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通過復審且試用期滿經評定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文職人員,由總政治部干部部統一辦理文職人員聘用批準書。批準書由聘用單位存入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涉密崗位文職人員應當從專業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職人員中擇優選聘。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規定。
第三十條 因工作特別需要招聘下列人員為文職人員的,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和專業技術資格要求:
(一)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獲得發明專利或者國家級科技獎勵的;
(二)具有專業特長,能夠發揮專業骨干作用的;
(三)祖傳師授的特殊專業人才。
招聘前款規定人員,由應聘人員提出書面申請,經聘用單位組織進行初審面試、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綜合考察和公示后,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干部部審核;通過審核的,由聘用單位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 文職人員合同期滿本人自愿續聘,符合聘用條件,且合同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或者有一次為基本稱職其余均為稱職以上并有一次以上為優秀的,可以續聘。
文職人員續聘,應當由本人于合同期滿六十日前向聘用單位提出書面續聘申請,聘用單位提出續聘意見,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通過審批的,聘用單位應當于合同期滿三十日前與文職人員續訂聘用合同。
續聘的文職人員合同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且有一次以上為優秀,或者屬于兩次以上續聘,本人要求續訂本級崗位最長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本級崗位最長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續聘的文職人員被同一單位連續聘用在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五級職員以下非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十年,且聘用期間表現優秀、年度考核結果均為 稱職以上,本人要求續訂期限至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期限至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競聘本單位空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
(一)取得競聘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
(二)競聘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三年;競聘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五年;
(三)在本單位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且有兩次以上為優秀。
文職人員競聘本單位空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由文職人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提出聘用意見,逐級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核準后,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審批。通過審批的,聘用單位應當與文職人員簽訂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 文職人員聘用關系的終止和解除,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五級職員以下非專業技術崗位文職 人員聘用關系的終止和解除,應當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備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以上非專業技術崗位文職人員聘用關系的終止和解除,應當報 總政治部干部部備案。
文職人員聘用關系終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其出具聘用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證明,辦理人事、檔案、黨(團)組織、社會保險等關系的轉移手續。
第三十四條 文職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章 培訓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聘用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培訓納入本單位人員培訓規劃計劃,統一組織實施。文職人員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和軍事訓練。
崗前培訓主要進行我軍性質宗旨、優良傳統、根本職能教育和文職人員職責教育,軍隊相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學習,以及上崗前的基本業務培訓,著重 提高文職人員適應軍隊工作的基本素質和崗位任職能力。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崗前培訓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以由軍區級單位統一組織實 施。
在職培訓主要進行業務知識學習和崗位技能培訓,著重提高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首次在職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在職培訓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
專業培訓主要進行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的集中培訓,著重提高文職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專業素養。專業培訓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以由總參謀部軍訓部和總政治部干部部統一組織實施。
軍事訓練主要進行與履行文職人員崗位職責相關的軍事勤務、軍事技能訓練,著重提高文職人員執行作戰和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能力。軍事訓練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軍隊院校或者訓練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在不影響履行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可以在職攻讀與聘用崗位專業一致或者相近專業的學位。文職人員在職攻讀學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政治機 關審批并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備案。文職人員在職攻讀學位的,聘用單位在提供學習條件和報銷學習費用方面應當與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同等對 待。
文職人員自愿脫產攻讀學位,應當向聘用單位說明情況,并提出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脫產攻讀學位的原文職人員完成學業并取得學位后,申請應聘原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崗位的,原聘用單位應當優先聘用。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納入軍隊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文職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資格,應當參加軍隊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和評審的,發給軍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評審條件和程序按照軍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評定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數量,均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編制數的130%。
聘用單位對文職人員聘用前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經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認可。
文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任命,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權限審批,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文職人員聘用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聘用后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文職人員聘用關系終止或者解除后,其專業技術職務自行免除。
第三十八條 文職人員擔任領導職務的,其領導職務任免按照相應職務等級現役軍官(文職干部)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任免決定由批準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聘用關系終止或者解除后,其領導職務自行免除。
第五章 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服從管理、遵守紀律、保守秘密,保持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思想政治教育納入本單位思想政治教育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并結合文職人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經常性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條 文職人員聘用前是黨(團)員的,聘用關系確立后,聘用單位黨(團)組織應當督促文職人員及時轉接組織關系,將文職人員編入本單位黨(團)組織。
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做好文職人員黨(團)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文職人員黨(團)員較多的基層黨(團)支部,應當有文職人員黨(團)員參加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文職人員與軍隊其他人員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建立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系,同心協力完成各項任務。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行為,軍隊其他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條 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時,應當著軍隊統一式樣的文職人員服裝,佩帶文職人員胸標。文職人員服裝和胸標的式樣及其供應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著作訓服,佩帶單位臂章。文職人員著作訓服時,應當遵守有關著裝和軍容風紀的規定。
文職人員非因公離開營區時,應當著便裝。
第四十四條 對文職人員通常以崗位職務,或者姓加崗位職務,或者崗位職務加同志稱呼;不知道文職人員的姓名和職務時,可以稱同志。
文職人員與軍人之間、文職人員之間,當文職人員著便裝或者文職人員服裝時,相互不敬禮;當文職人員著作訓服時,可以參照軍人禮節的有關規定相互敬禮。
文職人員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后方可進入。
文職人員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第四十五條 文職人員與軍外人員交往,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
(二)不得參加各類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
(三)不得擅自在軍外媒體發表言論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
(五)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六)不得參與其他有損軍隊形象和聲譽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文職人員使用國際互聯網和移動電話,應當嚴格遵守軍隊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文職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單位的作息制度,不得遲到、早退,辦公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文職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單位的請假銷假規定。
除規定的休假或者探親時間外,文職人員每年因事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十日。
文職人員請假,通常由其直接領導批準,其中,休假、探親以及請假一日以上或者離開單位駐地的,應當報所在單位政治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 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通過復審且試用期滿經評定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由聘用單位政治機關為其辦理文職人員證。
文職人員執行任務、辦理公務等需要證明其文職人員身份的,憑文職人員證證明。
文職人員聘用關系終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其文職人員證收回、注銷。
第五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保密管理,將文職人員納入本單位保密管理范圍,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
文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軍隊的保密紀律和保密規定,嚴格執行聘用單位關于保密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文職人員發生失泄密問題的,依法依紀追究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涉密崗位文職人員上崗前,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責任和義務。涉密崗位文職人員聘用關系終止或者解除后,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實行脫密期管理。
第五十一條 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防止發生各類事故、案件。
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或者執行任務時發生的事故,由文職人員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組織調查處理;其他情況下發生的事故,由文職人員所在單位協助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文職人員涉嫌犯罪的,按照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軍隊單位可以派遣文職人員出國(境)執行任務。文職人員因公出國(境)的管理,按照軍隊派遣人員出國(境)的有關規定執行。
涉密崗位文職人員不得因私出國(境),其他文職人員確需因私出國(境)的,應當在規定的休假、探親時間內安排。文職人員因私出國(境),由本人 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審核后報軍級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出境入境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文職人員因私出國(境),不得暴露本人的軍隊人員身份。
文職人員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前,聘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紀律教育。文職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期限回國,并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 聘用單位應當為每名文職人員建立聘用工作檔案。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檔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續聘、考核、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職務任免、崗位等級晉升、培訓、待遇、獎懲、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職人員本人檔案的,經保密審查后,由聘用單位及時轉交文職人員本人檔案的管理機構,并辦理交接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