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總后勤部 總裝備部
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規定
(2012年8月30日政干〔2012〕270號)
經中央軍委批準,現發布《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文職人員制度,加強文職人員管理,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文職人員管理,應當貫徹黨管人才、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條 各級黨委對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實施統一領導,指導和督促所屬機關、部門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第四條 各級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后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文職人員管理職責:
(一)司令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編制、訓練、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聘用、培養、考核、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組織、獎懲、子女入托入學、撫恤、檔案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
(三)后勤(聯勤)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工資、服裝、住房、衛生醫療、社會保險、生活福利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
(四)裝備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履行職責以及訓練等所需的有關裝備、器材保障工作。
未編設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后勤(聯勤)機關或者裝備機關的,由履行相應職能的機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負責文職人員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崗位等級
第五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參照國家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辦法,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其中,一級至四級為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五級至七級為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八級至十級為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十一級至十三級為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職員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六條 文職人員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執行所在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結構比例。文職人員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不同等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一級崗位不設結構比例,二級、三級、四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1∶3∶6;
(二)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五級、六級、七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2∶4∶4;
(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八級、九級、十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3∶4∶3;
(四)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十一級、十二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5∶5,十三級崗位不設結構比例。
文職人員非專業技術崗位中不同等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按照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執行。
第七條 首次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一)聘用到正高級崗位的,確定為四級;
(二)聘用到副高級崗位的,確定為七級;
(三)聘用到中級崗位的,確定為十級;
(四)聘用到初級崗位的,根據學歷確定為十三級至十一級,其中,大學本科和大學專科學歷的,確定為十三級;碩士研究生學歷的,確定為十二級;博士研究生學歷的,確定為十一級。
對首次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國內知名專家,經報總政治部干部部審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兩個崗位等級。
第八條 首次聘用到非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根據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和本人的學歷、資歷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一)大學本科畢業生確定為十級職員;
(二)碩士畢業生確定為九級職員;
(三)博士畢業生確定為八級職員;
(四)社會流動人才比照相同學歷、資歷人員的崗位等級情況確定崗位等級。
第九條 聘用到領導崗位的文職人員,通常按照該領導崗位職務等級對應的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確定崗位等級;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根據其兼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對應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確定崗位等級。
第十條 確定文職人員崗位等級,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至十一級由團級單位審批,十級至八級由旅、師級單位審批,七級、六級由軍級、副軍區級單位審批,五級、四級由軍區級單位審批,三級以上由總政治部審批;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十級職員、九級職員由團級單位審批,八級職員、七級職員由旅、師級單位審批,六級職員、五級職員由軍級、副軍區級單位審批,四級職員、三級職員由軍區級單位審批,二級職員、一級職員由總政治部審批。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后,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
第十一條 文職人員工作滿本級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級崗位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的,可以在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內晉升一級崗位等級,其中,專業技術文職人員只能分別在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等級幅度內晉升崗位等級。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權限審批,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
第十二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本級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崗位,大學本科學歷的為一年,大學專科學歷的為兩年;十二級崗位為三年;十級、九級、七級、六級、四級、三級崗位,分別為四年;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十級職員崗位為一年;九級職員、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崗位,分別為三年;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四級職員、三級職員、二級職員崗位,分別為四年。
第三章 招聘、續聘和解聘
第十三條 聘用文職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編制標準,遵循專業對口、公開公平、擇優聘用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其中,聘用到教學、科研、工程、醫療專業技術崗位的,應當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相應學位;聘用到護理、藝術、體育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特別需要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應當具有聘用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但是,碩士研究生以下學歷的畢業生聘用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聘用到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
聘用到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文職人員,必須是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條 文職人員招聘工作,由編制有文職人員的團級以上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
教學、科研、工程、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內設學院(校區)、部、系、所等下屬單位,以及各級機關的所屬部門,不得組織實施文職人員招聘工作。
第十六條 聘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文職人員崗位空缺情況,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文職人員招聘需求,通過全軍文職人員管理信息系統逐級上報至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
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應當對各聘用單位上報的文職人員招聘需求進行匯總審核,擬制本單位下一年度文職人員招聘方案,經本單位政治機關審定后,報總政治部干部部。
總政治部干部部應當對軍區級單位上報的文職人員招聘方案進行匯總審核,擬制下一年度全軍文職人員招聘計劃,報總政治部批準后下達。
第十七條 總政治部干部部應當于全軍文職人員年度招聘計劃下達后,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人才網(以下簡稱軍隊人才網),向社會公布除涉密崗位外的文職人員招聘信息。
第十八條 應聘人員應當根據總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職人員招聘信息,通過軍隊人才網報名應聘;報名時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報本人基本情況、應聘崗位、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工作經歷等信息。
總政治部干部部通過軍隊人才網對應聘人員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確認是否符合招聘條件,并通過軍隊人才網通知應聘人員。
第十九條 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參加軍隊統一組織的文職人員招聘考試。
文職人員招聘考試于每年12月進行,考試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主要考核應聘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基礎。
第二十條 總政治部干部部應當按照聘用單位計劃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1∶3的比例,根據應聘人員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參加各聘用單位體格檢查的應聘人員;計劃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比例低于1∶3的,可以確定全部應聘人員參加體格檢查。
總政治部干部部應當通過軍隊人才網為應聘人員提供本人考試成績以及是否被確定參加體格檢查的查詢服務。
聘用單位應當將參加體格檢查的有關事項通知被確定參加體格檢查的應聘人員。
第二十一條 應聘人員體格檢查由聘用單位組織,在軍區級單位指定的軍隊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標準和程序按照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體格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應聘人員體格檢查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應聘人員體格檢查合格的,由聘用單位組織進行面試。聘用單位應當成立由五名以上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的面試考評組,采用答辯、實際操作等方式,對應 聘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進行考核,以無記名打分方式確定應聘人員的面試成績,并將面試成績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干部部。
總政治部干部部應當通過軍隊人才網為參加面試的應聘人員提供本人面試成績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招聘人數120%的比例,根據應聘人員考試和面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預選聘用對象,并將預選聘用對象名單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干部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聘用單位應當組織對預選聘用對象進行政治考核和綜合考察。
預選聘用對象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其政治考核參照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考核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其他預選聘用對象的政治考核,參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對預選聘用對象的綜合考察,采取調閱檔案、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主要考察預選聘用對象的現實表現、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聘用單位應當根據預選聘用對象政治考核和綜合考察情況,綜合衡量后按照計劃招聘人數等額確定擬聘對象,并將擬聘對象名單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干部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聘用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公示擬聘對象的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和擬聘崗位,同時公布監督受理電話和電子信箱,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對公示期間反映的擬聘對象的問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查證,作出結論。
第二十六條 擬聘對象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提出聘用意見,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規定的聘用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聘用審 批手續;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并查證屬實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待查證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條 聘用單位應當于當年7月底前與批準聘用的擬聘對象簽訂文職人員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統一確定為當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別由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政治機關和批準單位政治機關保存。
第二十八條 聘用單位應當與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聘用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試用期間,總政治部干部部應當對其身份、學歷學位、專業資格等情況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通知聘用單位。對未通過復審的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職人員試用期滿后,聘用單位應當對其試用情況進行評定。對經評定不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