技術規范、技術模式等3項以上,幫助其提高經濟效益。
2.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本專業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獲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共計4項以上,并在實際生產中得到應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3.參加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或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一等獎;參加省級以上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比賽中獲得一等獎。
4.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一等獎獲得者,或二等獎排名前10,或三等獎排名前7。
5.全國農業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參賽者。
6.獲全國行業協會組織的技能比賽三等獎以上。
三、學術成果條件
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編(排名前3)出版著作1部。
2.在專業期刊(具有ISSN或CN刊號,下同)發表第一作者論文1篇。
3.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第一主筆人)的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有較高水平的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
第八章 破格申報條件
一、副高級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高級職稱所要求的學歷、年限條件,在我省鄉村振興發展中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條件的,可破格申報:
1.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本專業領域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或著作版權)1項以上。
2.個人技能技藝能力突出或作品影響力較大,作為省級代表外出參加比賽或展演。
3.廣東省“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五四青年獎章”等省級表彰項目獲得者。
二、正高級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高級職稱所要求的學歷、年限條件,在我省鄉村振興發展中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或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推薦破格申報,并須進行面試答辯:
1.獲得省級以上大師稱號或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2.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本專業領域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3項以上。
3.個人技能技藝能力特別突出或作品影響力巨大,作為國家代表外出參加比賽或展演。
4.全國“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五四青年獎章”等國家級表彰項目獲得者。
5.獲得“全國十佳農民”稱號。
第九章 附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二、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三、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四、與本標準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所提“市”一般是指設區縣的市。
3.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當年年底止。
4.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時間。
5.學歷(學位):指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
6.本條件所提的技能技藝類包括民間美術(含農民畫、插畫、雕刻、泥塑等方向)、鄉村戲劇(含鄉村戲曲等方向)、民間音樂(含音樂表演、民間歌唱、舞蹈等方向等方向)、民間雜技(含雜技、表演等方向)、傳統工藝(含印染、漆器、彩扎、剪紙、刺繡、陶藝、盆景制作、古典家具、制茶、手工編織等方向)、烹飪(含中式烹調、中式面點、點心制作,潮式、客家、廣府風味菜烹飪等方向)、家政(含母嬰服務、居家服務、養老服務、家政管理等方向)、民間建筑(含砌筑、古建筑等方向)等專業。
7.本條件所提經營管理類包括括農產品經營管理(含農副產品加工、開發、銷售,農產品物流經營管理等方向)、數字農業經營管理(含農村電商經營管理、農業數字化經營管理等方向)、鄉村規劃管理(含鄉村規劃經營管理、觀光休閑旅游規劃經營管理、鄉村生態旅游規劃經營管理等方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管理(含農業規模生產經營管理、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農民合作社經營管理等方向)等專業。
8.本條件所提生產應用類包括種植技術、畜禽養殖技術、獸醫技術、水產養殖技術、農產品加工技術等專業。
9.關鍵性技術問題:指在本專業中影響項目整體、最緊要的部分或重要轉折點的主要技術問題,對項目任務的完成和推進起決定性作用。
10.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11.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2.生態效益:指人們在生產中依據生態平衡規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統對人類的生產、生活條件和環境條件產生的有益影響和有利效果,它關系到人類生存發展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生態效益的基礎是生態平衡和生態系統的良性、高效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