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
2、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某些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方可實施。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響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符合本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3、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