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最新消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方案(2)
時間:2015-06-28 12:35來源:廣東人事考試網 點擊:次
五、組織實施 (一)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所屬在京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力資源
五、組織實施
(一)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 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 派、各人民團體所屬在京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 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 體實施;各地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在京外單位〔少數部 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各地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訂本地 區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 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實施辦法,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其他市(地、州、 盟)和各縣(市、區、旗)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三)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各單位嚴格按核定 的績效工資總量執行。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 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 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 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 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 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 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 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 一 18 —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職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經費來源
這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 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 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 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 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 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 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文章標簽: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方案
------分隔線----------------------------